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性政治发展——中国从发展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观察
定 价:59 元
- 作者:闫帅
- 出版时间:2015/10/1
- ISBN:9787516169933
-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630.1
- 页码:24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闫帅编著的《回应性政治发展--中国从发展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观察》以当前的政府转型为研究对象,以国家一社会互动论为研究方法,分析了当前中国从“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背景、过程和效果。在此基础上,本书指出,中国的政治发展遵循了一种“社会需求一国家供给”的变迁逻辑。以此逻辑为基础,本书进一步得出,中国的社会需求表现为一种“先经济权利,再社会权利,后政治权利”的发展路径,作为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反应,国家供给相应表现为“先发展经济,再追求公正,后践行民主”的发展路径。*终,本书将这种“社会需求一国家供给”的政治发展逻辑称之为“回应性政治发展”,并对这一政治发展逻辑进行了介绍、分析和评价。
闫帅,1985年生,政治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西政治发展与国家治理比较的研究。
导论
一 研究缘起与问题聚焦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设计
第一章 告别全能:发展型政府的兴起与实践
第一节 回应经济发展的转型
一 作为背景的全能型政府
二 全能型政府的制度困局
三 迈向发展型政府
第二节 发展型政府的中国实践
一 经济政策导向的治理
二 发展理念的制度实践
三 稳定理念的制度实践
第三节 发展型政府的制度绩效
一 从经济增长到政治发展
二 迈向基础性权力
三 地方与社会的复兴
第二章 治理困局:发展型政府的异化与危机
第一节 发展理念异化与分配正义危机
一 发展理念的异化:GDP崇拜
二 分配正义的理想标准:政府过程的视角
三 政府职能错位与分配正义危机
第二节 稳定理念异化与利益表达困境
一 稳定理念的异化:刚性稳定
二 利益表达的理想方式:公民参与的视)
三 政府分类控制与利益表达困境
第三节 从治理异化到治理危机
一 治理异化:国家能力的畸形发展
二 治理危机:社会抗争的转化升级
第三章 社会何求:从经济发展到社会公正
第一节 社会需求的转向
一 民众行动的议题指向:社会公正
二 民众行动的基本属性:依法抗争
第二节 需求背后的权利逻辑。
一 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 公民与政治权利优先的西方逻辑
三 经济与社会权利优先的中国观念
第三节 需求转向的社会基础
一 我们是一个公民社会吗?
二 中国政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第四章 政府何为:从发展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
第一节 回应社会公正的转型
一 何谓服务型政府:从舶来词到本土化
二 迈向服务型政府:从必要性到可行性
第二节 服务型政府的中国实践
一 社会政策导向的治理
二 政府积极职能的回归
三 政府消极职能的回归
第三节 服务型政府的制度绩效
一 国家能力的重构
二 行政民主的兴起
第五章 政治发展:政府转型的逻辑与效果分析
第一节 政府转型的内在逻辑:回应性政治发展
一 政府转型的实践特点:从抗争到回应
二 政府转型的理论思考:回应性政治发展
第二节 政府转型的现实效果:非选举问责
一 非选举问责:基于一般理论的考察
二 非选举问责:基于一般实践的考察
第三节 政府转型的未来展望:困境与超越
一 政府转型的困境
二 对于困境的超越
结语: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理解中国的政治发展
一 过程中的“国家一社会互动论”:政府转型的特征
二 结论中的“国家一社会互动论”:离理想有多远?
参考文献
后记
《回应性政治发展:中国从发展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观察》:
第一阶段为立法探索时期,时间为1978—1991年,立法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行政对经济的干预、扩大法制对经济的管理。回顾来看,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立法的重点是经济法。为此,1981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各经济部门制定、修订经济法规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也设立了负责经济与行政法规的部门,从此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在此基础上,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制定并实施了1982年至1986年经济立法五年规划,探索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及引进外资和依法行政的途径。经过这一段时期的立法努力,基本形成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经济管理思路。这一时期的立法成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经济立法对经济秩序有了初步的规范,相关的立法涵盖了市场、企业和工商管理等方面,如《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法》、《税收征管法》等;二是通过经济立法对外来投资有了一定的规范,随着对外开放,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和资本也逐渐增多,为了充分利用外资、规范管理,陆续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
第二阶段为走向完善阶段,时间为1992—2002年,立法的主要目标旨在凸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强调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这一时期的立法依然以经济立法为主,而且有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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