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和农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形成了我国农村单个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户生产经营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生产力的发展,双层经营体制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农村市场关系与生产力出现了两大主要矛盾:农户小生产与外部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及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一种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并对有序引导农民和市场接轨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获取、占有和利用资金、技术、信息、制度等资源时的“先天不足”,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通过自身努力,通过成员间的互助合作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其社会、经济地位的同时,更需要政府的理解、关注、保护和扶持。作为政府的重要政策工具,财税政策的扶持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健康、快速、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纵观世界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政府财税政策的扶持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然而,这种扶持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角度如何认识这种扶持的积极作用?联系到中国的实际,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采取了什么样的财税扶持政策,取得了怎样的成效?存在哪些不足,又应当如何加以改进?这些问题都是本书研究和探讨的主要内容。
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和农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形成了我国农村单个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户生产经营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生产力的发展,双层经营体制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农村市场关系与生产力出现了两大主要矛盾:农户小生产与外部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及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一种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并对有序引导农民和市场接轨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获取、占有和利用资金、技术、信息、制度等资源时的“先天不足”,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通过自身努力,通过成员间的互助合作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其社会、经济地位的同时,更需要政府的理解、关注、保护和扶持。作为政府的重要政策工具,财税政策的扶持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健康、快速、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
纵观世界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政府财税政策的扶持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然而,这种扶持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角度如何认识这种扶持的积极作用?联系到中国的实际,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采取了什么样的财税扶持政策,取得了怎样的成效?存在哪些不足,又应当如何加以改进?这些都是本书关注并着重探讨的主要内容。
李冬梅,女,1975年12月8日生,辽宁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财政系主任。2003年1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财政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03年9月至2006.5 于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学习,并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09年8月进入山东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第一章 与本书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综述
第一节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第二节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第三节 对国内外研究的简单评述
第二章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
第一节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
第三节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区别
第四节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
第三章 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依据
第一节 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我国财税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依据
第四章 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节 近年来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成效
第二节 近年来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支持政策分析
第一节 近年来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支持政策概述
第二节 中国薪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支持政策成效与问题
第六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支持政策国际经验借鉴
第一节 欧盟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支持政策
第二节 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支持政策
第三节 日、韩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支持政策
第四节 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支持政策的经验借鉴
第七章 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支持政策建议
第一节 支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税政策必须坚持四个准则
第二节 加大税收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力度
第三节 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
第四节 财税政策支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措施建设
参考文献
《中青年经济学家文库: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支持政策研究》:
三、公共产品理论
从最初意义上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谈判机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一种制度创新,承担经济和社会双重功能,兼顾效率和公平,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50]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虽然非社员业务不占主导地位,理论上可以将非社员排除在外,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带动小农户联结大市场,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市场信息,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等等,它的积极作用会外溢到组织以外,产生一种正的外部性。而对组织内部的成员来讲,享受组织的服务与受益则是非竞争性的。另外,对于组织内部的成员而言,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农户更加关心市场信息的搜集。虽然搜集信息将会花费一笔成本,但由此他们所带来的收益将增大,于是搜集信息的成本就显得微不足道了。相反这样一笔成本对于小规模经营的社员而言,将是一笔大的花费,如果他们能够足不出户,在不花费搜集市场信息成本的情况下,通过共享组织内部的市场信息,来进行生产和销售,提高自己的收益,对这些农户而言,无疑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囚徒困境”博弈和哈丁的“公共地悲剧”模型,集团利益的公共产品特性会引致集团成员普遍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继而导致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不会采取集体行动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出现所谓的“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也有一部分农户采用不入股但是却通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商品,他们没有承担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成本,却可以同样享受到新的制度选择带来的诸多好处。这就使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具有正外部性,排他性不强,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在这些现象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公共政策扶持,合作社将很难自发产生,甚至演变为“异化”的合作社。而现代农业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这就决定了政府(公共部门)提供这一公共产品的必要性,虽然对准公共产品来讲,存在着依靠市场机制来优化提供俱乐部产品或拥挤性公共产品的潜在可能性,但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依然有很大的责任和义务。
正因为如此,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以及考虑到农民是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鉴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可以在政府支持下,采用法律保护、财政援助、税收优惠等手段使其在运作过程中降低交易费用,同时对非社员收取高于社员的交易费用,为社员提供更优惠的服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