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纳德·威廉姆斯是20世纪哲学伦理学领域颇具建树的人物。他以“我应该如何生活”的古老传统命题为切人点,质疑理性主义的道德哲学,主张伦理学的不可法典性,“颠破”现代规范伦理学中的见解,对西方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复兴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道德·价值·文化丛书·对现代规范伦理学的“颠破”:伯纳德·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研究》是国内首部全面系统解读和历史考察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的学术著作,《道德·价值·文化丛书·对现代规范伦理学的“颠破”:伯纳德·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研究》全书立足于威廉姆斯对现代规范伦理学的具体批判这一主线,深入探释威廉姆斯对伦理生活的洞见,阐发威廉姆斯对西方当代德性伦理学复兴的影响,考察威廉姆斯给伦理学运思带来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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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价值·文化丛书·对现代规范伦理学的“颠破”:伯纳德·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研究》通俗易懂,兼具学术性与可读性,适合伦理学、哲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相关专业的大中专学生、科研人员和社会大众参考阅读。
目录
序言 江畅 i
前言 v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众望所归的德性伦理学复兴运动 1
第二节 "生活"的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理路 3
第三节 国内外对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的研究 7
第四节 本书的研究意义、方法及研究特色 15
第二章 威廉姆斯对康德主义的质疑 31
第一节 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涵义管窥 31
第二节 反思性的理性道德并非至高元上 36
第二节 实践理性始终应该持守第一人称 40
第四节 不可避免或消除道德义务的冲突 45
第五节 普遍性的道德法则恰似绝对命令 49
第六节 "纯粹性"的动人理想元从追逐 53
第三章 威廉姆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60
第一节 功利主义哲学的主要意蕴考量 61
第二节 "幸福"让人感到难以自圆其说 67
第三节 后果论忽视了行为者的道德人格 73
第四节 消极责任原则等于极端的公平观 77
第五节 不可亵渎和破坏个人道德完整性 81
第六节 "规则"之路辩护实属自我瓦解 86
第四章 威廉姆斯对道德运气的洞明 90
第一节 运气的基本概念及相关内容 91
第二节 抛弃道德运气的康德式运气观 99
第三节 否定康德及对道德运气的洞明 109
第五章 对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的评价 122
第一节 "是非"兼有的威廉姆斯伦理思想 122
第二节 有力推动了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大潮 139
第三节 率先重申伦理生活的本质和复杂性 146
第六章 走出现代规范伦理学的困境 155
第一节 规则: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理性狂妄 155
第二节 德性:回归吉典伦理学主张的强劲未来 157
第三节 鼎足而立:规范伦理学的正确发展之路 159
主要参考文献 163
威廉姆斯著作一览表 170
后记 171
编后记 173
《道德·价值·文化丛书·对现代规范伦理学的“颠破”:伯纳德·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研究》: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怎样生活”这个苏格拉底的问题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之下提出来的,即相对于许多日常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反思性是哲学的主要特征,并且哲学能够与日常的实践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共同指出的。然而,与当今时代相比较,这一点又截然不同。因为,哲学的反思性已经不是它用来和别的活动相区别的主要特征了,如今时代的社会生活不仅仅是一种普遍反思性的生活,高度的自我意识是其中的各种机制的基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建基于反思性而构建的一种普遍的道德体系的康德道德哲学,对于当代道德理论的要求究竟是否能够满足呢?这显然是有待商榷的。
第三节实践理性始终应该持守第一人称
威廉姆斯对于康德主义实践理性概念的质疑,密切关联着上述对于道德至上特性的批判。如上文所述,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行为完全不需要任何原因,不管这个原因是基于道德主义的或者非道德主义的。因为就理性行动者依据实践理性所颁布的道德律行动的要求来说,所谓的理性存在者所拥有的理性行动能力本身就涵括其中了。因此,其中的行动依据道德律的要求展开,就是所谓的理性存在者并不需要为这个行动寻求任何一个外在理由的支持,而只是通过实践理性向自身颁布的命令去展开行动而已。威廉姆斯认为,康德是把理性的行动者直截了当地视为道德的行动者,这也就是从理性行动者的本质出发,相信他们能够脱离自然的因果律而由实践理性向自身颁布命令,同时把个人实质性的喜好当作理性行动者的实质性喜好,视为应该等同于所谓的理念王国的立法者的自我概念,也即展开行动是按照实践理性所颁布的命令。而那个先验性自我的根基便是“自由意志”。然而,威廉姆斯进一步指出,从所谓的理性行动者的本质欲求出发,康德道德哲学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不可以为他的道德概念牢固建基,另一方面还会极其模糊他的论证,从而对他的论证造成很大的困难,最终造成他的理论没有根基可言。很显然,康德的这种做法恰如其分地体现了他那种形而上学式的万丈雄心(metaphysically ambitious).
首先,在威廉姆斯看来,依据实践理性所颁布的道德律去行动的实质,康德所谓的理性存在者的本质是子虚乌有的。就某个理性行动者而言,在那种所谓的自身的立场和意义上来说,某种计划的目标首先应该是这个理性行动者所要展开的行动所希望的,或者说是某种特定的结局。与此同时,理性行动者一旦考察计划中的目标的话,他绝对考察了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实现计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他肯定想要依据自己计划的方式方法和路径去达到那个目标,而他希望的那种作为事态的结果就更不在话下了。换句话说,也即理性行动者除了想要某种结果,或者说是想要计划中目标的实现,同时他还希望可以凸显蕴含于他自身的那个行动中的思想的整个过程。很显然,行动者肯定希望获得自由,他不希望自己的个人行动受到其他行动者的影响和干预。当然,对于理性行动者来说,他清楚这个自由是有所限制的,行动者的意志在实际生活中始终难免会受到种种影响和约束,清理一切障碍来为行动立法的那种自由必然无法达到,其中的约束对于理性行动者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充其量只是一个幻觉而已。“一方面,他能够成为真正的理性行动者,正是由于那些对他的行为的限制所要求,从而也才使得他可能成为理性行动者;另一方面,他能够作为一个拥有自己个人的生活的特殊条件,也是由于那些限制的条件。”①对于这两句话,其含意可以这样来解读,即正是由于自由并不是能够实现任何欲望的,自由肯定是必须受到约束和限制的,行动者由此不可以是非理性的,而必须是理性的;促使行动者可以逐渐清楚地看到这种有限性变成理性行动者,那也正是因为真正理解了那种有限性的自由。其次,想要从抽象的理性行动者所拥有的理性行动能力的本质中推理出来,这就是康德所谓的道德律。在威廉姆斯看来,这是一种涉险的举措,这一推理分析的最终结果只会被证明是毫无根基可言的。对于某个理性行动者而言,威廉姆斯指出,他自己的行动肯定能够不受任何其他行动者的制约和影响,也就是说他开展个人的行动肯定就包括了他自己享有一些基本的行动自由。这也就是说,在威廉姆斯看来,个人的自由应该充分地受到其他人的尊重,由此其他人的自由肯定也应该恰当地、合法地认为受到我的尊重。所以,康德道德哲学推理,对于威廉姆斯来说若理性行动能力自身就能够成为不被约束的前提,那么进一步推理得知,应该对于任何某个理性行动者来说都是这样,因此理性行动能力本身就可以总结推知我们尊重别人的自由是一种义务。但是,威廉姆斯指出这种论断是最不坚强、最经不起考验的,因为它是建基于那种所谓的“可普遍化原则”基础之上的。那么,为什么说这个推论是不合理的呢?威廉姆斯进而举例展开了论述,即可如下表述这个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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