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只思想的狐狸(总序)
犹太裔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在《俄国思想家》一书中,曾专门通过对托尔斯泰和陀思妥耶夫斯基的比较,区分了狐狸型和刺猬型这两种知识分子及其观念差异。
狐狸,同时追求很多碎片化的不同事物,但刺猬却能聚焦,把每个相关事物纳入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
因而,狐狸多知,而刺猬有一大知。
伯林评价托尔斯泰,天性是狐狸,却自以为是刺猬。
第一次看到这段文字,感觉都像在说自己。
看起来每天在文献里披沙拣金,在书房里撰写论文,在研讨会上发表观点,已经貌似一个有着专业研究领域的刺猬型学者,但实际上骨子里,仍然是一个渴望拓展知识边界,而不甘于在一个领域里皓首穷经的文人。
相比于刺猬,我更愿做一只思想的狐狸。
前段时间,看到刘瑜给7年前的杂文集《送你一颗子弹》写的再版序。她说,写作,犹如佛教中的沙画,全神贯注地创作,然后再一把将其抹去。
速朽,正是创作的目的。
因而,她会与这类文字告别。在诸多身份之中,她最终放弃了那个文艺青年的身份,而选择了女教授的那个自我。
而我,则恰好相反。岁月渐逝,马齿徒增。我却越来越追求一种多元的人生。我坚信,所谓的精彩,就是让自己无法归类。
鱼和熊掌,皆我所欲。
甚至,我有意在陈虎和陈少文这两个身份之间不断切换,以让自己的生活,在理性和感性、在学术和思想、在严谨和灵动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
某种意义上,如沃居埃所言:我,是英国化学家的头脑与印度佛教徒灵魂的奇异结合。
我知道,这种性情,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我获得某种世俗意义上的成功,成为一个在专业领域里有着公认建树的优秀学者。
但是,我更知道,每一次对外在标准拙劣的模仿,都会让自己面目全非。
我更像是一个游牧民,喜欢四处征战借以拓展知识的版图,而非安居一隅,不再渴望迁徙。
这中间的区分,非关能力,只涉性情。
而这部作品集,正是这种性情而非才华的产物。
承蒙知函兄错爱,倡议并鼓励我出版这套个人作品集,本应推脱,但想起早年阅读陶潜,看到武陵人离开桃花源后,带人复返,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便颇觉遗憾。如今,能有机会记录下自己知识旅行中的点滴收获,作为路标以让来者欣然规往,不至我曾领略之浩瀚精妙之知识世界,竟无人问津。
这项工作应该也还不算毫无意义。念及于此,遂勉力承应。
写到这里,其实已与伯林最初区分刺猬、狐狸之意,相去甚远。
在他看来,刺猬之道,一以贯之(一元主义);狐狸狡诈,却性喜多方(多元主义)。因而,如学者张晓波所言,不是刺猬型的卢梭、黑格尔、谢林、马克思,而是狐狸型的维科、赫尔德、赫尔岑等人,成为这个世界多元自由主义、消极自由的最好实践者,也成为对抗按照一元主义方案设计的极权社会的最好良药。
但其实细想,也没有偏题。
在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种场域,想做一只思想的狐狸,都需要对抗一元体制的规训。我身处其中的学术,又岂能例外?
是为序。
2018年2月5日
做一只思想的狐狸(总序) / 001
序言 / 004
01 必须保卫社会?精神病辩护的困境 / 001
中国刑事法律处理精神病人的制度途径太少太少。中国的法官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一放了之,要么一判了之。这就是律师在选择进行精神病辩护时不得不面对的、独特的中国式困局。
02 仅仅平反是不够的冤案平反的制度反思 / 025
在建立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以性恶论为理论前提,在分析某个社会现象的时候,却一定要以性善论为思考起点,反思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让好人最后办成了冤案。人是善良的,但人类为什么又是邪恶的?这是我们反思冤案时必须思考的维度。
03 律师与被告人:谁说了算? / 049
辩护人应当在辩护目标和事实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在辩护策略和法律问题上可以适度独立于当事人。辩护人的任何辩护意见都必须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退出辩护。
04 恐怖主义与权利的边界 / 081
世上并不存在一种所谓天赋的人权,任何权利都会在特定情境下被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和边界。为了保护更大的国家和公共利益,恐怖主义分子的人权可以得到限制甚至是剥夺,前提是有权剥夺他人权利的机关必须有其他的力量对其加以制衡。
05 程序失灵的理论解读 / 113
任何一个国家的程序法发达,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除了技术因素之外,也许,内心抱有对规则的尊重,对于程序法的有效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宗教不被信仰,法律将形同虚设。
06 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与动力 / 153
弥散化的事实审理结构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大的背景,就是要把一审变为彻底的事实审,才能让将来的审级制度更符合诉讼原理,让最高人民法院真正能够走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沿,让我国变成一个名义上的职权主义国家而实质上的判例国家。
07 有效辩护的中国化 / 165
有效辩护概念在中国语境的出现,尤其是被律师群体主动讨论,其实标志着一种思路的转变:我们不再像以往那样盲目谴责公检法机关,而是反思自身的制度角色。所以,有效辩护概念的出现首先是律师群体自觉意识的一个体现,也是这一群体迈向成熟的标志。
08 知识、观念与利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175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立的标志不在于有没有发生激烈冲突,而在于发生冲突以后,双方是否用法律规则来解决这些冲突。如果冲突解决模式都在法律框架之外,则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并不存在。
后记 /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