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辑录了婚姻家庭及其继承方面的案例三十余个。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涉及的内容既多且杂,有一般的离婚纠纷案件,有重婚纠纷案件,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有婚姻无效纠纷案件,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有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有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纠纷案件,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纠纷案件,有婚内借条效力纠纷案件,有探望权纠纷案件,甚至还有探望权执行费纠纷案件。其中有的案件还具有涉外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复杂的大千世界的最小单位。和谐的婚姻关系、和谐的家庭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推进起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因此,党和政府一直把家庭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使我国婚姻家庭建设沿着健康的方向不断前进。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完善,从法律上确保婚姻家庭、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多元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如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等。日益增多的离婚现象就是这股浊流的最直接表现。
本卷辑录了婚姻家庭及其继承方面的案例三十余个。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涉及的内容既多且杂,有一般的离婚纠纷案件,有重婚纠纷案件,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有婚姻无效纠纷案件,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有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有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纠纷案件,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纠纷案件,有婚内借条效力纠纷案件,有探望权纠纷案件,甚至还有探望权执行费纠纷案件。其中有的案件还具有涉外因素。
一、黄爱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
二、冯华英诉林伟龙离婚纠纷案
三、林岚诉高仁杰离婚纠纷案
四、马克力草麦诉韩乙奴四抚养、财产纠纷案
五、孙洁诉田晶晶、李荣娟重婚纠纷案
六、王锁柱诉葛爽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七、刘三福诉郑候女离婚纠纷案
八、罗红君诉吕朋云离婚纠纷案
九、姜忠孝诉聂春玲离婚纠纷案
十、黄纯诉麦氏月梅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
十一、吴卫东诉吴亚碟离婚纠纷案
十二、李楠诉纪岩探望权纠纷案
十三、兰珠玉诉梁其应离婚纠纷案
十四、梁冰诉夏天离婚纠纷案
十五、吕佳剑诉范玲离婚纠纷案
十六、赵应开诉刘花秀婚姻无效纠纷案
十七、许芳芳诉许腊春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十八、陈洁芳诉李健祥探望权执行费负担纠纷案
十九、刘莉诉刘及时赠与合同纠纷案
二十、唐美华诉张银梅、田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十一、李汉兰诉付翔离婚纠纷案
二十二、杨少民诉孟丹离婚纠纷案
二十三、张辉诉王青离婚纠纷案
二十四、徐丽宁诉潘有宏离婚纠纷案
二十五、陈瑞虹诉孙伟离婚纠纷案
二十六、柯玉成诉傅丹蓉、傅晋南、张丽红婚约财产纠纷案
二十七、阙秋平、陈琳琳诉陈延求、温吓花法定继承纠纷案
二十八、王同好、王统花、王同雨、王同成诉王同女、李兆兰分家析产纠纷案
二十九、李澄诉李清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三十、王志明诉钟亚奇遗嘱继承纠纷案
三十一、翟书合诉翟淑江、翟淑梅、翟书海分家析产纠纷案
三十二、闫敬英诉闫敬孝、闫敬美、闫敬华父母骨灰合葬纠纷案
二、法院认定事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已登记结婚的事实均无异议,并有双方的结婚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对如下事实存在争议:1.原、被告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否已共同生活意见不一。原告主张已共同生活,并长期居住其娘家。被告主张双方尚未共同生活,被告只是偶尔到原告娘家与原告同居。2.被告到底支付出了多少彩礼,双方意见不一。原告主张只支付5000元,被告主张支付20000元聘金及3000元其他礼金。
对于第一个争议事实,双方均主张虽未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但两人实际上有同居的行为,并怀有孩子,故应认定双方已共同生活。
对于第二个争议事实,被告申请了证人高珠玉、苏玉平出庭作证,来证实被告已支付聘金20000元及其他礼金3000元的事实。其中证人高珠玉(系原告舅母、被告姑姑,也是原、被告媒人)证实,原、被告婚姻系她及苏玉平介绍,后被告带20000元聘金及其他礼金3000元同她一起到苏玉平家中,由她清点后再由苏玉平提供红纸袋装好当场交给原告。证人苏玉平(系原告姨妈,亦系证人高珠玉小姑)证实,之前原、被告双方约好彩礼是20000元,交钱当天没有说给多少钱,是由她提供红纸袋装钱后交给原告的。
原告质证认为,当天实际上被告只支付5000元,证人高珠玉证词不实。
本院认为,证人高珠玉与原、被告双方均有亲属关系,又是原、被告的媒人,其证言可信度大。证人苏玉平系原告及证人高珠玉亲属,其证明原、被告曾约好彩礼是20000元,这对证人高珠玉的证言可起佐证作用。故对证人高珠玉证明被告曾支付聘金(即彩礼)2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