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现技术研究/史良法学文库》详细论述了法律适用的过程的三个阶段:(1)实际思考阶段:法官可能根据直觉、法感、偏好等非理性的法外因素得出结论;(2)理由寻找阶段:从法律中寻找可以支撑该结论的合适的法律理由;(3)论证阶段:用法律理由论证裁判结论,而实际的决定因素并没有显露。通过对法律发现技术的研究,一,为法官进行法律发现提供适当的指引,以减少同类型案件法律适用时潜在的分歧,实现同案同判。二,揭示法官法律发现的具体进路和方式,使得法律适用的过程得以被大程度的还原。三,用于证明裁判结果的大前提的类型得以识别,而且这些类型在适用时的重要性存在显著的差异。
张顺,法学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方法论和地方立法理论。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和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各一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国法学会重大项目、常州市立法与评估项目等各类课题的研究工作。在《道德与文明》《北方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天津师范大学学报》《法律方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其中两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编《弱者权益保护研究综述》(副主编)、《检察为民的新路径》(副主编)、《人权视野中的弱者保护》等学术著作多部。
导言 法律发现是一种理性选择吗?——为什么研究法律发现技术
一、发现与论证二分的理论溯源
二、发现与论证二分的理论意义
三、法律发现的“污名化”与“祛污名化
四、法律发现的研究价值
第一章 法律发现释义
第一节 法律发现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发现的研究内容
第二章 法律发现的逻辑前提——法律发现的“祛污名化
第一节 为何会同案不同判——解释法律发现结果差异化的原因假说
第二节 法律发现与“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三节 法律发现结果妥当性的检验标准——从法律发现的对象说起
第三章 事实识别与法律发现
第一节 “审查架构表”与事实识别
第二节 事实的特征与法律发现
第四章 知识、理由与法律发现
第一节 作为权威理由的法条性因素
第二节 作为次要法源的社会性因素
第三节 作为心理条件的个体性因素
第五章 法律发现的具体场域及其规则
第一节 简易案件的法律发现
第二节 疑难案件的法律发现
第三节 公共案件的法律发现
第六章 法律发现的思维模式
第一节 直觉主义法律发现模式
第二节 形式主义法律发现模式
第三节 经验主义法律发现模式
第四节 实用主义法律发现模式
结语 我们需要怎样的法律发现技术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