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孝文化丛书·以孝律人:孝与古代法律》论述了不同历史时期孝与法律的关系。大体包括先秦时期孝与法的糅合,秦汉时期“孝治天下”的政治尝试与实践探索。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生参与注律、修律,所完成的法律的伦理化。隋朝也把“孝治”作为立国之本,唐朝继承和发展了隋朝的“孝治”政策。五代十国时期整个社会“孝”的观念淡薄。明清两代,重塑传统的“忠孝节义”观念,以孝化民,移孝于忠,大力宣传孝道等。
孝,是中国数千年来所提倡的一种晚辈对于长辈的伦理道德,也是中国人传统尊老爱幼的一种美德。纵观中国数千年的文化历史,宣传孝道、孝文化的书籍浩如瀚海,数不胜数,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对“孝道”大力宣扬。这一观念已深深扎根于国人的脑海中。
在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大力倡导的孝文化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孝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融合与冲突。在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大都体现了重视孝道、孝治的内容,从尧舜开始,就有以孝为法化解家人之间的冲突,春秋战国时期在法律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出现,也体现出了孝治的原则。秦朝统一后,在法律中也融入了“孝治天下”的内容。汉朝更是提倡以孝治国,其律令中关于孝治的条文更是数不胜数,如“养老令”、“五杖诏书”、“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等,无一不体现出以孝为法、以孝定法、孝大于法的孝治法律。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将不孝列为重罪,推行“准五服以治罪”、“存留养亲”以及“血亲复仇”等将孝治与法制进一步结合起来。唐朝法律中则明确列入“不孝罪”,不孝之人要受到严惩,亲属容隐制度及“亲属相犯罪不同”等也进入到法律中,法律中的孝治精神更为明确。宋元时期也十分重视孝治,将孝德列入刑法中。因孝杀人可以免罪、优待老人等成为法律中的条文。明清时期中国封建专制制度达到鼎盛,在法律中对孝治的运用也更为细致与严格,不仅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而且通过皇帝谕旨大力提倡孝道,对不孝之人严加惩处,甚至高官也不能违背孝道。对于孝子,各地大加赞扬,孝妇甚至割骨疗亲这样愚昧的举动也受到表彰,在《刑案汇览》中专门编出孝义案例,通过法律和舆论宣传,把孝德推向极致。
由于历代统治阶级重视“孝”的宣传,并且在法律案例中往往重孝轻法,因而自古以来以孝代法,判案不以法而依孝的例子层出不穷,并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如汉代赵娥复仇案、隋唐时期孝女复仇案等,其最后审判结果无不是以孝代法,都是因为尽孝为父母复仇而获免罪。反之,有违孝道的行为,尽管没有对社会构成危害,也会遭到指责甚至处分,即使作为高官名流也不可避免,如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就因母亡仍作诗而遭到贬官,明代首辅大学士张居正因父丧而没有回家守丧三年,尽管为皇帝所批准,仍然遭到朝野一片非议之声。
孝,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流传最广的汉字之一,百善孝为先,对皇帝的尽忠和对父母长辈尽孝是每个人必须要恪守的准则。遍览中国历朝法律制度,尽管没有对子女如何事孝父母有详尽的规定,但在对具体案例的处理上,则往往是孝大于法,以孝为尺度而不是以法为依据。因为历代统治阶级均认识到,只有居家尽孝于父母长辈,才能在朝忠诚于帝王;只有晚辈对长辈尽孝道,家庭才能稳定。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稳定能够促进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封建国家机器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倡导孝,着力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下长幼尊卑的秩序,维护理学倡导的“三纲五常”伦理观念,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更好的统治人民,维持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从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看,校与法既有互相协调的一面,又有互为矛盾的一面。历代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条文将孝治固定下来,通过舆论大肆宣传,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处理彰显孝在法律中的突出地位。引导人民重孝而轻法,其效果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突出孝治的作用,对于老年人的赡养和关爱,对于家庭关系的和睦相处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封建社会法律中对孝的过分渲染和强化,宣传愚昧的孝道、孝治,以孝代法,鼓励子女对长辈“割股疗伤”那样的极端做法,对人性也是一种摧残。
今天,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全面、科学探讨孝文化,正确认识孝文化在历代法律中的地位,对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摒弃其糟粕,从而达到古为今用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在处理家庭及社会关系中,作为晚辈,既要对长辈尽孝道,又要遵守法律,不能以孝代法、因孝违法。因此,认识历史上孝与法的关系,可以全面领略孝治在法律中演变的全面过程,吸取和借鉴其可取之处,为今天关爱、赡养、照顾老人制定出可以作为历史依据的法律保障措施,让整个社会从思想上对关爱老人、赡养老人有高度的重视;在法律制度上对养老问题提供有力措施,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对不赡养甚至遗弃老人的行为,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让每个老年人都能受到社会的关爱,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阳光下度过幸福晚年,同时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及冲突时,要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能以“孝”为借口违犯法律规定,坚持以法判案,这样才能更加有助于推动整个国家文明与法制建设,促进全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的不断提高,加快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朱亚非,男,现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主编《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明清史论稿》、《山东对外交往史》等多部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
陈福广,男,历史学硕士,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曾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兰台世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等发表论文两篇,参与《东北亚合作发展研究》等书编写,并参加山东地方史研究课题等。
李俊颖,女,山东胶州人,曾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现为该院历史学在读硕士。
第一章 先秦时期孝与法的糅合
一 “伦理化”孝的产生
二 孝中有“法”
三 亲亲相隐制度现雏形
四 儒法两家“孝”之争
第二章 秦汉时期融“孝”入“法”
一 秦朝“孝治天下”的法律尝试
二 睡虎地秦律中的“孝”
三 治孝与严惩不孝
四 汉初律令对孝的规定
五 文帝的“养老令”
六 孝大于法与以孝定法
七 “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
八 “春秋决狱”与“原心定罪”
九 孟尝为孝妇申冤案
十 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
十一 赵娥复仇求严惩案
第三章 魏晋南北朝乱中之“孝法”
一 “不孝”是一项重罪
二 魏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三 初现“存留养亲”制度
四 继母子关系与血亲复仇对礼法的突破
五 礼法结合的典型案例
第四章 隋唐时期“情、理、法”的冲突
一 《唐律疏议》详载“不孝罪”
二 不孝之人遭严惩
三 亲属容隐制度渐成熟
四 亲属相犯“罪不同”
五 存留养亲与悲田养病坊——老有所养的实现
六 陆慎徐、陆博文、于季友“居丧违礼”案
七 白居易母亡作诗遭贬官
八 河南尹李杰判妇人诉子不孝
九 秦鸾行盗取资财奉病母
十 隋唐孝女复仇获免罪
十一 张瑝、张绣兄弟因孝获罪引民愤
十二 唐宪宗诏论孝子杀人案
第五章 五代宋元时期的孝与法律
一 五代君主大力行孝
二 《宋刑统》与孝德
三 宋朝大力推行《孝经》
四 宋朝对官员的孝德教化
五 因“孝”杀人,壮而释之
六 宋代不孝犯罪的司法实践
七 宋朝颁行优老政策
八 元朝实行“孝治”
第六章 明清时期的孝与法律
一 《大明律》与孝道
二 朱元璋“以孝屈法”
三 张居正身陷“夺情风波”
四 清朝对“不孝”的法律约束
五 清朝存留养亲制度的新发展
六 承祀制度的形成
七 颁布圣谕明定“孝治”
八 《刑案汇览》中的孝义案例
九 割股疗亲——明清孝道走向愚昧化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