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刑法总则案例
1.章宗迁交通肇事案(共犯)
2.庄建新等破坏生产经营案(单位犯罪)
3.谭绍永挪用资金案(职务犯罪)
4.王郁青等贪污案(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
5.阿里克谢·波坡高夫故意伤害案(因果关系、法定刑以下量刑)
6.雷蒙德等盗窃案(减轻处罚、附加刑的适用)
7.郭某某故意杀人案(减轻处罚)
8.金太日敲诈勒索案(外国人犯罪是否应当附加驱逐出境)
9.张华故意伤害案(自首)
10.汤明星受贿案(自首、立功)
11.宋立斌等强奸案(漏罪的发现与认定)
12.周建超贪污、挪用资金案(连续犯、追诉时效)
13.李奕明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
14.曲龙民等过失致人死亡案(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认定)
15.朱凤仙非法行医案(因果关系)
刑法分则案例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6.杨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7.袁鸣晓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8.单向伟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9.钟海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盗窃案
20.叶梅花投放危险物质案
21.张念东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22.张秀琼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3.孙宗亮交通肇事案
24.吐合达洪·莫名那洪交通肇事案
25.王兵等危险物品肇事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6.陈翠容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27.南京和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8.王江都等走私珍贵动物案
29.上海骏英工贸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30.乔卫东等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
31.苏恍显虚报注册资本案
32.李森荣虚报注册资本、诈骗案
33.叶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34.莫兴云出售、购买假币,陈翠英购买假币案
35.叶顶成金融凭证诈骗案
36.秦颖等信用卡诈骗案
37.昆山市康通电子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38.南通市通灵贸易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39.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
40.张正茂等非法经营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1.李蔚故意杀人案
42.季洪明过失致人死亡案
43.郑义碧过失致人死亡案
44.毕石林等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
45.李德新绑架案
四、侵犯财产罪
46.周德豹等抢劫案
47.张荷芬等抢劫案
48.游洋抢劫案
49.陈吴盗窃案
50.黄至炜等盗窃案
51.程远建等诈骗案
52.何伟文等诈骗案
53.陈继梅等诈骗案
54.胡宝发挪用资金案
55.陈秀成等敲诈勒索案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6.张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57.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58.黄某科故意伤害,林某伟等聚众斗殴案
59.刘永火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案
60.游乐荣寻衅滋事案
61.闫建胜等盗掘古墓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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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
对辩护人张峰、宗龙喜、谢佑平关于四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认为四被告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主体要件的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的职务行为符合单位法定犯罪构成的,应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并不符合单位犯罪法定犯罪构成,但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本身符合特定法定犯罪构成的,则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不影响其成为自然人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影响对其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四被告人的涉案行为确实是履行职务或以履行职务的形式实施,在其行为不符合特定单位犯罪法定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其仍可以成为自然人犯罪的主体,且其行为已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定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采纳辩护人张峰、宗龙喜、谢佑平的该辩护意见。
对辩护人高勇、徐铭关于被告人卢志航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卢志航是受他人指使具体实施了设置限时停机程序的行为,但其是涉案共同犯罪的实行犯,且其行为是涉案共同犯罪的核心行为,对涉案共同犯罪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不采纳辩护人高勇、徐铭的该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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