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学术文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研究:以“同地同权”为基础
定 价:39 元
丛书名:卓越学术文库
- 作者:孟俊红 著
- 出版时间:2016/9/1
- ISBN:9787564534813
- 出 版 社:郑州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324
- 页码:23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自由流转是法律基于历史原因的规定,如今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改变这种规定,现实也对这种要求做出了回应和探索。本书的第1章从形势发展和法理之角度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必要性、可行性与迫切性:第二章梳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行法律规定和流变历史:第三章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的探索:第四章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的参照系和基本要求,并据此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建构进行反思,提出制度构想。这四部分构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属于制度设计部分,立足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的现实需要和实践探索,从制度前提、内容设计、配套制度三方面提出制度设计建议。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实现市场配置的物权法途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基本要求是土地要素的可流动性,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建构就是要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土地,允许在非公益性用途的土地上设立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了物权法建构,在符合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针对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可设立去身份、有偿、有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完成物权法建构,然《物权法》止步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城乡一体化进程迫切需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物权法建构,在非公益性用途的集体土地上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非出让方式设立的集体非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转轨改造。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需要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的数量和我国目前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家庭稳定、子女教育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城乡一体化必须走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城市化道路,其关键在于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并解决其就业问题。我国目前的综合国力还很有限,政府不可能完全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这就意味着农村城市化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农村自主城市化。如何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产,为农村自主城市化提供土地生产要素和资金支持,是农村自主城市化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反映了农村自主城市化的必然要求,为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法律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设立可流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中央政策、地方立法、试点地区实践对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直在进行探索,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对创设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央政策宏观上提出了解决非农建设用地人市问题,谨慎地提出了创设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指明了方向;区分公益性与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征收制度、限缩征收范围,强化登记制度等,有助于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物权化做好准备。地方立法和试点地区实践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设立主体、可用于设立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之事项、决策程序等做了有益的探索。中央政策、地方立法、试点地区实践关于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创设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目前的实践探索一直在着力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流转,但既未设计出符合农村实际的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创设路径,也没有完成非出让方式设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转轨改造。
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物权法建构,必须选择合适的参照系和标准。在我国目前的土地权利体系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只能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参照系,建构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同地同权”。基于“同地同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均可以设立性质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正确理解“同地同权”必须正确理解“同地”“同权”。所谓同地,是指按照市场化运作,符合非身份性、有偿性、有期限性等市场化要求的建设用地。所谓同权,是指相同用途的土地,赋予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设定相同性质的权利,实现相同的功能(具有相同的权能),接受同样的限制,适用同样的法律保护。
反思我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现行法律规定和探索实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着严重的“同地不同权”。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主体方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存在严重的身份歧视;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权能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满足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处分、投资、融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同地不同权”的制度根源既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在民法上的反映,也在于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还在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农村改革的复杂性。这就使得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面临着如下法律障碍: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法旨趣之缺失,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所建立的农民与土地的直接身份联系;不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
孟俊红,法学博士,河南教育学院教授,现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编辑部副主任、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200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长期致力于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出版论著1部,参与编写河南省法学规划教材2部。在《中国土地科学》《郑州大学学报》《法律适用》《河南社会科学》《广西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发表于核心期刊论文13篇,发表于CSSCI期刊(含扩展版)论文7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8篇。主持完成省级项目3项,厅级项目6项,参与完成省级项目2项。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厅级一等奖4项,二等奖2项。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基本概念的界定
四、研究框架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意义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必要性
一、物权法路径是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理想路径
二、我国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物权法路径:土地使用权
三、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的必要性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可行性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
二、城乡一体化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建构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迫切性
一、农村自主城市化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一体化道路
二、农村自主城市化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提出了迫切要求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现行法律规定与历史流变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现行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
二、《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
三、《担保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
四、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行法律规定的评析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历史流变
一、新中国成立至社会主义改造完成
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至改革开放初期
三、改革开放至现在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探索
第一节 中央政策对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探索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中央政策概述
二、相关中央政策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的进展
三、相关中央政策存在的局限性
第二节 地方立法对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探索
一、地方立法关于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概述
二、地方立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的进展
三、地方立法存在的局限性
第三节 试点地区实践对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探索
一、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索概述
二、试点地区实践取得的突破及局限性
第四节 隐形入市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创设
一、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概况
二、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创设
三、隐形入市中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之问题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反思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参照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参照系之选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基本思路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基本要求:同地同权
一、“同地同权”是物权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对“同地同权”的不同理解
三、对“同地同权”理解偏差的辨析
……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制度前提
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内容设计
第七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建构之配套制度
结论
参考资料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