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其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社会公共善的义务以及对行为后果的承担。公民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如何在公共生活中履行责任,它体现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道德性。论著探讨了公民责任的基本理论,归纳总结了西方三大政治哲学思潮关于公民责任的不同观点,剖析了中国传统责任思想的特点,并对中西方责任思想的异同进行了比较。在反思中国公民责任状况的发展与变迁的基础上,强调了当前加强公民责任建设的价值,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吴威威(197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哈尔滨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主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负责人,兼任黑龙江省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黑龙江省政治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伦理与社会伦理研究,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现代转型研究。
导论
第一章 公民责任的概念界定
一 公民的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
(二)公民同相关概念的辨析
二 公民责任的内涵
(一)责任的含义
(二)公民责任的含义
三 在关系中界定公民责任
(一)从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中界定责任
(二)在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界定公民责任
第二章 现代民主政治视域中公民责任的理论内容
一 现代民主政体下公民责任的含义
(一)对公共权力的支持性责任
(二)对公共利益的服务性责任
(三)对国家的保护性责任
二 公民责任的主要特点
(一)以非私人领域为主要领域
(二)以公民参与为重要体现
(三)以政治能力和道德责任意识为基本要求
三 公民责任的基本依据
(一)公民责任的逻辑前提
(二)公民责任的政治基础
(三)公民责任的社会基础
(四)公民责任的伦理基础
第三章 西方公民责任思想
一 共和主义的公民责任思想
(一)认为社会与国家优先于个人
(二)主张积极参与政治
(三)重视公民道德教育
(四)对共和主义公民责任思想的评价
二 自由主义的公民责任思想
(一)责任在自由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二)排斥社会责任
(三)重构个人责任体系
(四)消极的政治参与主张
(五)对自由主义公民责任思想的评价
三 社群主义的公民责任思想
(一)强调普遍的善和公共利益
(二)重视公民的美德和公民道德教育
(三)主张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
(四)重视公民的认同
(五)对社群主义公民责任思想的评价
第四章 中国传统责任思想
一 中国传统社会“民”的地位与责任
(一)对传统社会民本思想与民卑现象的分析
(二)现代民本与古代民本的根本区别
(三)传统社会“民”的责任
二 传统儒家的责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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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时期公民责任建设的理论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公民责任探析》:
在人类思想史上,由于对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不同认识,产生和形成了许多迥然有别的理论。古希腊时期智者派的普罗泰哥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将人从神的庇荫下解放出来,用人的眼光而不是神的眼光来看世界,充分张扬了个人主义精神。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认为,个人是一种真实的存在,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不懂得个人就无法了解社会。自由主义思想家遵从的一个核心价值观就是个人主义——以个人作为出发点,将独立的个人看做共同体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并进一步将个人作为哲学意义上的社会范围内的唯一实体,作为存在、价值、权利和道德的真正主体。与对个人的推崇相对应的是,在西方思想史上对共同体或整体大肆推崇的学者也为数可观。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是一个严格的整体主义者,他要求个人要服务于整体的利益,不论这是宇宙、城邦、部落、种族或任何其他集体组织。部分要为整体而存在,但整体不为部分而存在。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虽然认为城邦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但是主张在本性上先于个人和家庭。而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则依据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有客观性和伦理性的观点提出了整体主义的哲学理论。他指出,“因为个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生活于国家之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经存在”。对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理解的两个对立面构成了西方两大公民传统: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公民观。
在当代西方两大主要政治思潮——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争辩中,我们看到,在批判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社群主义者用社会本原取代了自由主义的个人本原。他们认为,新自由主义关于“个人先天拥有一个超验的自我,个人的属性不为其所处的社群决定,而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最终决定社群的状态”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在罗尔斯论述其个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时,就特别强调个人与其所拥有的价值和目的的区别。他强调了自我优先于目的。这些处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的个人被假定为浑然无知于任何有关其信仰、规范、地位等信息。这些先天拥有自我的个人所做出的选择,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内容。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桑德尔提出了“混沌无知的自我”和“构成性目的”两个重要的概念来批判罗尔斯的个人与自我观。他指出,从本质上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这样发生作用的:在我们知道我们将成为特殊的人之前,甚至自我们知道自己的利益或目标或善的概念之前,它就使我们想象我们将要选择的统治社会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正义原则。它们事先设定了一幅图画,设定了我们必须采用的方式。这幅图画就是一个混沌无知的自我,这个自我先于并且独立于目的。这个混沌无知的自我首先描述了我们是什么,拥有什么或想要什么的方式。它意味着,在我所拥有的价值与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之间始终存在着差别。对特定的我的目的、企图、欲望等的认同,始终意味着某种主体“我”在它们背后的一定距离之外,“我”的形式先于任何我所拥有的目的与态度。结果是将自我本身置于其经验之外,它消除了我们称为构成性目的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罗尔斯颠倒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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