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法学视角展开论述,同时结合宪法学、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展开探讨当前我国灾害应对的实践,建议建立自然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对于国家机关的实践者也能提供新的理念与思路。
序
2020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在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面临一系列挑战,可视为反思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机遇。在世界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之际,中国迅速反思应急管理机制的弊端,并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体制优势,迅速调整至常态化疫情防控模式,推动社会各界、各领域积极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复学。此外,自2020年3月以来,四川省凉山州突发森林大火、长江流域遭遇汛期洪涝等事件频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势异常严峻。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充分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既能推动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又可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
《灾害共治与政府责任:自然灾害应对的法治路向》一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并完成的。本书虽未对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作出一一回应,仅将自然灾害应对作为研究对象,亦不妨碍作者以此为切入点窥探我国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实践困难与理论支撑,由此反思既有应急管理体系在处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症结之处。作者在攻读博士期间已经开始关注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实践问题,长期致力于探寻其中的法理基础与理论架构。随着多中心治理理念对政府治理的渗透,政府以何种姿态应对自然灾害,并正确处理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推动政府应对路径的法治化,成为本书作者理论关注与积极回应的重点。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自然灾害应对责任”这一结论是研究得以继续展开的基础与前提。以洛克为代表的契约论将政治社会的起源归因于“自愿结合和人民自由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推定出政府权力以职责履行的方式围绕公民权利保障得以实现。自然灾害应对要求政府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是一项法定的、基础性的社会保障责任,对政府的权力、财政、资源配置等提出具体的要求。
其次,“多中心理论”使政府在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层面实现了理念革新,审慎借鉴辅助性理论完成了政府应对责任有限性的证成。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治理的“多中心理论”,描述了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之间同时存在竞争关系或合约关系,以达到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需求,该理论革新了自然灾害应对的理念与思路,即随着应对场景的转变,决策中心随之变化,应对责任的分担亦出现调整。多元主体的表达与参与为该理念的渗透创造了条件,打破了传统的政府—公民二元关系。起源于“生存照顾义务”的国家辅助性理论尤其强调社会主体的角色定位与基础作用,其价值在于,解读出政府权力有限、责任有限这一论点,为进一步阐释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再次,立足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促成行政组织理论与自然灾害应对的有机整合。回顾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历程,政府组织优化、行政权力配置、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探索是完善政府责任体系的核心。本书并未尝试创造一套完全适用于自然灾害应对的政府责任理论原型,而是从我国行政组织理论与实践的现实出发寻找当前政府责任体制与自然灾害应对需求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实现二者的有机整合。关注央地之间各级政府的职权特征与应对基础,分别阐释了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乡基层政府的应对责任,有效回应了“责任政府”“有限责任”“给付责任”的现代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后,从“立法论”视角切入,勾勒出政府应对自然灾害法治路径的构建蓝图。庞大且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自然灾害防治有效的必要前提,这在多个国家实践中得以论证,值得我国借鉴并学习。立足于我国立法体制的理论创造与运行现状,对当前我国自然灾害领域的立法困境进行总结,并明确政府应对责任的现实需求,兼采“统一法+单行法”“中央立法+地方立法”“针对性立法”等多种立法模式,充分发挥立法权在政府应对责任明确上的推动作用,促使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合法、高效地展开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推动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法治化进程。
尽管有不少论著已经从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视角对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能从宪法学、行政法学视角完全围绕“责任”二字展开自然灾害应对问题的研究并不常见。作者敏锐观察到,时代变迁下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革新对政府责任带来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向我们细致地展示了政府承担自然灾害应对责任的特殊性,也尝试剖析当代公共行政转型后公共产品领域面临的法治困境,为自然灾害管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提出了极具建设性的建议。本书是作者长期探索与研究的成果,在即将出版之际,祝愿她学术研究之路丰富而精彩!
是为序。
徐继敏
杨丹,1990年9月出生,法学博士。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地方组织法等。先后在《四川大学学报》《四川师范大学学报》《河南社会科学》《理论与改革》《中国公共政策评论》《天津行政学院学报》等国内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 录
绪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三、研究现状的回顾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脉络
第一章 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责任概述
第一节 政府承担自然灾害应对责任的正当性
一、正当性基础:公民对国家的权力让渡
二、正当性的实现条件:政府多元优势
三、责任政府以服务行政为发展核心
第二节 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责任的性质
一、基础性责任:福利思想下的社会保障责任
二、法定性责任: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公法立场
三、给付性责任:服务行政实践中的政府责任
第三节 我国政府应对自然灾害面临的困境
一、治理视野下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责任
界限不明
二、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责任未进行有效归类
三、自然灾害应对中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的划分不清晰
四、自然灾害立法未有效推动政府责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小 结
第二章 灾害共治中的政府责任
第一节 有限责任:灾害共治中的责任分担
一、政府有限责任:国家辅助理论下的自然灾害应对
二、政府应对责任分担模式的他国经验
第二节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责任划分
一、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责任划分
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划分
三、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划分
第三节 政府与公民的责任划分
一、公民参与自然灾害应对的基础
二、公民应对自然灾害的责任形式
小 结
第三章 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责任的范围与类型
第一节 自然灾害政府责任的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阶段的政府责任
二、自然灾害应急与救济阶段的政府责任
三、自然灾害重建阶段的政府责任
第二节 自然灾害政府责任的类型
一、救灾物资储备责任
二、生命安全保障责任
三、住房保障责任
四、政府出资责任
五、灾害补偿义务
六、灾害赔偿责任
小 结
第四章 “央—地”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责任划分(一):
基础理论与改革实践
第一节 “央—地”政府划分自然灾害应对责任的必要性
一、必要性:分权治理构成的理论支撑
二、从控权行政向配权行政的转化:分权改革提供的实践支撑
第二节 一个契机:应急管理部的建立
一、应急管理部的由来
二、应急管理职责的划分
第三节 自然灾害应对责任机制的他国经验
一、日本自然灾害应对责任机制
二、美国自然灾害应对责任机制
小 结
第五章 “央—地”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责任划分(二):
具体责任形式
第一节 配置机制的选择:实现政府应对责任制度化
一、“央—地”政府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二、“央—地”政府应对责任的划分主体
三、“央—地”政府应对责任的划分方式
第二节 中央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应对责任
一、中央政府灾害应对责任的特征
二、自然灾害应对的宏观调控职责
三、启动全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的职责
四、划分灾害应对责任的职责
第三节 省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应对责任
一、省级政府灾害应对责任的特征
二、执行自然灾害法律法规与中央政府的决定
三、划分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灾害应对责任
四、编制省域范围内自然灾害应对的财政预算
五、确定住房与公共基础设施标准
六、制定自然灾害福利政策
第四节 基层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应对责任
一、市—县—乡的灾害应对关系
二、执行中央与省级政府关于自然灾害应对的政策与指示
三、展开日常防灾管理活动
四、及时采取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措施
五、制定、执行辖区内恢复重建规划
六、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助金与救助物资
七、提供或购买自然灾害福利服务项目
小 结
第六章 建立我国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责任体制的法治路径
第一节 我国自然灾害法律制度现状
一、我国自然灾害法律制度整体情况
二、我国自然灾害法律制度的缺陷
第二节 域外自然灾害应对的立法经验
一、自然灾害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灾害事件的推动
二、自然灾害立法凸显阶段性或类型化等特征
三、自然灾害立法的问题导向性较强
四、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政府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五、灾害立法是多方共同作用推动而成
六、中央与地方根据应对需求行使自然灾害立法权
第三节 完善我国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自然灾害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政府灾害应对责任法律制度的构筑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