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丛书2015)
定 价:50 元
- 作者:国研中心农村经济研究
- 出版时间:2015/8/1
- ISBN:9787517703693
- 出 版 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F321.1
- 页码:304
- 纸张:
- 版次:
- 开本:16K
《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2015年的扛鼎之作,集中研究了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改革问题。《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关于农村集体产权重构的理论分析较为透彻,并提供了四个地区的案例分析,对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由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前瞻性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自从中国改革幵放之初成立以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不同时期工作中心,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深入开展调査研究,提供了大量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历史性发展作出了贡献。
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将继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拥有一批著名的经济学家和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他们将继续保持并发展与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的广泛联系和密切合作,用髙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咨询意见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近年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积极改进科研管理,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提高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了扩大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用和影响力,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每年从可以公开发表的研究课题中,选出一些很好成果,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丛书”的形式出版发行。
内容摘要/1
综合报告
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
一、所有制与产权细分/3
二、农用地的产权重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保护土地经营权/7
三、宅基地的产权重构:落实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户成员权、审慎拓展使用权/19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重构:保障所有权、拓展使用权/27
五、集体非土地经营性资产的产权重构:在股份合作制框架下规范集体所有权权能、拓展集体成员股份权能/41
六、共性问题与推进策略/51
专题报告一
集体所有制的前世今生
一、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提出/67
二、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践的探索/69
三、改革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迁/78
四、当前集体所有制在农村经济中的存在形式/81
专题报告二
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一、集体所有制是什么/86
二、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88
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92
四、集体成员权/93
专题报告三
集体所有制下农用地的产权重构
一、引言/100
二、“两权分置”的演变过程/101
三、”三权分置”的历史必然/105
四、防范“三权分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107
专题报告四
集体所有制下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重构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来源与权利演变/112
二、三类区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20
三、改革方向与试点建议/144
专题报告五
集体所有制下宅基地的产权重构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形成/149
二、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特殊性的认识/157
三、宅基地制度的出路何在/162
专题报告六
集体所有制下经营性资产的产权重构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重构的时代背景/167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重构的实践探索/170
三、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重构若干问题的思考/186
专题报告七
构建多层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现状/193
二、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中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确有必要/198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01
四、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议/205
专题报告八
部分国家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土地制度变革
一、越南的土地制度改革/210
二、匈牙利的土地制度改革/214
三、俄罗斯的土地制度改革/218
四、从转轨国家土地制度变迁得到的几点启示/220
案例分析一
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案例分析
一、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与进展/223
二、北京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226
三、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232
四、相关政策建议/236
案例分析二
上海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案例分析
一、上海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概况/241
二、闵行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242
三、镇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启示/250
案例分析三
宁波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案例分析
一、宁波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概述/258
二、探索“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270
版权页:
在基层调研中,经常能听到规模经营主体“租金太贵”“种不起地”的抱怨。为扶持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上海市松江区引导农民将耕地流转给村集体,区政府投资对耕地进行整理,健全配套措施,然后再由村集体发包给部分农户。松江区2011年曾规定,“土地流转费以每年每亩不超过500市斤稻谷为基数,各镇、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调,但不能低于400市斤稻谷实物”(上海松江区农委,2011);2013年进一步规定,“土地流转费一般以500市斤稻谷,按当年稻谷收购价折现兑付,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超过上下5%,原则上一个镇(街道)土地流转费价格要统一”(上海松江区农委,2013)。这类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平衡好地租收取者与租地经营者的利益,将是一道难题。必须明确,允许承包户转出土地时收取适当费用,有利于调动他们转出土地的积极性,但不宜把增加承包户的土地租金视作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
(4)在处分权方面,应允许承包户或经营者以农用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入股,但对经营者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应予适当限制。土地经营权可分为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经营权和通过市场流转获得的经营权。前者可称之为原始经营权,后者可称之为继受经营权。对这两种经营权,应差别化地赋予其处分权能:对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经营权,为促进土地流转,应赋予其较大的处分权能。在已经赋予其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权能的基础上,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还应赋予其抵押、担保、入股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