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孝文化丛书·以孝管官:孝与古代丁忧制度》论述了历代的丁忧制度。例如,秦朝为了强化对人民的精神禁锢,曾号令天下臣民一律戴重孝为天子守丧三年等。而丁忧制度真正普及开来,是在儒家思想得到统治者认可,成为国家正统思想之后。如在唐代法律中,丁忧制度被加以确认,形成了对官员丁忧行为的礼制和法制层面的双重约束。而到了清朝又施行了满汉不同的丁忧制度。
丁忧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职官管理制度,官员居丧的专用名词,即官员遭父母或其他尊长之丧,必须暂离公职,回藉守丧三年,期间停止升转,停给俸禄,然仍准算历俸,待守制期满,重新出来任职。丁忧其间在饮食、服饰、起居及婚嫁、赴考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当个人私情与朝廷需要发生矛盾的时候,是尽忠还是守孝?由此,一种与丁忧制度相辅相成的官场人事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我们常在文学作品或人物传记中看到的一个词——夺情起复,指朝廷由于公务需要,对于那些遭受父母之丧需要辞官离职的官员,不许解官,命其继续留职;或者官员丧期未满,朝廷特许终止其服丧守制,在“丁忧”期内起复任职,即“夺情起复”。
丁忧制度在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几经变迁,完成了由习俗到礼教,由礼教到道德规范,由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过程
丁忧,源自儒家“三年丧”的礼教文化。《礼记》有言:“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但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三年丧更多地表现为儒家宣扬的一个口号,并没有形成习俗,更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相反,儒家三年重丧还遭到了墨家等学派的坚决反对。秦王朝二世而亡,虽然秦始皇号令天下臣民一律戴重孝为天子守丧三年,但丁忧之制尚未真正付诸实践。汉代统治者强调以孝治国,通过伦理教化构建全新的社会秩序,尤其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作为强制性规范的居丧制度才真正付诸实践。在汉代,丁忧最初是从上层社会开始,主要针对的是王室诸侯和高级官吏,并不具有普遍性。后来,由于统治者不遗余力的倡导和大力褒奖,到东汉时,社会隆礼之势日盛,居丧守制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可。这一时期,居丧违制受罚和夺情起复亦多有出现。
晋代以来,丁忧开始对大大小小的文武官员有了普遍约束力。晋武帝带头推行三年丧制,两晋名士阮籍一家、陈寿等居丧违制遭“清议”,伴随着降品、罚俸、免官、终身废除等一系列针对官员违制的行政处罚的广泛实施,丁忧由原来可以选择的自觉自律变成了强制性行政规范。在魏孝文帝率先垂范下,官员丁忧终于实现了由礼入律的历史性跨越,由原来的道德性规范上升为法律性规范,对官员居丧违制的惩罚由相对较轻的行政制裁变成了刑事制裁。南朝统治者兴儒重礼,在梁武帝的影响带动下,梁朝的王公大臣、皇室后裔个个崇文尚礼,饱读诗书,以居丧三年为代表的名教礼法在朝野内外得到普遍遵守,丁忧违制的清议处罚相对而言更加规范,也更为严格。
隋朝命短,法制尚未健全,对居丧期间的行为规定也不全面,但是,在丁忧法制化方面却向前迈进了一步。唐朝统治者主张礼法并用。唐太宗缘情制礼,《开元礼》的编纂完成,形成了对官员丁忧行为的礼制和法制层面的双重约束。唐代对官员的夺情起复虽然没有丁忧制度规定的那么详细,但也是有章可循的。夺情起复的对象、程序、官员起复后的工作、生活禁忌皆有详细规定。唐王朝统治期间,丁忧起复不仅成为臣子忠孝的体现,更成为权位争夺的良机。王叔文丁忧遭排挤、著名诗人白居易丁忧落话柄皆与此有关。
宋朝的丁忧制度经历了一个范围逐渐扩大,程序日渐完善的过程。大宋律法不仅对文武官员分别作出不同的丁忧规定,而且,针对地区间的差异,武官的居丧标准也有不同,体现了丁忧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机动灵活的特点。在具体政策上,宋朝不仅加强了对居丧过程的监管,还在经济和政治等诸多方面为官员丁忧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这一时期,夺情起复更为频繁。高宗三下诏书,岳飞含泪起复的故事可谓妇孺皆知。然而丁忧制度依然是官场权力倾轧、党派斗争的武器,像与王安石变法息息相关的李定丁忧,史嵩之丁忧等。
