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4版)》是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的电子商务类课程规划教材之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4年7月25日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6.3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46.9%,较2013年年底提高1.1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较2013年年底增加269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进一步提升,由2013年的81%提升至83.4%,手机网民规模首次超过传统PC网民规模。CNNIC的报告显示,中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表现出以下新特点:手机上网比例首超传统PC上网比例,移动互联网带动整体互联网发展;互联网发展从“广”到“深”,网民生活全面“网络化”;支付类应用领涨,推动电商基因渗透线下消费场景;手机游戏异军突起,带动整体网络游戏使用率逆转增长;互联网理财用户初具规模,网络金融服务创新潮涌。
然而,随着网民人数不断增加,网络应用越来越多,互联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网络病毒与木马泛滥,以前闻所未闻的网络犯罪以及各种各样的网络纠纷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有人在赞扬互联网络快捷、高效、无时空限制的同时也对互联网的风险心存畏忌。电子商务已被公认是一种便捷、节约的交易方式,它不仅仅意味着中间介质或者工具的变化,由于交易的方式和过程被不同的载体呈现出来,其必然具有了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特点和风险。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论你所处的行业如何,将来都会与互联网打交道,学习一些电子商务法律知识和技能,对每个个体来说都不无裨益。
《电子商务法(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和调整。本次修订的主旨是:继续梳理相关理论、调整内容格局,使内容体系更趋合理;将上一版教材的案例全部更新、继续坚持以案说法、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1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理论
【现在开庭】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
1.1 电子商务立法
1.1.1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
1.1.2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2 电子商务法概述
1.2.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1.2.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1.2.3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特征
1.2.4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2.5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作用
1.3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1.3.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1.3.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分类
1.3.3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4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1.4.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1.4.2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困惑
1.4.3 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困难
1.4.4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概述
【结案】
【法律技能实战】
【练习题】
第2章 数据电文法律问题
【现在开庭】短信辞职,追悔莫及!
2.1 数据电文的概念
2.1.1 国际组织法律文件对数据电文的理解
2.1.2 我国法律文件对数据电文的理解
2.2 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2.3 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问题
2.3.1 关于原件
2.3.2 数据电文的原件规制
2.4 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定文件保存要求的规定
2.5 关于数据电文归属的规定
2.6 关于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与接收时间的规定
2.7 关于数据电文发送地点与接收地点的规定
2.8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规定
2.9 电子证据法律问题
2.9.1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2.9.2 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书证
2.9.3 电子证据不宜归入视听材料的范畴
2.9.4 电子证据的搜集、审查与保全
【结案】
【法律技能实战】
【练习题】
第3章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法律问题
【现在开庭】电子签名,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不二法门
3.1 电子认证概述
3.1.1 电子认证的概念
3.1.2 电子认证的作用
3.1.3 电子认证的分类
3.1.4 电子认证的程序
3.2 认证机构
3.2.1 认证机构的概念及特点
3.2.2 认证机构的设立
3.2.3 认证机构的管理
3.3 数字证书
3.3.1 数字证书的概念及内容
3.3.2 数字证书的效力
3.3.3 数字证书的种类
3.3.4 数字证书的管理
3.4 电子认证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3.4.1 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
第4章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第5章 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第6章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7章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8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第9章 特定领域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第10章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问题
第11章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法(第4版)》:
2.3.2 数据电文的原件规制
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形式输入、生成、传输和储存的,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原件。因此,在法律要求某一文书采用原件形式时,在传统的法律环境下,数据电文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1.联合国的有关规定
在这一问题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从文书原件所要达到的功能出发,找到实现“原件”功能的基本要求,然后再规定符合这一要求的数据电文就视为符合原件的形式要求。据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必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1)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该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份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便保持了完整性。
(2)如要求将该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显示给人观看。
同时还规定了判断数据电文完整性的标准,即:
(1)评定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储存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之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经变动。
(2)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并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标准。
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遵循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思路,对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做出了规定。
2.我国的有关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信息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这只是一个比较广义的标准,但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在具体应用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来评估是否能可靠地保证完整性。要考虑该内容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成的,该交易的标的额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例如,对于一笔标的上亿美元的交易来说,所要求的可靠性当然应比在网上购买一件小玩具所要求的可靠性高得多。因为可靠性的判定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来具体确定,很难通过一般性的规则做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因此,在选用这个标准时,应当具有适当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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