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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个案例分析解惑涉外个税实操要点
★从立法者、执法者、个人等多个维度,深入浅出地分析涉外个税的新发展、新变化
★以实务实例,层层剖析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国际惯例、适用性和未来趋势
★将个人所得税国内法的涉外部分与税收协定二者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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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推荐序
一本“钻”出来的书
孙彤是我师姐,以慕容晓为笔名。这是我给出的建议——我很荣幸, 她采纳了我的建议。作为定位理论的痴迷者,我经常向身边的朋友介绍定位理论,作为师姐的孙彤,当然难以“幸免”。
在基层税务机关从事税政工作的孙彤,一直在寻寻觅觅,希望能够定位到某个“有前途”的税收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从而验证一下,我向她反复推荐的定位理论能否在她身上开花结果。当她发来书稿嘱我写序的时候,我欣喜地发现,世界上似乎又多了一个定位理论的受益者。
说到这里,我想借此机会再次介绍一下定位理论。该理论由美国著名营销专家艾??里斯(Al Ries)与杰克??特劳特(Jack Trout)于 20世纪 70 年代提出。里斯和特劳特认为,定位要从一个产品开始,那产品可能是一种商品、一项服务、一个机构,甚至是一个人。定位的目的, 就在于占据客户的心智资源。说白了,让你一有某种需求,就会想起一个商品,或者一项服务,或者一个人。大家常见的情形就是,一旦发现自己上火了,就很自然地会想到王老吉。我对孙彤的建议,就是通过不懈的努力,成为个税领域实务研究的“王老吉”——显然,她差不多已经做到了。
在我的印象中,孙彤是一个聪明而又非常好学的人。在找准自己的定位之前,她一直在观察和思考,并在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她就是这样的个性:不会轻易选择目标,一旦选定了就会钻进去,穷追不舍。
近年来,个税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原来“波澜不惊”的个税,似乎一下子“女大十八变”,备受瞩目。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走进来”的外籍个人和“走出去”的居民个人越来越多,个税的涉外色彩越来越浓厚。而且要搞懂涉外个税,往往还要有外语功底, 更是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孙彤一头扎进去开始了研究。
有一次,我们在闲聊中谈起个税改革的问题,孙彤滔滔不绝地讲了很多对个税法规条款的见解,分析了她在实务中遇到的精彩案例,并分享了学员在她授课时提出的有意思的问题。那时我突然发现,孙彤已经成了涉外个税方面的专家。从此,我与同事在工作中一旦遇到个税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涉外个税方面的问题,就会向她请教,她当然也会做出非常专业的、通俗易懂的解答。当收到个税方面的文章时,我们也很乐意交给她盲审。让我们非常放心的是,每次审稿,她都非常认真,并提出很有建设性的意见。当我们把她的意见转达给作者时,也总是能够得到作者的充分认可。
个人所得税税改之际,孙彤被借调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由于我们离得很近,得以经常有机会讨论一些专业问题。从她的谈吐中,我能明显地感觉到,她对涉外税收问题的研究非常深入。我在外地出差期间,总能听到有人评价孙彤老师讲的课如何如何精彩,惊讶之余,也由衷地为她的进步感到高兴。
后来我才知道,作为两个孩子的妈妈,这些年为了研究个税政策, 孙彤经常学习到深夜,甚至凌晨三四点。仔细阅读她的书稿,我也能体会到她默默付出的艰苦努力,并对她的敬业精神表示钦佩。我想,读完这本书,当你今后再遇到涉外个税问题时,就会很自然地想到涉外个税问题专家慕容晓,也就是孙彤。
是为序。
中国税务报社资深记者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张剀
序 言
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9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 183 天,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保留了原税制下对无住所个人的减免优惠条款。由于税制模式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等多个涉外个人所得税文件。
在新税制全面落地实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之际,为了方便税务机关、中介机构以及企业财务人员等财税同仁深入理解新税制下的涉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身为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税改组成员的我撰写了本书。
本书共 9 章,涉及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判断、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无住所个人收入额及税款的计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规定、无住所高管人员的特殊规定、税收协定的适用、无住所个人的征管规定、境外所得相关规定等内容,以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系统阐述了新个人所得税制下涉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体系。
本书紧跟税收新政变化点,结合案例对涉外个人所得税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是一本针对性、专业性很强的融政策与实务于一体的涉外个人所得税工具书。
由于时间仓促,本书难免有所疏漏,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孙彤
孙彤
■笔名慕容晓。
■国家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成员、个人所得税改革组成员,《中国税务报》专家审稿团队成员。
■从事个人所得税专业研究十余年,曾参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涉外模块建设。本次税改期间,长期借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深度参与了多项政策的起草工作,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中税协及多省市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专题授课。
任宇
■经济学硕士,注册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调研员。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权威专家,长期从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和管理工作,能够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的政策融会贯通。
■参与了2005年以来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力成员之一,直接起草或参与制定近十几年来的个人所得税重要政策制度,是35号公告的起草人之一。
第一章 纳税人
一、居民身份概述
二、住所对居民身份的影响
三、居住天数对居民身份的影响
四、国籍与住所的关系
第二章 纳税义务的判断
一、《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的相关豁免
(一)对无住所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足 90 天的税收优惠
(二)对不完全意义上的无住所税收居民的税收优惠
三、纳税义务判断的关键点
(一)居住天数的判定
(二)“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 6 年”的政策界定
第三章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规则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的细化规定
第四章 无住所个人收入额及税款的计算
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一)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二)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税款的计算
(一)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二)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三、外籍个人津补贴的相关规定
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关于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规定
一、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所得来源地判定
二、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收入确认
三、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
第六章 关于无住所高管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高管人员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
二、收入额计算规定
第七章 税收协定的适用
一、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概述
二、相关协定条款的适用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和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三)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第八章 无住所个人的征管规定
一、无住所个人的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估本人属于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规定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是否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规定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二、无住所个人的扣缴申报管理
(一)无住所居民个人扣缴申报管理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申报管理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管理
三、享受协定待遇的申报管理
(一)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九章 境外所得相关规定
一、政策背景
二、境外所得的划分规定
三、境外所得的抵免规定
(一)抵免限额的计算
(二)不予抵免与税收饶让
(三)补税与结转补扣
四、相关征管规定
(一)申报时间
(二)申报地点
(三)申报年度
(四)抵免凭证
(五)“走出去”个人
(六)外币折算
(七)法律责任
(八)境外所得申报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