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版)》内容包括导论、宪法基本理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共6章。《宪法(第二版)》以实用性和指导性为原则,在强化基础理论知识教育、突出职业能力训练的前提下,重组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穿插丰富的事例等教学资料,突出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的特点和要求,力求理论联系实际,通俗易懂,突出重点。 《宪法(第二版)》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五年制高职法律类专业课程教材,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和培训用书。
导论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渊源和宪法效力
第五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典结构
第六节 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
第七节 宪法实施和保障制度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二章 人民民主专政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制度
第三节 社会主义文明建设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第三节 国家标志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四章 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 行政区划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五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六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国家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参考文献
《宪法(第二版)》:
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对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宪法》做了明确规定。《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又增加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表明,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础。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体现。同时,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情况下又允许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各尽所能,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当尽其所能地积极劳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按劳分配,则是指对于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在扣除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部分和公共消费的部分之后,作为个人消费品,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者不劳不得的原则。这样就使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我们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具体来讲,包括:①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此而会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②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③企业经营者的收人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④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等。
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这些规定即是对《宪法》中分配制度的具体化,又指出了分配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四、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国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得以不断提高,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内容。
(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表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加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这突出了对弱势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并发展了宪法的规定。
(三)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的权利,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必然延伸。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度已经作了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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