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选题为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法律知识部分的辅导教材,体例不同于以往传统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全书分为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植集(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巴黎公约》、TRIPS协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这几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为【法条】【导读】【真题】【解析】四个部分,旨在减轻考生的复习和阅读负担,实现短期内突击复习速成的目的。
石磊,男,1975年5月出生,山东诸城人。南京理工大学机电工程专业工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主审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副处长。主要社会兼职为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参与编著《立法法》、《公务员法导读》、《侵权责任法适用与案例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等10几种图书,在《行政法学研究》、《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多篇。常年担任司法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老师,具有丰富的授课经验。
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民法通则
◆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
◆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提要: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是难点。不仅要熟悉法条,更要理解其中的概念,这是很多民事法律概念的基础,甚至影响到对行政法律概念的理解。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条【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导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等具有公法性质的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或管理关系,诸如税务机关向某企业征税、海关检查某公司进出口的货物、工商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作出的罚款决定、专利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的专利授权确权决定等,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真题】
1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14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
A张某将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B王某与某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C赵某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D李某依法向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13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
A某交通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违章停车罚款决定
B赵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事务
C某公司与某高校合作研发新技术
D海关检查入关者王某的可疑行李
3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12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
A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王某提交的专利申请
B赵某与甲公司因专利权属产生纠纷
C钱某与乙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代理委托合同
D某政府机关从丙商场购买一批文具
4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11年卷二第1题/调整对象)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因签订办公设备买卖合同产生的关系
B田某因申请专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产生的关系
C美国公民怀特与中国公民赵某因在中国结婚产生的关系
D石某死亡后其配偶与子女之间因财产继承产生的关系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08年卷二第1题/调整对象)
A税务局向某个体工商户征税B赵某与其邻居因为房屋采光产生纠纷
C工商局向某公司颁发营业执照D钱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6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007年卷二第8题/调整对象)
A税务机关向某公司收取营业税
B发明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C海关检查某公司进口的货物
D清华大学和某公司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2006年卷二第1题/基本原则)
A自愿、公平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
C公开透明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
1BC。《民法通则》第2条。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2BC。《民法通则》第2条。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3BCD。《民法通则》第2条。
4ACD。《民法通则》第2条。
5BD。《民法通则》第2条。
6AC。《民法通则》第2条。
7ABD。《民法通则》第4条。公开透明原则是行政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主体。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包括法人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大纲重点考查自然人、法人的基础知识,其他组织没有列入考试大纲。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
(1)民事权利能力
1)始于出生:《民法通则》第9条;《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终于死亡:《民法通则》第9条。
以上两点是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的一般性规定。但有以下例外规定,包括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自然人结婚能力等特殊权利能力问题。上述特殊权利能力问题未列入考试大纲。
(2)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为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见《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故《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民通意见》第6条、第129条。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6条、第129条。(超纲内容:《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2)项、《合同法》第47条、《继承法》第22条)
(3)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民通意见》第9条。
(4)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第16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
3)监护人的职责:《民通意见》第10条;《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
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
(5)宣告失踪
1)条件:《民法通则》第20条;《民通意见》第28条。
2)程序:《民法通则》第20条、第22条。
3)效力:《民法通则》第21条;《民通意见》第30条、第32条、第35条第2款。
(6)宣告死亡
1)条件:《民法通则》第23条。
2)程序:《民通意见》第25条、第36条第1款。
3)效力:《民法通则》第24条、第25条;《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第37条、第38条、第40条。
4)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
5)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民通意见》第25条、第29条。
【法条】
《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