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经典案例丛书:成员国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选评》案例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CISG的适用范围和一般性的规定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拟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第三部分是针对买卖双方由合同产生的实质性权利与义务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违约和救济的规则。另外,为了读者阅读和理解之方便,在案例前后附上了介绍和讨论,并提供了中英文词汇对照以及公约全文。
第一编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节 营业地
案例1 地板砖案
第二节 销售
案例2 市场调查案
案例3 汽缸案
第三节 货物
案例4 硬币案
第四节 CISG排除的问题
案例5 建筑材料案
案例6 熊猫有限公司案
第五节 直接适用
案例7 Valero公司案
第六节 间接适用
案例8 木炭案
第二章 总则
第一节 CISG的国际性质和一般原则
案例9 MCC-Marble案
案例10 CerveceriayMalteriaPaysanduS.A案
案例11 橡胶板案
第二节 惯例的效力
案例12 木材交易案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案例13 天然气交易案
案例14 微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案
第二编 合同的订立
第一章 要约
第一节 要约的要件
案例15 纺织品案(德国公司v.瑞士公司)
案例16 纺织品案(瑞士公司v.荷兰公司)
案例17 机械案(Moot案例)
案例18 乌克兰公司案
第二节 撤回和撤销
案例19 复印机案
案例20 钢板案
第二章 承诺
第一节 承诺的基本要件
案例21 磷酸盐案
案例22 黄麻案
第二节 承诺的方式
案例23 HersheyCanada,Inc.案
第三编 货物销售
第一章 卖方义务
第一节 卖方的交货义务
案例24 比萨盒子案
案例25 日本泰平商事株式会社案
第二节 货物和合同相符
案例26 压力机械案
案例27 贻贝案
案例28 法国欧亚国际技术发展公司案
案例29 加拿大水上休闲运动品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案例30 光盘案
第二章 买方义务
第一节 买方的付款义务
案例31 信用证案
第二节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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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违约和违约责任
本案属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其所涉保险合同虽是承保自加蓬让蒂尔港和奥文多港至中国张家港港的国际货物运输所涉及的货物,保险事故亦发生在国外,但因本案是由物资公司与天安保险公司两中国法人签订保险合同所致,保险单签发地及保险单约定的赔款偿付地点均在中国南京,保险单条款采用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以及该法第147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之规定,告知义务是指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所负的法定义务,它是海上保险中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即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而根据贸易和航运习惯,装船通知则是指卖方在约定时间将合同号、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项内容对买方的告知,以便买方尽快地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及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本案中,物资公司根据日商岩井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装船通知以及货物贸易合同等文件进行投保,天安保险公司在收到装船通知后接受了投保并于1999年9月27日签发了保险单,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同装船通知一致,没有影响天安保险公司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前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1999年9月27日的装船通知无具体传真日期,仅表明该通知不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而已。该通知虽无具体开航日期,但开航日期不是装船通知的必要内容。天安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承认在收到装船通知并从中得知保险要素后签发了保险单。从这一点上看,装船通知亦不因此影响天安保险公司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前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至于天安保险公司主张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无效问题,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等规定进行判断。物资公司在1999年9月27日即信用证过期七天后投保,并不构成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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