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4年第4辑(总第326辑)
定 价:18 元
- 作者:司法部
- 出版时间:2024/8/31
- ISBN:9787521646597
-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0.9
- 页码:248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32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本汇编每年出版12辑,每月出版1辑。本书收录上月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同时附录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目录。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司法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目录
编辑说明(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行政法规
节约用水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废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民政部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
2024年3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应当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第九条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十条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十一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