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系列”的学术风格与“道德哲学系列”相接并一致,它同样包括两个研究结构。第一个研究结构是科技道德哲学研究,它不是一般的科技伦理学,而是从哲学的层面、用哲学的方法进行科技伦理的理论建构和学术研究,故名之“科技道德哲学”而不是“科技伦理学”;第二个研究结构是当代科技前沿的伦理问题研究,如基因伦理研究、网络伦理研究、生命伦理研究等。第一个结构的学术任务是理论建构,第二个结构的学术任务是问题探讨,由此形成理论研究与现实研究之间的互补与互动。
孙慕义,哈尔滨人,1945年生。东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从医18年后,于20世纪80年代转而从事生命伦理学与医学人文学研究与教学;1999年创制卫生经济伦理学;2003年创立灾疫伦理学;2007年创制生命神学;主要致力于生命伦理学原理和原论以及基督教伦理神学的研究;为国内最早研究身体伦理学与生命政治学的学者。
主编中国第一套大型医学人文系列丛书,发表《汉语文化圈生命伦理学批判》《质疑应用伦理学》等学术论文约200余篇。出版《后现代卫生经济伦理学》《后现代生命神学》《医学伦理学》《医院伦理学——医院道德与诗化伦理学》《医学太法学》《新生命伦理学》《自由与善》(与他人合著)及《基督教生命伦理学基础》(主译)等20余部著作和译著。
为中国医学人文学领域主要学术带头人之一;为东南大学生命伦理学专业方向的硕士、博士学位点创办人,中国医事法学专业的开创者;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前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会副会长。现为东南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首席教授;江苏省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医学人文基金委员会主任;南京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国医学哲学学会副理事长、《医学与哲学》杂志编委会副主任;还担任江苏省卫生法学会会长与江苏省医学伦理学会、医学哲学学会名誉会长。
序“推罗蓝”行动,生命伦理学遭遇后现代
赘言学问的生命伦理样态
引言
第一部 新原道:生命伦理学原理
第一章 以批判肇始的精神哲学:后现代生命伦理学
第二章 后现代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与可能的知识
第三章 “推罗蓝”在行动:我们的未来计划
第四章 后现代生命伦理学的思想渊源、历史哲学背境
第五章 信仰的思维与生命伦理的逻辑语言
第六章 世界、中西方与后现代生命伦理学基础
第二部 新原法:生命伦理学的元理论与体系构架
第七章 “应该”的律法:生命伦理学的母原则、基本原则与应用原则
第八章 医学人伦理
第三部 新原实:生命伦理学实践与理论应用诸题
第九章 身体患病的话语与医生的道德情感
第十章 关于生命发生与存在
第十一章 生命与生命科学的道德反省
第十二章 亚当与夏娃的遗产:性伦理
……
终曲:归田园居:诗的拯救
第十六章 永久的旅行者和唱给芜草的田园诗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后现代生命伦理学(套装上下册)》:
对身体形象的体验、感觉、记忆以及联想、想象,对于身体患病中疼痛的放大、夸张、外显图示的延伸、编织、杜撰和猜想,皆建立在原始的身体空间性外壳以及肉性基质的描述与语言中。医生用科学和技术的“看”来考问疾病的元素和因果关系,用己身的知觉,分析他者呈示或给予的非正常身体现象,以求得疾病的诊断,获得治疗的意见。医生以个人的身体接触病人的身体,形成身体与身体的相互交通,成为被关注、被爱护、被救治的主体,接受另外一个职业的施爱与权力的主体的道德行动目的和伦理追求。生命伦理学则更加生动和具象、外显、现实以及易于体验与理解。
身体伦理学主要应包括以下七方面的议题:
第一,身体现象、身体分析与身体的道德哲学问题,以及身体的伦理意义。身体是人的道德目的实现的载体,身体成就和完成了社会责任,并直接与人类社会生活相连接;人的生命主体的唯一代理人,通过身体的感觉、知觉、意识、语言和行为,践履家庭成员角色义务,负担人的功业和创造性工作,接受外在世界和社会的各种政治、文化、经济信息,参与人类的道德活动,爱人与被人爱,处理善与恶的冲突,选择和听从“心与意志”的号令。身体的主权归于人,从而受到敬畏和保持自己的尊严,以及享有人的身体的权利与行使自己生命的权利。
第二,身体应该是有限性自由的,人有权正当地处理身体的关系,保持身体的健康与自然化,自主自由地支配其从事良善的日常事务和有益于社会、他人的事务。身体在某种意义上,有权利保持秘密和一定的隐秘性;身体与“我”一旦发生冲突,必须由一定的准则约束主体的意志,考量或比较价值数阶,任何自残、鞭挞、随意毁灭身体的行为都是作恶和犯罪。任何身体不管质量如何,不分性别与年龄,都应获得爱护与保护。身体不可放纵欲望,应该给予必要的节制和限制,应确定每一个身体所允许的程度。
第三,有病与残缺的身体需要得到格外尊重,应该与健全的身体角色地位平等,应该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给予最好的治疗和最佳的营养品与获得最好的恢复方式。医务人员应该给与关爱与照护;社会组织应该给与人的病体以特别的保障。
第四,谨慎与合理使用麻醉剂,制定使用的范围和规范,手术的目的或在其他必要的情境下,对于麻醉剂和精神性药物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在使用催眠、麻醉剂、镇静药物、应用含有兴奋作用的物质(酒精、咖啡因、毒品等)而使身体与“我”分离之后,必须获得社会与他人的照顾和关心,法律和行政的惩治,不应以身体的暴力方式实行。
第五,身体增强术不适合所有的人,并且应规定身体增强、修补、修复的范围与限度,在给与一定自主权利的同时,必须予以限制。必须控制身体荒诞文化需求和对身体的无节制修造,必须尊重身体自然选择的神圣性;特别要限制身体增强技术的过度商品化;基因是身体的微成分;基因技术和遗传伦理是身体伦理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