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本归劳动者的全要素所有制:走出公有制迷信的误区之二
定 价:30 元
- 作者:孙浩
- 出版时间:2012/12/1
- ISBN:9787802348691
- 出 版 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F121.21
- 页码:186
- 纸张:
- 版次:
- 开本:16K
《劳本归劳动者的全要素所有制:走出公有制迷信的误区之二》旨在实践是够丰富的,但是思想仍然受到禁锢。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加按劳分配这样一个传统定见对于改革开放社会历史运动中萌发成长的现实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提供不出有效的观察角度和分析范畴,在这样一个陈旧的理论框架中,人们往往无话可说或者找不到语言来说。这恰恰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建已经是时代的迫切要求,理论研究应该迎难而上。
《劳本归劳动者的全要素所有制:走出公有制迷信的误区之二》讲述了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学研究走出书斋,成为了经世致用的显学。但是本来处在经济学科最顶端的对于生产关系的研究,多年来却显现不出系统的整体的成果。如果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传统生产关系的变革刚刚开始,很多东西需要随实践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观察,那么在三十多年之后,应该是可以提炼出一些东西来了。
孙浩,经济理论工作者,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资深研究员。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曾任陕西省政府经济顾问,中共北海市委、市政府经济顾问等职。现为深圳市某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者和掌门人。
序言 当代中国的事情还得从马克思说起
第一章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终结
一、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由来
二、生产力的物质技术水平并不能直接决定生产关系
三、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其实并不需要建立在消灭一切私有制的基础上
四、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非等同性
五、区别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六、创新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理论是时代的要求
第二章所有制的本源是财产权利
一、财产的起源
二、财产的构成要素
三、财产权利的构成要素
四、财产权利是天赋人权
五、所有制是生产过程中要素财产权利的界定
六、财产权利主体在所有制上的自由意志
第三章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是对劳动的占有
一、两要素财产权利主体的分离
二、两要素财产权利的差别
三、个体劳动者劳动财产权利的实现
四、直接占有他人的劳动
五、由他人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
六、雇佣劳动的实质是剥夺劳动要素的财产权利
第四章企业主所有制占有劳动财产权利的虚假公平
一、雇佣劳动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历史过程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家所有制得以建立的关节点
三、物的要素即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
四、工资不是劳动要素财产权利的实现
五、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要害是劳动要素财产权利的丧失
第五章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同源性
一、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历史上是长期共存的
二、即使是同种所有制也会有对立的属性
三、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有制和私有制
四、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史暂时性
五、生产资料所有制历史缺陷的克服
第六章公有制之形与国家资本主义之实
一、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商品生产形式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变了什么
三、公有制条件下两要素财产权利的相互关系
四、公有制形式下的国家资本主义
五、公有制的社会属性其实是最不稳定的
六、权贵资本主义正日益成为现实
第七章社会主义的使命是回归劳动者的要素财产权利
一、人类历史上的三种剥削形态
二、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的标本意义
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要素财产权利的缺失
四、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资本
五、物本与劳本
第八章劳本归劳动者的所有制再造
一、两要素财产权利主体相互关系的调整
二、全要素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三、劳本归劳动者的所有制再造
四、全要素所有制中劳动的两重性
五、全要素所有制条件下的工会组织
第九章公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保障作用
一、公有制为主体的意识形态来源
二、公有制为主体是和计划经济相对应的
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冲突
四、公有制为主体背后隐藏的封建传承
五、公营经济的正确定位与改革的非私有化取向
第十章按劳分配的虚假性与要素收入的正当性
一、现实中不存在按劳分配的条件
二、荒唐莫过于把发工资等同于按劳分配
三、分配的本质是要素财产权利的实现
四、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要素的全收入
后记
版权页:
一个财产主体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也许在中小微企业中可以比较普遍,但企业规模越大,要素财产的主体就可能会越多,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作为另一个要素财产主体的劳动也是如此,除非是个体经济,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劳动或者说劳动力也是集合概念了。虽然二者都已经是集合概念,但并不妨碍我们仍按两要素财产权利的相互关系来分析所有制的相关问题。
二、两要素财产权利的差别
生产资料与劳动作为生产的物的条件和人的条件,二者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是容易理解的。但是作为要素的财产权利,各自也有不同的特点。
生产资料是完成形态的财产,而劳动是财产的未完成态。生产资料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劳动产品,它们都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具有完整的物理形态和功能,并且具备财产的全部属性。即使是知识产品,虽然不具备物质形态,但依然具备特定的内容,功能和用途。但劳动就不同了,劳动虽然创造财富因而也具有财产权利的地位,但自身并不是物理形态的财产。劳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且只能存在于生产过程之中。如果没有现实的生产过程,或者说在生产之外,就没有什么劳动。所以劳动没有独立的脱离生产的存在状态。这和生产资料不同,一个工厂即使停工,但工厂还是工厂,厂房、机器、设备等虽然闲置但不会因为没有开工就消失或不存在。
生产资料财产的主体有可能独自完成生产的物的条件的全部配置,而与此对应的劳动要素主体却不能独自承担全部的劳动功能。如果一个财产主体拥有足够的货币财富,他有意开办某项经济活动,那么他有可能仅凭自己的财力备齐这项经济活动例如某种实业企业所需要的全部物的条件。或者这个人一开始只是一个小企业主,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他的财富不断增加,通过积累,企业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这不但是生产的物的要素即生产资料的增加,也是这个财产主体的财产权利的扩大。但是单个的劳动者只是自己单个劳动的权利主体,单个的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劳动无论在数量、质量、种类上都无法对应一个完备的生产资料系统,单个的劳动在现代生产条件下所能对应的往往只是生产资料要素系统中的某一个甚至只是极其细小的环节。只有一个内部具备了符合一定要求的分工协作关系的劳动群体才能够和一个生产资料系统相对应。但这个劳动群体的形成其实和单个劳动财产权利主体的关系并不大。
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利可以长期续存,而劳动的财产权利以劳动者能有效劳动为前提。生产资料作为生产的物的条件是长期存在的,虽然机器设备等被使用,材料等被消耗,甚至其物质形态会被更新,但商品经济的制度安排使得其财产权利可以有效保持。当然,如果遇到灾难性的突发事件的打击,例如自然灾害或者生产事故等使生产资料被损坏或毁灭,或者行业景气的变化或新技术的出现使之贬值等会使其财产权利受到损失,但这些也有可能通过购买保险,提取备用金等制度安排来减少损失。所以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利是一种长期的权利。但劳动的财产权利就又不同了。其一,劳动者只是在他具备劳动能力的阶段才可能享有劳动的财产权利,如果不能劳动,如年老、重病、残疾,就不可能具有相应的权利。其二,即使在具备劳动能力的生命阶段但是失业,并没有实际地与某种生产资料相结合,并没有提供有效劳动,那么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劳动的财产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