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概论(第二版)》是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在法学院普遍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要求,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全面、系统阐述的一本教材,同时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编写本教材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本教材的学习,提高法律专业学生和其他读者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和提高他们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思辨能力,使他们在法律职业生涯中能树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 《法律职业道德概论(第二版)》共十二章,前七章主要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学科基本范畴、学科体系、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内化和养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责任等,后五章结合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实际,分别阐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机制。《法律职业道德概论(第二版)》既考虑到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大纲内容,同时也考虑到法学院教学课程设计上的一些特点,根据该学科理论体系建设的要求作了充实和调整,力求有所创新和突破。《法律职业道德概论(第二版)》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教科书,也可以作为司法实践部门职业道德教育的参考书。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科体系、价值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功能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第三章 法律职业道德的本质与基本构成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构成
第四节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规则
第一节 正义规则
第二节 独立规则
第三节 平等规则
第四节 诚信规则
第五节 效率规则
第六节 保密规则
第七节 勤勉规则
第八节 清廉规则
第九节 礼仪规则
第五章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化和养成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内化概述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内化的内容
第三节 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内化的因素
第四节 正义观在法律职业道德内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节 法律职业道德内化和养成的途径
第六章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概述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途径和方法
第七章 法律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第二节 法律职业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法律职业责任的追究机制
第八章 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三节 法官职业责任
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
第九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
第十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职业责任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实施机制
第十一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三节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公证行业行风建设
第十二章 仲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仲裁员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仲裁员的职业责任
第四节 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
第一版后记
《法律职业道德概论(第二版)》:
何为科学?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规律即为科学。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应当符合哪些客观规律呢?首先,要符合法官职业的本质特点,而不应混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特点。其次,应当与司法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地位相适应,维护司法的权威与独立。同时,还要符合机制的程序性特点,体现和反映程序的一般原理和要求,如公平、效率、平等、全面等。
3.多样性
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实施机制一样,在整个程序设计中,设计者应当为各种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出路。由于法官职业道德涉及范围广、规范类型多,而且特别强调实现的自律性,所以在实施机制方面也应有其多样性。
具体来说,对于那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律机制的作用也发挥到了极限,会以最严厉的制裁方式——撤职或者说是弹劾来惩治这种行为。在我国,这种撤职(没有弹劾)的机制实际上不是由法院运行的,而是由任命法官的权力机构实现的;对于那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一般的,自律机制可以运用其固有的惩戒权对法官进行惩戒;而对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情节轻微、无需惩戒的,则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警示、督促。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应当具有多样性,以应对和处理不同形式、不同情节的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有的甚至应当发挥在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的防范、教育作用。
4.自治性
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自治性实际上取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自律性。职业伦理的自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法官个人自律和法官职业自律。所谓法官个人自律,是指法官通过认真学习、自我觉悟、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等方式,切实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标准,避免发生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但是,在个人自律的实施中,不存在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调查裁判等部分,仅靠个人自律并不能反映职业伦理的另一面。既然是涉及一个职业的公共道德,这个职业在这些伦理规范的实施中必须要发挥一定的作用。这就是职业自律机制。
与其他行业职业伦理实施机制一样,强调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的自治性,主要是因为自治性可以反映法官职业的特点以及职业的非大众性。作为一个职业,一般都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法官职业的自我管理,首先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其专业特性的要求。由于法官职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普通人根本无法就专业领域内的事项作出合理的判断。对于专业领域的事项,只有通过专业内部的同行评议,通过法官的自主判断,才能保证有适当的安排和处理。其次,法官职业的自我管理,也是社会赋予的特权。法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而社会则回馈他们以相应的荣誉、地位、便利等各种只有法官才享有的“特权”。如果建立一个国家机构去管理一个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职业,也未必能管得好。因此,自治便成为职业自我管理的基本特征。
5.司法性
由于对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处理本身并不是一项司法行为,而属于司法行政职能,因此,其机制不应当成为司法程序。但是,其运行方式却具有很大的准司法性,或者说是一种在行政职能之内的准司法机制。它与司法(诉讼)程序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例如,提起指控或投诉一方与被投诉的法官之间虽然不像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那样有明显的对抗性,但双方都享有对抗一方的基本权利。投诉人有权利知晓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