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译者序
一、 初衷
自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以来,整整12年过去。其间,《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中文版得到了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在学界,国内主流法学院商法学者都将本书指定为必读参考书;在实务界,本书不仅为国内各众多省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图书馆所收藏,而且许多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也会翻阅本书,希望能在本书中找到解决中国公司法案件的灵感。学界和实务界对本书的肯定是我组织翻译第6版《德国资合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组织翻译第6版的另外一个原因,第3版《德国资合公司法》的内容过于陈旧,它根本不能反映德国资合公司法的最新立法发展和司法新动向。正像本书作者在其为第6版中文版撰写的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在过去十几年中,德国立法者对其公司法进行了频繁而巨大的修改,在《股份法》方面,几乎每年都会增加一些新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法》方面,同样如此。尤其是2009年颁布的《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该法不仅新增了企业家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公司形式,而且在出资制度、股东责任等方面对原《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另外,德国法院也通过一系列判例对德国资合公司法的很多条款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因而也对相同或类似的案情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例如,在隐性实物出资、直索责任案(公司人格否认案)中,便是如此。正因为此,在德国,德文版的《德国资合公司法》在这期间不仅出版了第4版、第5版,而且也于2015年出版了第6版。为了将德国在资合公司法领域的最新立法发展、司法新趋势和理论研究成果发展介绍给我国读者,也为了感谢我国读者对本书第3版的支持和厚爱,我组织翻译了《德国资合公司法》第6版。
二、 本书作者
《德国资合公司法》是我德国导师托马斯·莱塞尔教授和吕迪格·法伊尔(Rdiger Veil)博士教授长期合作的研究成果。托马斯·莱塞尔教授是国内公司法界的老朋友,他不仅多次来同济大学讲学,而且多次受邀前来参加我国的立法咨询活动,并分别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讲学。遗憾的是,他年事已高,已经正式退休,不再活跃在学术研究的第一线。
本书的另一位作者吕迪格·法伊尔博士是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迄今在商法、公司法和资本市场法领域共发表了一百余篇论文。其代表著作除了与莱塞尔教授合著的《德国资合公司法》以外,还独著了《欧洲资本市场法》(European capital markets law)一书,该书由英国的Hart出版社于2013年初版,并于2017年5月出版了第2版。该书是整个西方国家研究欧盟资本市场法的最权威的著作。除了从事学术研究以外,他还同时兼任德国联邦政府资本市场法咨询委员会专家,并受德国联邦经济部的委托独自完成了主要国家成长型企业上市规则比较研究(rechtsvergleichende Studie Kapitalmarktzugang fr Wachstumsunternehmen)这一研究项目。法伊尔博士是目前德国最负盛名的公司法和资本市场法专家。
第6版译者序德国资合公司法
三、 第6版的特点
本书依然是研究德国资合公司法最权威的一部力作。除了它反映了德国在资合公司法方面的最新立法动态和司法动态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书保持了第3版的一些基本架构和特征。本书共分十一编,它们是根据资合公司法的内在法律体系设计的。作者在第一编中首先简要介绍了德国资合公司法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然后分别论述了几种不同形态的资合公司、外国公司法、欧洲公司法和国际公司法。第二编论述的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编则介绍了欧洲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形式及其法律问题。第四编则探究了股份两合公司法,这是德国特有的一种资合公司法律形式。在第五编中,作者着重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律问题。本书在第六编中专门论述了资本两合公司。第七编则重点讨论了资合公司的破产。作者在第八编、第九编、第十编和第十一编中,分别论及了康采恩法、变更法、收购法和资本市场法。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能够对德国资合公司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第二,本书反映了德国法学界在资合公司法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动向。无论是前期损失弥补责任方面,还是股东直接责任,或者隐性实物出资方面,在德国法学界都存在着几种不同学术流派。本书不仅详尽地介绍这些不同的流派,分析其异同,还对这些不同的观点作了中肯的评论。
第三,理论性和实务性的结合。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有关资合公司法的理论性著作,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本书对从章程的起草,到股份的认购、股金的收缴,到公司机构的设立等都有系统的论述,此外,本书还详细分析了在公司各个环节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因此,通过阅读本书,可以大致了解如何在德国设立、经营和管理一家资合公司。
四、 翻译团队
《德国资合公司法》第6版是一本极有分量的著作。原著总共有1006页。为了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翻译任务,笔者组织了由十一人组成的翻译团队。与第3版的翻译团队一样,第6版翻译团队的所有成员均留学德国,所有新加入的团队成员不仅留学德国,而且均获得了商法或民法领域的法学博士。除了方小敏、白江和笔者本人以外,新加入的成员有:白媛媛(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陈霄(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葛平亮(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法学院讲师)、汪沛(科隆大学法学博士)、余佳楠(德国慕尼黑大学LL.M.、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杨大可(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怀岭(洪堡大学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赵守政(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另外,白江博士的工作单位已有变动,他目前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教授。参加本书翻译的学者和各自承担的翻译任务如下:
第一节至第十五节同济大学法学院高旭军
第十六节至第二十二节西南政法大学白媛媛
第二十三节至第二十七节同济大学法学院高旭军
第二十八节至第三十三节中国政法大学葛平亮
第三十四节至第四十节西南财经大学张怀岭
第四十一节至第四十五节同济大学法学院高旭军
第四十六节至第四十七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白江
第四十八节至第五十节北京大学法学院余佳楠
第五十一节至第五十二节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赵守政
第五十三节至第五十五节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汪沛、高旭军
第五十六节至第五十七节北京大学法学院余佳楠
第五十八节至第六十六节…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方小敏、徐苗
第六十七节至第七十节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汪沛、高旭军
第七十一节至第七十七节同济大学法学院杨大可
第七十八节至第八十二节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陈霄
本书各章由各位译者独自翻译,并由高旭军教授对全书译稿的翻译工作进行总协调和总校对。
五、 谢辞
本书的翻译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主要是各位译者在百忙当中千方百计挤时间、日积月累笔耕不止的结果。在此我深表谢意。
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得到了本书作者托马斯·莱塞尔教授的悉心指导。莱塞尔教授通过电子邮件与各位译者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随时回答各位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此,我代表各位译者对莱塞尔教授提供的帮助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的学生对本书翻译进行了大量的校对工作,他们主要有王娟博士、余烨博士生,另外,我的硕士研究生李紫晗、余晓睿、韩亮、谭喆慧、张婷婷、孙娴、陈香竹等也参加了部分章节的校对工作。对此我深表谢意。
另外,上海人民出版社的曹培雷女士和秦堃编辑为本书的顺利出版作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秦堃,对译稿的审稿十分认真仔细,对于他的较真的工作态度,我除了表示感谢,还在此向他表达真诚的敬意。
最后还要感谢同济大学法学院和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它们为本书的出版提供了相应的赞助。
由于时间紧张,工作量大,翻译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高旭军博士教授
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