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系列丛书:交通事故案例精析》主要内容包括交通事故的界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以经典案例、法理分析、法律运用为基本结构,选择的案例具有真实性、典型性等特点,在对典型案例判决结果介绍的基础上,通过法理和法律规定的分析,理解案件所对应的理论知识,正确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黄萍,女,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担任课程:民法总论;民法分论;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合同法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物权法。
第一章 交通事故概述
第一节 交通事故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第二节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三节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第四节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第一节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保险人责任
第五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相抵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主体
第一节 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直接受害人
第二节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胎儿的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确定
第三节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赔偿权利主体
第四节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第四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
第三节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第四节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
第五节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
第六节 雇员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七节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
第八节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九节 机动车驾驶培训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十节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十一节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十二节 交通事故无法定责时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十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致人一般伤害的赔偿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住持农业户口的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五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节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第四节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形
后记
《人民调解系列丛书:交通事故案例精析》:
第四节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2日2时58分,原告郑某宝乘坐车牌号为浙EB1662的大型汽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唯亭立交桥东堍处时,驾驶该车的司机杨某平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将乘坐在车内的原告甩出车外,原告随后又被该车碾压致重伤。交警工业园区大队就涉案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共住院63天,发生医疗费64990.91元、交通费1677元。2005年10月26日,交警工业园区大队出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认定原告左上肢截肢构成五级伤残,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肝修补构成十级伤残,面部形成瘢痕构成十级伤残,胸部形成瘢痕十级伤残。
原告郑某宝的左上肢截肢需安装假肢,可安装浙江省残疾人现代假肢矫形器装配中心的上臂肌电假肢,该假肢价格为26500元,平均使用寿命为3~5年,维修费用为装配价的4%,总计费用需153700元。
涉案肇事车辆浙EB1662大型汽车系被告徐某良所有,杨某平系被告徐某良聘请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良以借款形式给付原告郑某宝50000元。
2004年12月8日,被告徐某良为涉案肇事车辆向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算免赔额,同时还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每座50000元,共投保3座。以上保险期间自2005年1月1日0时起至2005年12月31日24时止。两被告在保险合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上其他人员的/^、、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责任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限额即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人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之一即是原本坐在涉案肇事车辆内的郑某宝因车辆失控被甩出车外,而后被该车碾伤,该情形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某良与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就涉案肇事车辆浙EB1662大型汽车订立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其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原告郑某宝既非该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非保险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涉案交通事故确系单车肇事事故。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原告是浙EB1662车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但原告先是因车辆失控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碾压致伤的涉案交通事故,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置身于浙EB1662车之下,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即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由“车上人员”(即乘客)转化为“第三者”。另外,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规定,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鉴于该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且对于该条款中的“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能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仅指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至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则不属免责范围;另一种解释是对于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及离开本车后因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保险人均得免责。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故对此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据此认定本案不适用该免责条款。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赔偿原告郑某宝各项损失合计314716.64元;二、被告徐某良赔偿原告郑某宝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郑某宝其余的诉讼请求。
财保长兴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涉案交通事故责任是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