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创新型私募基金业务操作指引,第二部分为契约式私募基金法律文书。
第一部 分创新型私募基金业务操作指引
1 私募基金的设计
1.1 业务受理
1.2 业务初审
1.3 现场调查
1.4 业务评审
2 私募基金的发行
2.1 签约缴款
2.2 备案登记
2.3 落实担保、反担保措施
2.4 收费管理
3 私募基金的管理
3.1 封闭投资(即客户实现私募基金用款)
3.2 基金管理
3.3 基金解散及项目退出
3.4 业务档案归档
3.5 通用审批流程及其他
第二部分 契约式私募基金法律文书
4 私募基金管理合同
5 私募基金托管合同
6 合同附加
6.1 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
6.2 基金参与申请书
《创新型私募基金业务操作实务》:
第六条划款指令
甲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划款指令预留印鉴授权书”。甲方更换划款指令预留印鉴时,必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预留印鉴变更通知正本,变更通知须加盖甲方公章。变更后的划款指令预留印鉴自乙方收到变更通知正本后并通过传真方式回函确认之日开始生效。
新的划款指令预留印鉴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加盖原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仍然有效。
1.甲方的划款指令以传真件形式发送给乙方,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用途、预留印鉴、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甲方的划款指令应与相关合同或文件一起交付给乙方,乙方进行形式审核后根据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因属传真件,乙方仅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核,即乙方只需确认划款指令要素(限于日期、金额、收付款账户名称、账号、用途)指向的交易内容符合本协议规定,同时确认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鉴的名称与预留印鉴名称相一致、被授权人员签名与甲方发送的指令人员名单相应姓名相一致,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对于甲方与划款指令一并提交的相关合同或文件,乙方不负审查义务。前述审查原则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传真件。如有疑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除扣收结算费、账户维护管理费等银行费用外,不得在划款指令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4.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保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未将拟投资产品的相关合同或文件资料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划款指令拒绝执行。
6.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7.因甲方原因造成传输不及时、未能给乙方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