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税收(第2版)》共分为两篇十五章。财政篇介绍财政及基本理论和财政制度,分析了财政、财政收支、国债和国家预算等理论以及财政政策、财政现象;税收篇介绍税收理论,然后重点介绍了我国税收实务,阐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各个税种的基本要素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
《财政与税收(第2版)》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以及管理类等非财政学专业的本(专)科学生教材,也可以作为广大经贸、财会从业人员的学习参考书。
财政与税收之财政篇
第一章 财政及其职能
1.1 财政及其相关概念
1.2 财政的产生与发展
1.3 财政学的研究内容
1.4 财政理论及其变迁
1.5 财政职能
第二章 财政支出
2.1 财政支出分类
2.2 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
2.3 财政支出原则
2.4 购买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
第三章 财政收入
3.1 财政收入分类
3.2 财政收入结构与规模
3.3 财政收入原则
3.4 政府收费
3.5 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章 国债及其原理
4.1 国债概述
4.2 国债结构与国债规模
4.3 国债的发行与偿还
4.4 国债市场
4.5 我国发行的国债
第五章 国家预算
5.1 国家预算
5.2 国家预算管理
5.3 预算外资金
5.4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章 财政平衡与财政政策
6.1 财政平衡
6.2 财政政策的选择与应用
财政与税收之税收篇
第七章 税收及其原理
7.1 税收概述
7.2 税收制度和税收分类
7.3 税收原则和税收结构
7.4 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
第八章 增值税
8.1 增值税概述
8.2 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8.3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8.4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8.5 进口货物征税与出口货物退(免)税
8.6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九章 消费税
9.1 消费税概述
9.2 消费税的征税项目、纳税人、税率
9.3 消费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9.4 消费税的计算
9.5 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9.6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章 营业税
10.1 营业税概述
10.2 营业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0.3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0.4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一章 关税
11.1 关税概述
11.2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关税税则
11.3 关税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1.4 税收优惠
11.5 关税的征收管理
11.6 关税税额计算案例
……
(2)财权和事权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财权为事权服务。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是建立在科学界定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基础上,按一定时期社会经济条件的要求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然后按事权范围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和规模,再以支出需要量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和规模。
(3)依法管理。要求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征收、依法控制支出。
3.预算管理权限
《预算法》明确各级权力机构、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个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预算、决算的审批权,预算决算的监督权,对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决定的撤销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预算执行的监督权,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根据授权对决算进行审批,对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决定的撤销权。
(3)各级政府的职权有预算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的确定权,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权,预备费动用的决定权,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权,对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决定的撤销权。
(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管理本级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我国国家预算程序
1.预算的编制
预算编制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开始。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中央预算和各级地方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入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要求债务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级政府预算应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预算周转。
在新的国家预算年度开始以前,国务院及时向各地、各部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编制的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国务院财政部门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2.预算的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才能成立。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预算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批准中央预算,不批准地方预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不批准汇总的下级总预算。
3.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重要环节。收人人库、支出拨付以及预算调整都必须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征收应收的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将应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由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准挪作他用。
预算调整是预算执行的一项重要程序。预算调整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预算调整必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不同科目间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按财政部的规定报经批准。国家预算执行的组织机构是由国家行政领导机关和职能机构组成的,按照国家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预算的执行机关,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具体执行机关。
4.预算决算
预算决算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总结和终结。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部署。决算草案的审批与预算草案的审批的程序相同,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地方各级政府还应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预算的监督
执行国家预算监督的依据是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以及相关预算规章制度,可以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和业务技术作为监督标准,进行事前监督、日常监督或事后监督,根据监督的具体内容可以采取审核法、检查法或分析法。在我国执行预算监督的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机构和财政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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