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研究丛书·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研究:以后苏区时代的赣南为中心(1939-1949)》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着以法学的视角,以地方政治转型与法制变迁为切入点,以赣南(1939-1949)为实证中心,以文本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赣南民国地方档案和地方志、史,综合运用国家、法律与社会,法的移植与本土化及现代化等理论,将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放入近代地方政治现代转型的历史流变中进行系统研究。
曾绍东,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江西宁都,法学博士。现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93年毕业于长沙交通学院(现为长沙理工大学)机械系,获工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中央苏区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
绪论
一 选题缘由
二 相关学术研究综述
三 框架、路径、方法与文献资料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之源流
第一节 地方自治概述
一 自治之概念
二 地方自治之概念
三 地方自治之一般理论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之思想源流
一 清末地方自治思潮
二 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之制度渊源
一 清末民初政府之地方自治
二 地方、民间乡村自治实验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之法律表达
第一节 新县制前(1928-1939)地方自治之法律表达
一 初创时期(1928-1934)
二 调整时期(1934-1939)
第二节 新县制时期(1939-1949)地方自治之法律表达
一 新县制时期之国家法
二 新县制时期之江西地方法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法之评析
一 法制变迁之特点
二 利弊得失之评析
第三章 赣南(1939-1949)地方自治之制度建构
第一节 民国赣南及其新县制前地方自治概况
一 民国赣南概况
二 新县制前(1928-1939)赣南地方自治概况
第二节 赣南(1939-1949)地方自治之制度建构(一)
一 执行机构建构
二 自治财政的建立
第三节 赣南(1939-1949)地方自治之制度建构(二)
一 县议决机关
二 乡(镇)、保议决机关
第四章 赣南(1939-1949)地方自治之运作实态
第一节 县议决机关(县参议会)之运作实态
一 县参议会运作程序
二 县参议会会议情形
第二节 乡(镇)、保议决机关之运作实态
一 乡(镇)民代表会之运作实态
二 保民大会之运作实态
第三节 议决机关之选举实态
一 选举程序
二 代表民意程度
三 选举中的问题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之检讨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之评价
一 性质与地位
二 成效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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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历史的启示
参考文献
后记
3.乡镇。议决机关与执行机关分别为乡镇民代表会和乡镇公所。主要内容为:
(1)乡镇民代表会。江西省在各县正式乡镇民代表会未成立之前,特设立临时乡镇民代表会,由本乡镇之保民大会各选举代表两人组织之。临时乡镇民代表违法或失职时,由保民大会罢免之。临时乡镇民代表会置主席一人,由临时乡镇民代表互选之。临时乡镇民代表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乡镇长副乡镇长均得出席。临时乡镇民代表会决议案,送请乡镇长分别执行,如乡镇长延不执行或执行不当,得请其说明理由,如仍认为不满意时,得报请县政府核办。乡镇长对于临时乡镇民代表会之决议案,如认为不当,得附理由,送请复议,对于复议结果,如仍认为不当时,得呈请县政府核办。县政府对于临时乡镇民代表会之决议案,认为有违三民主义或国策情事时,得开明事实,呈请省政府核准后予以解散重选,并补报内政部备案。年满25岁之公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被选为临时乡镇民代表会代表:曾在高级小学以上毕业者;经乙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者;具有国民学校毕业程度并出席保民大会三次以上者;曾任甲长或保办公处干事以上职务者;曾受自治训练者;曾办地方公益事务一年以上者;曾任职业团体或其他人民团体职务一年以上者。
(2)乡镇公所。乡镇公所设民政股、警卫股、经济股、文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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