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刑事管辖制度适用》入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我国现行刑法中各项重要制度和刑法学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本书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着力推荐针对刑法学中某一具体制度或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作品。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德日刑法理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研究,引起了对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等诸多关于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的争鸣,这些争论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刑法学研究的根基和深层次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因此,本书吸纳了一批介绍国外刑法理论,并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作出积极回应的具有开创性的作品。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刑事管辖制度适用》的出发点是在现行刑法典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制度和刑法解释方法,以期对刑法立法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帮助广大司法工作者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在办案中准确解释法律。为此,本书选择了一批对我国现行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具体内容进行解读或者阐释的作品。希望这些成果能直接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尤其是对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发挥指导作用。
第一章 刑事管辖制度概述
第一节 刑事管辖权的基本特征和原则
一、刑事管辖权的基本特征
二、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第二节 刑事管辖权与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事管辖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节 刑事实体法中的管辖与刑事程序法中的管辖
一、刑事程序法中的管辖的含义
二、刑事实体法中的管辖与刑事程序法中的管辖的联系与区分
第二章 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
第一节 属地管辖原则的一般理论
一、属地管辖原则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二、属地管辖原则的法理根据
三、有关属地管辖原则的立法例
四、国际条约中有关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
第二节 《刑法》第6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理解
二、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三、对“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理解
四、犯罪地的确定《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与属地管辖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在我国驻外使馆内实施的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
一、在我国的外国使馆内犯罪的在特定情形下我国亦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三、在处于我国领域的外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有权调查和追诉
四、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法律适用
五、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确定
六、跨国危害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
七、根据《刑法》第6条确定适用我国刑法后的刑事诉讼管辖
第三章 属人管辖原则的适用
第一节 属人管辖原则的一般理论
一、属人管辖原则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一、属人管辖原则的法理根据
三、有关属人管辖原则的立法例
四、国际条约中有关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
第二节 《刑法》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内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界定
三、对“本法”的理解
四、对“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理解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界定
第三节 与属人管辖相关的其他问題
一、行使属人管辖权是否以该行为被行为地国规定为犯罪为必要条件
二、在中国登记的单位在中国领域外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否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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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
第五章 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第六章 外国刑事裁判的承认
第七童 中国领域内四法域间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第八章 刑事管辖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当外国籍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时,在这些船舶上发生的犯罪一般由船籍国予以管辖。不过,在特定情况下,沿海国也能够行使刑事管辖权。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规定:“1.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d)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2.上述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3.在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并应便利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和船上乘务人员之间的接触。遇有紧急情况,发出此项通知可与采取措施同时进行。4.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航行的利益。5.除第Ⅻ部分有所规定外或有违犯按照第V部分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由于在我国领海内发生的犯罪除由船舶国籍国管辖的情形外,我国均应依照《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使管辖权。为此,《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4条还对紧迫权作出规定。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迫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迫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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