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一部域外网络法律规则的汇编,对于域外法律,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其实并不陌生。中华法系的解体,使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历程有着鲜明的域外法律的烙印。回顾中国法律百余年的现代化之路,域外法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大体可分为“搬”和“学”两种。“搬”顾名思义,是将域外法直接拿来为我所用。我国法律现代化开端的《大清新刑律》,以及我国文革结束后初期的许多法律都有着明显的“搬”的痕迹,而其共同的特征就是,对特定领域法律的紧迫需要的同时又面临着本土理论和实践积累的严重不足,事急从权,立法者不得已只能直接引入域外法律条文,稍作变通,缺乏系统的反思和消化吸收的过程;“学”则是指吸收域外法的部分理论和规则,结合中国法律实践,实现域外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本土化,“学”往往是由学术研究作为先导的,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大量的域外法学教材和法例被引入到国内,掀起了法学研究的新浪潮,其影响至今依然存在。
编写说明
第一章 电子行政行为领域立法完善
第一节 《电子行政行为法(草案)》
第二节 《电子行政行为法(草案)》草拟说明及理由
第三节 《电子行政行为法(草案)》实证案例分析
一、电子行政行为概念的明确化
二、电子行政行为适用的管理领域和行为种类问题
三、电子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的界定和分类
四、电子行政行为适用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五、行政机关实施电子行政行为需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
六、行政机关适用电子行政行为应遵循协商一致和平等原则
七、电子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无效、撤销等法律效力问题
八、行政机关作出的电子文本是否与书面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电子签章的格式问题
十、电子证据的范围确定及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十一、电子证据举证及质证认证的规则和标准问题
十二、电子行政行为的送达时点认定
十三、电子行政行为的司法管辖问题
第二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领域立法完善
第一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法(草案)》
第二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法(草案)》草拟说明及理由
第三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法(草案)》实证案例分析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概念的明确化
二、确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变更问题
四、经营单位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
对、登记的义务问题
五、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六、公安机关监管职能的明确化
七、联合执法的问题
第三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领域立法完善
第一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草案)》
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草案)》草拟说明及理由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草案)》实证案例分析
一、通过互联网发布的违法信息的种类进一步明确化
二、明确监管主体的范围和职责
三、确立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实行许可和备案制度
四、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合法权益
的保护进一步加强
第四章 社会团体网络行为领域立法完善
第一节 《社会团体利用网络开展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
第二节 《社会团体利用网络开展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草拟说明及理由
第三节 《社会团体利用网络开展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实证案例分析
一、非法结社的监管与防控
二、社会组织利用网络开展活动的法律义务
三、网络虚拟社群活动的监管与危机干预
《中国网络法律规则的完善思路:行政法卷》:
我们认为,电子行政案件的管辖应以电子行为所在地(即电脑终端操作地)的属地管辖为主,同时辅之以属人管辖,此外还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在某些电子行政违法行为中还可以考虑以IPS(网络服务提供商)登记地进行相应的地域管辖。关于电子行政行为的级别管辖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网络行为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有时远远超出传统行政行为的影响范围,所以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重大复杂的电子行政行为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有必要适当提高其行政管辖的级别。
3.内容真实:行政行为内容的真实、合法,指的是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处分或处置,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电子行政行为中,从本质上讲,电子行政行为内容的合法性与传统行政行为内容的合法性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只是在能否保障行为内容的真实性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与传统行政行为的纸质文本相比,电子公文的真实性更易受到威胁,也更难维护与认证。这是因为,当前在证据法学上已经发展出了一套专门的物证技术来鉴定纸质文本的真实性,由于纸质文本的信息内容已经固化于载体之上,纸张载体的原始性决定了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不能被轻易篡改的可能性,即使存在争议或模糊之处,也可以通过对字体、字迹、纸张性质、印刷方式、印章等进行物理鉴定,判断出该份行政文书是否被伪造或变造。正是基于原件能体现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完整性、真实性,所以为了确保纸质文本的真实性,行政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各种申请时,通常要求相对人提供许可证等相关文本的原件,而非复印件,而行政机关送达给相对人的正式行政决定也必然是带有红头印章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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