元代,受蒙汉二元政治体制的影响,丁忧制度也被打上二元政治烙印。丁忧作为封建社会最大礼制——丧葬的重要内容,在决策层面曾几度反复。最初丁忧的对象仅限汉人,此后蒙古人和色目人也加入其中。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蒙古人和色目人并不做强行要求,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自愿原则。此外,元律本身对丁忧违制的惩罚力度不大。因此在整个元朝,丁忧制度的执行度并不高,除了有相当一部分蒙古和色目官员不愿丁忧外,汉族官员丁忧违制的也不在少数。
明朝丁忧之制一如其高效的行政效率。首先,丁忧范围缩小,规定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年丧不得奔赴,只能派人代为祭拜。其次,明朝对丁忧的报丧程序做了严格限制,并且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又从宽到严,逐步完善的演变过程。再次,丁忧的禁止行为和处罚力度更加合乎人情。最后,明代的夺情起复制度更为完善。
丁忧制度在大清王朝建立后命运几经转折。陈启泰上书催生旗官丁忧,虽然满汉规定有异,但毕竟打开了旗人丁忧的先河。康熙年间,武官丁忧被批准,可谓居丧制度之一大变革。丁忧期间官员的待遇,丁忧违制的处罚、奔丧起复的期限都写进了《大清律例》,可见,清代的丁忧之制同样有章可循。总体来看,清代丁忧之制最大的特点即满汉官员的差异,虽然清政府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对旗人官员的丁忧政策作出调整,但是,在官员丁忧方面的满汉畛域现象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的清末宣统年间。随着大清帝国的没落,封建社会的结束,丁忧制度也终结了其历史。
丁忧制度是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相伴相生的一种封建职官管理制度,从诞生之初,就是为君主皇权服务的。因此,在解读亲情,忠孝等传统道德观念时,我们只有拂去盖在上面的这层面纱,方能体悟“忠”与“孝”的真谛。
盖志芳,女,汉族,历史学博士。现就职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曾在《东岳论丛》、《兰台世界》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承担市社科项目一项。
黄继红,女,山东利津人,法学硕士。2004年至今,担任滨州学院社科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主要负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曾在《人民论坛》、《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两项。
导言
一 什么是丁忧制度——官员们为父母丧而暂时停职
二 丁忧制度的内容
三 为君夺亲谓夺情
第一章 追根溯源话丁忧
一 丁忧制度的礼制基础——三年丧
二 《礼记》——“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
三 先秦时期三年丧实行情况
四 晏婴为父居丧,严守礼制
第二章 汉代——丁忧成为非普遍性强制规范
一 从黄老无为到儒家治世
二 教化天下,不孝重罚
三 丁忧成为非普遍性强制规范
四 汉朝官员自觉守制
五 汉代的夺情起复
第三章 两晋南北朝——丁忧成为官员的强制性规范
一 司马氏以孝治天下
二 晋武帝带头推行三年丧制
三 两晋名士居丧违制遭“清议”
四 士人因孝避仕,官员拒绝夺情
五 北魏孝文帝与丁忧入律
六 严格丁忧之南朝
第四章 隋唐时期——丁忧制度全面法律化、制度化
一 隋朝——丁忧制度的法律化发展
二 缘情制礼——唐代丧服制度的三次改革
三 从礼到律——丁忧制度全面法律化、制度化
四 唐朝的夺情起复制度
五 一代名相房玄龄丁继母忧被夺情
六 丁忧与官员的仕途起伏
第五章 宋朝——文臣武将不同的丁忧规定
一 宋朝以孝治天下
二 文武官员不同的丁忧规定
三 李定丁忧风波
四 史嵩之丁忧被排挤
五 高宗三下诏书岳飞含泪起复
第六章 元朝——二元政治体制下的丁忧制度
一 元朝以孝治国
二 丁忧制度遵等级
三 元代丁忧制度的特点和地位
第七章 明朝——丁忧制度大改革
一 重孝道、兴教化、制礼律
二 丁忧制度大改革
三 服阙起复
四 是是非非话夺情
五 一代名臣张居正,为君夺情惹是非
第八章 清朝——旗人统治下的丁忧制度
一 旗人治国,教育为本
二 借鉴汉法,孝御天下
三 旗人统治下的丁忧制度
四 平除满汉畛域——清末丁忧制度大改革
第九章 忠孝两难话丁忧
一 丁忧制度与以孝治国
二 忠孝面前官员的艰难选择
三 谈古论今话丁忧
参考文献
三 为君夺亲谓夺情
在儒家不遗余力的倡导和封建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行下,原本自发的为亲人居丧守孝的非普遍性行为作为一种规范被写进了礼典和法典。丁忧成为古代官员必须遵守的职官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自东汉以后开始被严格地贯彻执行。但是,与此同时,一个新的问题就摆在了统治者和丁忧官员面前:当个人私情与朝廷需要发生矛盾的时候,是尽忠还是守孝?
