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面上还没有《奥地利民法典》中文译本,而对于中国来讲,《奥地利民法典》又是相当具有研究价值之民法典,有一本翻译精准的《奥地利民法典》实在必要且意义重大。
戴永盛老师翻译《奥地利民法典》已经有十几年之久,经过多名学者推荐赞赏,值得出版。现在准备将德文与中文对照出版,出版形式为单页排版德文本,双页排版汉译文本。便于读者参考学习。
关于所译《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两部法律,均据瑞士官方网站公布的德语文本译出,网址分别为https://www.adm in.ch/opc/de/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042/index.html和https://www.admin.ch/opc/de/cla ssified-compilation/19110009/index.html。
2.关于两部法律的译名,考虑到《瑞士债务法》实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故对于前者,不以法典称之。依德语文本,后者名称为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前者名称为Bundesgesetz betreffend die Ergänzung des Schweizerischen Zivilgesetzbuches (Fünfter Teil: Obligationenrecht),完整译成中文应为《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编:债务法)》。
3.两部法律自生效以来均多有修正,目前的翻译,为修正截止于2016年1月1日的文本。
4.两部法律在瑞士的官方网站,除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三种官方语言公布外,还以英语文本公布,网址分别为https://www.admin.ch/opc/en/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 042/index.html和https://www.admin.ch/opc/en/classified-compilation/19110009/index.html。译者翻译过程中亦时常参考该英语文本。英语非瑞士的官方语言,以英语公布的文本,自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不可否认,译者对两部法律的翻译,得益于英语文本者,所在非少。
5.译文中的脚注有原注和译注两种。原注主要反映法律的修正情况,有助于读者了解两部法律的变动情况,故尽量予以保留而将其译成中文并附必要的原文。译注系译者对所译条文的简单说明。译注仅为少量,并标明译注,以区别于原注。译者在翻译时有不能肯定的地方,也往往附加译注,抄录所译文字的原文,有时并附瑞士官方的相关英译。此外,译注中所指“原文”,为德语文本。
最后,翻译中粗疏舛误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教正(amicusveritatis@163.com)。
戴永盛
2016年6月1日
戴永盛,长期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
1983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
1990年6月民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3年取得讲师任职资格。
1997年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
1998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000年2月至2001年2月在德国汉堡大学进修民法学。
《共有释论》(论文);《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论文),《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论文);《论债权之罹于时效与抵押权之存续》(论文);《隐私权研究》(论文)等。《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著作);《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合著,国家青年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学》(参编,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民法教程》(参编,司法部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参编,司法部统编教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