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高等学校安全工作实践为基础,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安全工作的理论知识,旨在面向当代大学生学习成长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系统详尽地分析、介绍大学生安全知识,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实现安全发展。
《大学生安全教程(第二版)》: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共34条。本章对一般通行、机动车通行、非机动车通行、行人和乘车人通行、高速公路通行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是本法的核心部分。一般通行规定主要指右侧通行和分道通行的原则,机动车通行对车速、车距、超车、避让行人、载人载物量、载客限制等作出硬性规定,对车辆停车、安全带及头盔的使用也提出了要求。非机动车通行是指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电动自动车、畜力车,规定驾驶上述非机动车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同时规定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应靠右侧行驶。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中,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无人行道时应靠边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依照信号灯在人行横道上通过,无信号设施时,应在确认安全时通过,同时规定了行人应当禁止的行为。对于乘车人,主要禁止以下三种情形,禁带危险品乘车,不得向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的行为。高速公路特别规定,一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以及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二是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三是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故障处理时应设立警示标志。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共8条。本章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事故认定、事故赔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关于事故现场处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是立即停车,二是保护现场,三是抢救伤员,但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也可不撤离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处理。事故的认定,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勘验、鉴定并得出结论,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即事故的发生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或者双方各自对该事故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事故的赔偿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如当事双方达成并履行了协议内容,则本交通事故终结,如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争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调解,达不成协议后再起诉至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解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因此,在交通事故中被广泛使用。
第六章,执法监督,共9条。本章条款主要是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纪律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警察部门内部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同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1条。本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另一核心部分,主要围绕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规定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法情形及其对应的处罚种类。处罚共分4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具体的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据事实,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本章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道路施工以及在道路上设置影响安全视距等涉及交通安全的行为亦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6条。主要是针对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如军队在编机动车由军队有关部门管理,上路行驶拖拉机由农业主管部门按本法有关规定行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境外机动车入境后必须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规则,并接受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分8章,115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法。本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款内容细化,是一部执行性法规。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本规定分为6章,49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
本规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依据,是一部程序性法规。
(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本规定共10章,75条。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的处理分为受理、调查、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等程序,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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