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水利史(1949-2011)》从江河治理和农田水利建设两个基本维度,揭示了新中国治水方针的转变及由此带来的水利建设重心的转移,清晰地勾画出当代中国水利建设发展的历史轨迹。作者(王瑞芳)利用翔实的文献资料,对新中国成立后水利建设取得的成就作了全面阐述,对水利建设的利弊得失作了客观评判,并正视水利建设中的一些失误和缺点,总结了经验教训。《当代中国水利史(1949-2011)》具有较强的实证性和创新意识,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具有历史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王瑞芳,女,河南鹤壁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河南大学黄河学者,主要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土地制度变动与中国乡村社会变革》《“大跃进”时期的农田水利建设研究》及《当代中国社会生活史》;出版专著《土地制度变动与中国乡村社会变革》《党的三代领导人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探索》《邓小平领导艺术》等;发表学术论文《从“三废”利用到污染治理:新中国环保事业的起步》《告别贫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扶贫工作》等30余篇,获得多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导论
第一章 新中国大规模治水事业的起步
一 “防止水患,兴修水利”方针
二 治淮新方针及治淮工程的启动
三 治淮工程从点线治理扩展到面的治理
四 荆江分洪工程的兴建
五 修建全国第一座大型水库
六 浑河大伙房水库工程建设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田水利建设
一 农田水利建设的起步
二 引黄灌溉济卫工程的修建
三 农田水利建设的普遍开展
四 农田水利建设初见成效
五 水土保持工作的起步
第三章 “大跃进”时期的水利建设高潮
一 “三主”治水方针的确立
二 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高潮的兴起
三 1958年水利建设的成绩与特点
四 群众性治水运动新高潮的掀起
五 新一轮群众性的水利建设高潮
六 全党大办水利的利弊得失
第四章 三门峡水库的上马与改建
一 黄河流域的勘测与初步规划
二 根治黄河综合规划的制定
三 三门峡水库在争论中兴建
四 慎重对待兴建中的纷争
五 三门峡水库改建工程
第五章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水利建设
一 水利建设方针的调整
二 大中型水库配套工程的续建
三 华北地区次生盐碱化的控制
四 东北松辽平原的洪涝治理
五 江南机电排灌的发展
六 黄河中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
第六章 农业学大寨时期的水利建设高潮
一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潮的掀起
二 大中型水库灌区配套设施的兴修
三 农田水利建设高潮中出现的偏差
四 河南省林县红旗渠的修建
五 丹江口水利枢纽初期工程的建成
第七章 兴修水库与海河水系的初步治理
一 十三陵水库的修建
二 怀柔水库的建设
三 密云水库的兴建
四 改造海河工程的实施
五 海河南系河道的治理
六 根治海河力度的加强
第八章 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利建设
一 工作重心转向注重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二 水利管理工作的展开及存在的问题
三 水利事业综合经营的展开
四 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展开
五 小流域的综合治理
六 户包治理与“四荒”拍卖
第九章 新时期的江河综合治理与南水北调
一 淮河的统一规划治理
二 治淮重点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兴建
四 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工程
五 “南水北调”构想的慎重决策
六 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的实施
第十章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水利事业
一 水利事业面临的新问题及取得的新成就
二 新世纪水利建设力度的逐渐加大
三 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的深入开展
四 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
结语 水利事业面临的新问题与新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田水利建设
水利不但是农业的命脉,而且关系着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关系着人民的安危与福祉。如果说除害主要是指通过江河治理以防洪除涝的话,那么,兴利就是要搞农田水利建设,保障和扩大农田灌溉,以增加农业生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在优先治理江河水灾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不仅修复了河北省的金门渠、蓟运河的扬水灌溉工程,修复了山东省的绣惠渠、四川省的都江堰、陕西省的洛惠渠等工程,而且新建了盘山、东辽河、河北石津渠、河南省引黄灌溉济卫工程与绥远省黄杨闸工程等。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及全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由整修恢复原有灌溉、排水工程为主转为按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兴修新的水利工程设施,逐步提高和扩大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更有效地发挥水资源的使用效益,扩大农田水利灌溉面积。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制度的民主改革,提高了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促进了水土保持工作的起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农田水利建设的起步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重视水利建设并在根据地进行了实践。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了“改良水利,改良种籽地质”的要求。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提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须设立治河局,政府预算均须指定治河专款,不得移作别用。”根据中共中央精神,各地农民代表大会作了具体规定。如1926年10月《中共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对于目前最低限度要求之主张》提出:“清丈湖田,以其收入修堤、疏河、浚湖。”1927年3月,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整顿水利草案》。1930年2月,闽西第二次特委扩大会议详细讨论了水利问题并作了具体规定,但因战争影响未能贯彻执行。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一切水利、江河、湖泊归苏维埃管理,以便利于贫下中农公共使用。1932年3月,福建省工农代表大会讨论了兴修水利问题,并作出《决议》强调:“我们一定要把冲破了的陂圳很好的恢复起来,把老的陂圳要好好的修理起来。在封建社会里,经常因风水的关系阻碍许多很方便的水利,所以我们要便利于灌溉起见,必须从最方便的地方去开辟新陂圳,以利灌溉,要和以风水来阻碍者作无情的斗争。”同年7月,为发动群众进行水利建设,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改良水利宣传大纲》,向群众宣传改良水利的意义并作出具体决定。1933年2月,福建省各县区土地部长联席会议就水利建设问题再次作出决议,明确规定:“水利陂圳之修理整顿,由各区乡政府详细调查,组织陂圳修理委员会,选举人员负责计划进行”;“栽种树木以蓄养水源,特别是河堤两岸要多栽树木,原有树木禁止砍伐,以巩固堤岸”;“池塘挖深,多养鱼,以增加副产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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