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学术前沿书系·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者合谋与公司治理效率研究》主要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管理者合谋的机理及影响因素、合谋对大股东治理效率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希望能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公司治理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公司治理当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借鉴。
《管理学学术前沿书系·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者合谋与公司治理效率研究》的研究认为,影响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与管理者合谋通过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严重程度的根本因素不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而是外部治理环境。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法制化水平、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等外部治理环境主要通过影响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等内部治理结构而影响公司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控股大股东与管理者利益的相互依存度,最终影响控股大股东与管理者合谋的程度。
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频繁爆发上市公司财务丑闻,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些事件不仅引发了全球资本市场的剧烈动荡,也绘世界经济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资本市场丑闻不断?《管理学学术前沿书系·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者合谋与公司治理效率研究》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
严也舟,1972年生于湖南常德,1996年、2002年、2010年分别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获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学位。曾在湖南湘潭钢铁公司、深圳富士康企业集团等大型企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现任武汉工程大学MBA案例中心主任、副教授,兼任东莞志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财务顾问。长期从事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管理评论》《管理学报》《河北经贸大学学报》《财会月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或参与过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序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意义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代理人之间的合谋
二、大股东-管理者合谋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一、研究方法
二、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
第二章 公司治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
一、制衡机制说
二、控制决策说
三、制度安排说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两权分离理论
二、委托代理理论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四、超产权理论
第三章 大股东-管理者合谋的成因与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概念界定
一、大股东、非控股大股东、中小股东
二、合谋
第二节 大股东-管理者合谋的成因
一、大股东、管理者目标与公司目标不一致
二、大股东、管理者与中小股东间信息不对称
三、大股东、管理者私人利益相互依存
第三节 大股东-管理者合谋的影响因素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
二、外部治理环境的影响
第四节 结论
第四章 大股东-管理者合谋与公司治理效率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合谋与监督效率
第三节 合谋与激励效率
一、管理者激励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二、合谋扭曲激励机制
第四节 合谋与投资效率
一、次优投资
二、过度投资
第五节 结论
第五章 股权集中度、董事会独立性与治理环境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假设的提出
一、股权集中度与治理环境
二、董事会独立性与治理环境
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
第六章 内部治理结构与合谋程度实证分析
第七章 外部治理环境与合谋程度实证分析
第八章 大股东管理者合谋影响公司治理效率的实证分析
第九章 抑制大股东与管理者合谋的对策
第十章 结束语
(一)大股东一管理者合谋掠夺的动因
唐宗明等(2003)认为,由于大股东存在资本锁定风险,对此风险的弥补成为其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强大激励,而大股东侵害的激励在同股同权的公司制度下变为现实,资本锁定的风险一方面可以从其持股比例上看,大股东持股只要在临界值上,且不是完全拥有,那么,其持股比例越大,风险越大,侵害的激励就越大。另一方面,资本锁定风险可以从资本的流动性上看,股份不流动,其资本锁定风险越大,侵害的激励越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增大了持股者资本锁定风险,从这一点看,中国上市公司的国有大股东应当比非国有大股东具有更强的侵害激励,因此,前者对小股东利益侵害更严重。另外,在中国,国有或法人股份的转让往往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这种同股同权就有了被廉价收购的可能,低廉的转让价格降低了大股东侵害的成本,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在这一点上可以推测,中国国有控股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比家族控股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严重。
李学峰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源于上市公司投票权的非完备性。所谓投票权完备,是指股东团体要同时具备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的权利与机制.而且股东团体中的每个成员也都同时具备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的权利。按照制度的安排,国内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股权不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而且在其上市后的三年之内不得进行场外交易,这使得大股东只有“用手投票”的权利,而没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大股东投票权的这种非完备性一方面给大股东提供了一种垄断地位,使得潜在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并购而取代目前的大股东,这为大股东毫无顾忌地掠夺中小股东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大股东投票权的非完备性为其造成了相应的产权损失,这种损失促使大股东将对中小股东进行侵害的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即通过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来弥补自身投票权非完备性所造成的损失。
申尊焕等的研究发现,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是一种理性行为,制度设计的缺陷是造成大股东侵害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大股东对公司提供了监督服务,公司却没有对大股东进行补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大股东只有通过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来补偿其付出的监督成本并获得投资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