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国际法方向研究生国际投资法相关课程教材。本书主要介绍了国际投资法十个较为重要的核心法律问题及该问题的学界研究情况和实践操作情况:国际投资法中“投资”定义的法律问题、国际投资间接征收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国际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国际投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国际投资保护伞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国际投资外资安全审查问题、国际投资条约选购问题、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每章以问题提出、问题分析、经典案例学学术前沿的方式架构,以完整深入的阐释知识内容,引发学生思考。
董静然,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兼职律师,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问题》《江苏社会科学》《国际经贸探索》《国际经济法学刊》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2部:《欧盟新型国际投资规则法律问题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标准规则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等多项课题,参与了“上海高校智库项目”和“世界贸易组织讲席计划项目”。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中“投资”定义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投资”定义的扩大化问题
第二节 “投资”的模式选择与法律解释
第三节 “投资”定义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第四节 经典案例回顾
第二章 国际投资间接征收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
第一节 间接征收的认定
第二节 间接征收的补偿标准
第三节 间接征收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第四节 经典案例回顾
第三章 国际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
第一节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构成要素
第二节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
第三节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中国实践
第四节 经典案例回顾
第四章 国际投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
第一节 国际投资最惠国待遇条款概述
第二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法律解释
第三节 中国国际投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践
第四节 经典案例回顾
第五章 国际投资保护伞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
第一节 国际投资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保护伞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
第三节 中国的保护伞条款法律实践
第四节 经典案例回顾
第六章 国际投资外资安全审查问题
第一节 外资安全审查概述
第二节 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第三节 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第七章 国际投资条约选购问题
第一节 条约选购问题概述
第二节 利益拒绝条款
第三节 中国应对条约选购问题的实践
第四节 经典案例回顾
第八章 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国民待遇的概念
第二节 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节 中国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第四节 经典案例回顾
第九章 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基础理论
第二节 欧盟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第三节 “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第十章 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
第一节 OECD与多边投资协定
第二节 WTO与多边投资协议
第三节 国际多边投资规则构建的展望
《国际投资法理论与实践:核心专题解析》: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1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和核安全。危及国家生存的力量不仅来源于一个国家的外部,而且来源于一个国家的内部。国内的混乱、动乱、骚乱、暴乱,以及各种形式的疾患,都会直接危害国家生存,造成国家的不安全。因此国家安全必然包括没有内部混乱和疾患的要求。仅是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国家并不一定就会安全。
国家安全的包括该国家的环境安全、公民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该国家一般政治、经济、金融制度和传统文化的安全,保障其不受威胁或外国势力的控制。
总体安全观是对中国近年来提出的综合安全观的发展。总体安全就是综合安全,但综合度比综合安全更高、更深、更全面。政治安全与经济安全交织就是一种综合安全,但这种交织的政治经济安全还不能说是总体安全。总体安全在考虑政治经济安全的同时,还要考虑军事、文化、国民、资源等方面的相关联的问题。总体安全是一种更全面的综合安全。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指投资东道国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对外国投资的管控措施,它通过个案分析审查外国投资是否会损害本国利益,从而做出是否允许该项外国投资进一步实施的判断。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损害可能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外国投资可能会对本土企业造成冲击,造成本国实体经济对国外产品、资源和渠道的依赖;外国投资可能会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影响投资东道国的宏观调控能力;外国投资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外国投资可能会造成文化和意识形态入侵等问题;外国投资涉及敏感、机密和高新科技行业,可能会给国防和军事安全带来隐患;外国政府势力可能会隐藏在外国投资背后;等等。因此,当外国投资对本国的国家安全有损害时,国家安全这一概念本身即内在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抵御和对抗外国投资中的不安全因素,这些措施中就包括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难以量化界定。虽然为维护国家安全而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是正当的,但少有国家明确澄清或详细界定到底什么是“国家安全”,或者即使对“国家安全”进行了定义,也仅限于解读国家安全所体现的抽象、宏观和本质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此外,关于与“国家安全”相关联的其他国家安全风险评估要素,如对某些重点审查产业、行业、企业等涉及审查范围的概念以及外国投资对本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因素等涉及审查内容的概念,一般也是笼统列举而缺少进一步解释和细化。
因此,大部分情况下,投资东道国在进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时,对外国投资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的判断通常依赖于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相关联的重大要素的匹配筛选和排除结果,并采取个案解决原则。国家安全审查的透明度低。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以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这一正当目的主导和推进审查的投资东道国及其行政机关总是强势而谨慎的,他们不但可能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对诸多与审查标准、审查结论至关重要的信息和内容予以保密,而且其审查流程大多是非公开甚至是内部封闭式的。在国家安全审查中,不可避免的情况是,作为被审查对象的外国投资者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很难获得决定其投资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信息、内容和通知,也无法窥得审查机关判定的其投资行为之所以损害到投资东道国国家安全的因果关系的全貌。
国家安全审查在实体上的滥用较难界定,因为国家安全审查的实体性规定本身就不具有确定性。一方面,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本身就是建立在外国投资将损害国家安全的假设前提之上,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受损之间的因果链是薄弱的;另一方面,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实际上是投资东道国为了避免外国投资对本国安全造成实际损害而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外国投资最终是否会对国家安全有所损害是不确定的。因此,国家安全审查的整个流程,包括审查触发和审查结论的做出均建立在对某一外国投资可能对投资东道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应然性损害风险的预测基础上。这种假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检验性为审查机关任意解释其审查理由和标准提供了可乘之机。实体上的滥用将直接影响最终的审查结论,从而实质性地影响投资者在外国投资中的根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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