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全书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民法典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草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草案为研究对象,参照台湾地区民法典--立法经验,分别从民法典体系、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行为以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等七个方面。
谢哲胜,学历:“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硕士、博士。
现职:“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国立”中正大学教师会理事长;台湾地区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理事长;经历:“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
主要著作:《财产法专题研究》(一);《财产法专题研究》(二);《财产法专题研究》(三);《信托法总论》等。
教授课程:民法、土地法、信托法、法律经济学;
常鹏翱,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吴春岐,法学硕士,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第一编 中国民法典立法之民法典体系研究
壹 引言
贰 民法的基础理论体系
叁 “三版本”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异同
肆 立法过程重大争议事项
伍 本编评析与立法建议
陆 结论
第二编 中国民法典立法之总则研究
壹 引言
贰 总则应规范的事项
叁 三版本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异同
肆 本编评析与立法建议
伍 结论
第三编 中国民法典立法之人格权研究
壹 引言
贰 人格权法的功能与趋势
叁 三版本与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异同
肆 立法过程重大争议事项
伍 本编评析与立法建议
陆 结论
参考文献
第四编 中国民法典立法之物权研究
壹 引言
贰 物权法的功能与趋势
叁 三版本与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异同
肆 立法过程重大争议事项
伍 本编评析与立法建议
陆结论
参考文献
第五编 中国民法典立法之契约(合同)研究
壹 引言
贰 契约法的功能与趋势
叁 三版本与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异同
肆 立法过程重大争议事项
伍 本编评析与立法建议
陆 结论
参考文献
第六编 中国民法典立法之侵权行为研究
壹 引言
贰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与趋势
叁 三版本与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异同
肆 立法过程重大争议事项
伍 本编评析与立法建议
陆 结论
第七编 中国民法典立法之不动产物权变动
公示方法研究
壹 引言
贰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
社会调查与实证分析
叁 社会调查和实证研究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立法启示
肆 结语
后记
(二)民法典是否要有特定的体系模式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民法典的体系设计是否要遵循成例,是否一定要以特定民法典为模型。本书对此持否定立场,因为:
第一,法典属于凝固了的历史,其内含的是产生于特定时期、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法学认识和制度规则,无论其多么经典,至多表明它在某个方面具有特长,而绝对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这无论对于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均是适用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其他地域民法典的得与失,反思其内容和体系,而不能盲从。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看到的民法典是一个静态的法律文本,它的生命根源并不在此,而在于其扎根的那个真实世界当中,并受制于特定地域的整体制度和其他关联因素,舍弃法典得以形成的历史背景、地缘制约、法学支持等要素,单纯地供奉这个静态文本,在比较法上被视为最大的弊病。①而要全面深入认识这些要素。又谈何容易。故而,其他地域的民法典只能属于中国制定民法典时的参考素材,它们的价值和意义就是被参考,而不应是制约和束缚后来者,否则就有可能会上演一场新的“东施效颦”。
第二,大家熟知的法国、德国、瑞士等民法典之所以得到成功,不仅在于它们各自具有适用于本地域的合理性,而且在于它们在内容和体系上的创新。中国民法典要成为经典,就不能因循守旧,而要在借鉴、吸收他人经验上形成自己的突破。在此,他人经验能否适应中国,能否给中国规则的确立提供正当性脚注,还需要我们将眼光返回到中国,毕竟,我们不能仅仅考察他人经验,更重要的是给我们自己规则的确立提供智识资源和正当化理由,这种规则必须能够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因此。要在关照中国现实背景因素的前提下,将域外的有益经验大胆拿来,将之融合到新的环境中。这种思路延伸的结果,首先就是要综合对比,借用那些移植成本小、能与现实因素协调的经验,这可能会是一个比较妥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