自古忠孝两难全,这似乎是一个困扰了国人几千年的道德难题。当朝廷用人需要与官员丁忧发生矛盾的时候究竟该怎么解决?伴随着这一矛盾的出现,一种与丁忧制度相辅相成的官场人事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我们常在文学作品或人物传记中看到的一个词——夺情起复。看过《说岳全传》的人都知道,岳飞为母服丧期间,宋高宗连下三道诏书,要求岳飞起复。据说,高宗手书的起复诏在今天的拍卖市场上价值千万,在三辞不得的情况下,岳飞不得不奉命起复。
起复又叫夺情或夺服,是丁忧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的人事制度。起复指朝廷由于公务需要,对于那些遭受父母之丧需要辞官离职,回籍守制的官员,不许解官,命其继续留职,素服理政办公,不参加吉礼;或者官员丧期未满,朝廷特许终止其服丧守制,在“丁忧”期内起复任职,即“夺情起复”。
有关丁忧“夺情”的议决以及各级官吏丁忧是否“夺情”的统一政策规定,一般先由礼部具体商议,然后报经皇帝审批,最后以颁布诏令的方式贯彻执行。中央朝廷的仕宦官员尤其是那些显贵政要,其丁忧“夺情”与否,通常由皇帝直接裁决定夺,礼部官员不得妄议。
历来被夺情起复的多为武将或高级文职官员。历史上最常见的夺情现象一般皆源于国家战事需要,史称“金革夺丧”。如《周书·王罴传》载:“时东西交争,金革方始,群官遭丧者,卒哭之后,皆起令视事。”又如《唐会要》卷38《夺情》条是这样记载的:“时多金革……丁忧之士,例从起复。”此类“皆起令视事”或“例从起复”的现象,是历代王朝因金革兵战需要的一种惯例定制,实施于全国所有的文武丁忧官吏。比如上面我们提到的岳飞起复正是金革需要,姚夫人去世时,岳飞正在鄂州练兵,准备再次渡江北伐,收复中原,战事一触即发,主将岂可擅离?基于民族大义和朝廷需要,岳飞忍痛终丧起复。
不难想象,官员丁忧势必会造成朝廷用人与官员缺位的矛盾,而夺情制度则巧妙地化解了这一难题。在忠孝的抉择中,统治者无一例外地选择了亏孝全忠,移孝作忠。毕竟在皇权拥有者眼里,君权总是重于亲情的,以孝治国,孝只不过是手段是形式,真正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君权。不管是丁忧还是夺情,尽管内容迥异,但目的却是绝对的一致,即全心全意地服务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夺情作为丁忧制度的衍生品,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丁忧制度相辅相成。西汉时期,官员丁忧不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夺情也未形成定制。但是,随着汉王室对于孝道的提倡,西汉末年,士大夫阶层逐渐形成一种丁忧风尚,丁忧逐渐成为评价人品高低和道德操守的标准。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迫于外界压力,越来越多的官员在遭父母之丧时纷纷要求离职守制。这种现象逐渐影响到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
对于那些国家和朝廷严重依赖的股肱要员,皇帝不得不派使者前去慰问,并传达强制回朝复职的命令,于是,夺情现象日渐普遍。到东汉时,夺情起复慢慢成为一种惯例,统治者针对丁忧守制另外创设了一套完整的夺情起复程序。自此以后,朝廷大臣因政务需要而丁忧“夺情”的现象甚为常见。据史料记载:“三年之丧,古制极严。自汉文帝命以日易月,而臣下亦因之。如晁错父死,旬日而尚以御史大夫调兵食;翟方进后母死,三十六日而起复尚丞相事;唐右仆射房玄龄、中书侍郎苏頲、张九龄、宋参知政事寇准,皆夺情起复。”夺情起复原本是出于军国大事的需要,但是,被夺情也往往意味着皇帝对官员的恩宠,由此慢慢形成一种以夺情为荣的社会心理,无形中影响了丁忧者在居丧时的心态。
如前所述,夺情起复最初是基于军务或政务需要,主要是针对身居要职的股肱之臣或带兵打仗的武将,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是特殊情理下的亏孝全忠,本不为常典。但是,随着丁忧制度的普遍化、法制化,积极钻营谋求起复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他们中有的是畏惧丁忧生活的艰苦,逃避居丧,有的是贪恋权位,舍不得高官厚禄,在这种情况下,能不顾皇帝下诏“夺丧”仍坚持服满三年的官员就更是凤毛麟角了。据清人徐乾学统计,从西汉到明末,史志中记载的总共不满三十人。如此种种,使夺情慢慢变了味,以至于有些时候,竟演变为政治角力的工具,成为派系斗争、权力倾轧的有效途径。
守丧,原本是人们出于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自发形成的一种习俗,但是,在中国,这种习俗却经历了一种完全异于世界的发展轨迹。为了实现愚孝思想麻痹人们的灵魂,实现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目的,两千多年来,封建统治阶级不遗余力地宣传、鼓吹忠孝合一的儒家孝道,不惜用道德和法律等诸多手段强制人们遵行等级化的守丧之制,礼法结合,一步步地加强对民众的精神统治,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守丧之制也完成了由习俗到礼教,由礼教到道德规范,由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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