军事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系列教材:战略学教程(第二版)
定 价:19 元
丛书名:军事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系列教材
- 作者:寿晓松 编
- 出版时间:2013/12/1
- ISBN:9787802376571
- 出 版 社:军事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E81
- 页码:28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2
- 开本:32开
《军事科学院硕士研究生系列教材:战略学教程(第二版)》特色:
一是继承了第一版教材的优秀成果。对第一版教材中思想、观点和方法比较稳定,理论体系较为成熟的教材,做了进一步提炼、完善,努力使之成为军事学研究生教育的经典教材。二是反映了军事学学科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和新体系。充分吸纳了各学科前沿成果,突出了科学发展观、军队信息化建设理论、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军事斗争准备等方面的创新理论成果,适应了形势发展,体现了时代特征。三是遵循了军事学学科专业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院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规划为依据,与院研究生教育“十二五”规划相适应,与研究生课程体系调整相协调,体现了“两高”目标所要求的知识结构。四是正确处理了教材、讲义和提纲的关系。把相对稳定、理论成熟的课程列入了教材出版计划,对一些虽然内容尚不成熟但前瞻性强且需求迫切的课程,先组织编写授课提纲,提纲成熟后编写讲义,讲义成熟后再编写教材。五是通过编写教材促进了学科建设。各学科进一步完善了教学体系,加强了基础理论研究,锻炼了科研队伍,形成了学术梯队,促进和激发了科研创新。
第一讲 战争、战略与战略学
一、战争、战略与战略学基本概念
二、战略的结构划分
三、战略的特性
四、战咯学理论体系
第二讲 决定战略的诸要素
一、国家利益
二、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
三、科学技术发展
四、战争实力与战争潜力
五、地缘战咯关系
六、战咯文化传统
七、国际法
第三讲 战略理论的演进
一、中国历代战略理论
二、世界战略理论的演进
二、毛泽东军事战略理论和新时期军事战略
四、当代世界新军事变革与战略理论发展趋势
五、战咯理论演进的基本规律
第四讲 战略思维
一、战略思维的本质与特征
二、战咯思维模式
三、战略思维的方法
四、战略思维的一般规律
第五讲 战略学研究方法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
二、综合运用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
三、恰当运用富有战咯学自身特点的具体研究方法
四、发挥信息技术在现代战略研究中的作用
第六讲 战略决策
一、判断战咯形势
二、确定战略方针
三、制定战略计划
四、战略决策的机制与程序
第七讲 战争准备
一、政治准备
二、经济科技准备
三、武装力量准备
四、战场准备
五、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
第八讲 战略行动原则
一、正确规定主要战咯方向
二、力争以小的代价实现战略行动目标
三、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
四、夺取和保持战咯主动权
五、关照全局,把握战咯重心
第九讲 战略作战行动
一、战略进攻
二、战略防御
三、战略机动
四、战略空袭与反空袭
五、战略信息作战
第十讲 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一、战争目的更加受制于政治、经济因素战争的可控性增强
二、信息化武器装备大量运用作战行动呈现出新样式
三、战争要素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主导作用日趋明显
四、非接触、非线式、非对称作战成为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主要方式
五、战场空间不断拓展,陆、海、空、天、电全维一体
六、战争进程缩短,作战节奏加快
七、战争准备呈现公开性,战争发起具有突然性
八、战争附带毁伤呈现下降趋势
九、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成为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核心能力
十、指挥信息系统成为交战双方的首要打击目标
十一、战争消耗越来越大,作战行动更加依赖于经济基础和综合保障
第十一讲 我国未来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战略指导
一、严控局部战争目的
二、实施一体化联合作战
三、坚持非对称作战
四、夺取战争主动权
五、适时结束战争
第十二讲 非战争军事行动战略指导
一、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地位和作用
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战略指导原则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3.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运用
战争法的主导原则,以及对作战手段与方法加以限制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要努力争取“军事需要”与避免“不必要痛苦”之间的平衡。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1附加议定书)规定:“任何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原则上,各交战国和冲突各方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禁止使用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禁止使用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禁止使用背信弃义、不分皂白、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目前,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限制和禁止发展核、生物、化学武器和地雷的公约,对进一步限制战争给人类造成的巨大痛苦具有积极的作用。
4.对打击目标的选择
战争法对军事打击目标确定了“区分原则”,即严格区分军事设施与民用设施、平民与武装部队中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只有针对明显构成交战一方军事利益的目标,实施攻击和轰炸才是合法的。对平民、对不设防的城镇、包括对文化古迹不能轰炸,但前提条件是这些目标当时未用于军事目的。对能够释放巨大能量的堤坝、核电站等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禁止轰击。对交战对方的记者、有红十字标志的医院也不能轰炸。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把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原则,从陆地的伤者、病者,海战的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战俘,一直推及于平民。任何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如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俘虏、平民,以及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等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
5.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传统国际法上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1907年《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然而,国家为了规避本国法律上的规定,或为了能在战争一开始就取得军事上的优势,往往不宣而战。如1967年的以色列阿拉伯战争,1990年伊拉克对科威特的进攻等,都是未宣而战。
6.战争中的中立
中立国是不参加正在进行的战争的国家。中立国分为永久中立国和战时中立国。当发生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或一国内战中的反政府组织被承认为交战一方时,第三国只有两种选择:或者加入战争,或者保持中立;宣布中立的国家则要受中立法规的拘束。当国家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时应当力争使更多的国家与自己站在一起,起码也要争取使第三国保持中立,以扩大自己的力量。第三国往往也采取宣布中立的办法避免卷入冲突。按照联合国《关于侵略的定义的决议》,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个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的行为,即构成侵略行为,要承担国际法责任。因此,对于违反中立原则的国家,应当及时揭露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外交上的坚决斗争。必要时,也可以依照国际法原则对这种侵略行为进行武装自卫。
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全面监视敌方的作战行动,及时搜集对方违反战争法规则的各种证据,包括敌方攻击的对象、使用的手段,以及我方遭受损伤的程度等,以大量真实可靠的人证、物证有力揭露敌方的违法行为。还可运用各种舆论、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刊和电脑网络等揭露敌方的罪行,陷敌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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