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译丛:康德的权利体系》旨在揭示康德式法权学说的主要主张是如何获得证实的,系统性地讨论了康德法权学说,探究了该学说与康德阐释的道德基本原理之间的关系。《法意译丛:康德的权利体系》对康德的文本进行有效分析,并通过对文本的分析而提出各项论证。作者坚信《法意译丛:康德的权利体系》将会证明,关于法权的康德式讨论完全能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义务和万民法权理论提供基础。《法意译丛:康德的权利体系》中亦提出了对于康德关于法律和政治义务论证的两种主要批评。
序言
引用和缩写例
导论
康德的权利和法律概念
康德的自然法概念
康德及其契约论的评论者们
哈特与康德
康德的法权学说和现实的法律体系
本书的主要论题
第一章 康德和目的论伦理学:善的概念
善的两种概念
目的论伦理学为何通常使愉快成为了行动的客体
康德关于道德的善之阐释的模糊性
道德律和对于目的的要求
其他动机可能吗?
第二章 绝对命令
在道德的普遍理性知识中,何时某个行动可以被视为善
法则和意愿活动自身的形式原则
第三命题
为何准则必须是可普遍化的?
为何准则必须能够被意愿成为法则?
结语
第三章 自然和目的:康德的自然法则公式
准则的概念
设想和意愿准则成为自然法则之间的区别
标准的第一部分所存在的问题
奥尼尔的复合性准则问题
自然法则公式中的目的论
意愿准则成为自然法则
结语
第四章 目的自身:自律和自由
目的自身概念所存在的诸问题
目的自身与绝对价值
自律、人格与物
自律与“意志”的两种含义
立法的概念:预备性讨论
康德证明道德意志是自律的论证
自由和康德伦理学理论中的根本难题
康德关于自由意志的证据
人性原则的推论
康德关于人性原则之运用的例证
康德学说中道德正当性的两项基础:自然与自由
第五章 法权与德性
关于立法概念的进一步澄清
内在立法与外在立法
义务与目的
目的、幸福与强制之间的关系
为何德性义务不受他人强制
消极的德性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
结语:康德的德性概念过于狭窄了吗?
第六章 法权的普遍原则
这项原则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
具体权利和诸目的的概念
康德关于法权的普遍原则的推论
法权和强制的道德可能性:惩罚
法权与强制的经验可能性:抗辩
第七章 自由的固有法权
外在自由、占有和行为
一般性的固有法权
具体的自由的固有法权
针对那些物理上占有的东西的固有法权
对于土地的固有法权
固有资格
儿童获得父母之照顾的固有法权
人性权利
结语
第八章 财产权和其他的获得性法权
获得性法权的三种类型
获得性法权的概念
理智占有
实践理性的悬设是什么?
关于法权的悬设
关于悬设的论证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获得性法权的资格的主张究竟是分析命题还是综合命题?
取得法权的三种方式
通过单边行为而实现的取得
通过双边行为而实现的取得
通过法律而实现的取得
第九章 普遍意志
普遍意志与针对土地的固有的共同占有
为何康德是自然法理论家而非同意论者?
关于权利保障的需要以及权利如何获得保障
需要最高的外部立法者
为何康德并非社会契约论者?
为何不存在无条件的私人财产权?
为何在自然状态中必然存在获得性法权?
关于法权的综合命题如何是先天地可能的?
作为生活形式的普遍意志
第十章 国家和政制法权
公共法权的本质
前政制状态中的法律和自由
服从者平等的原则
政治独立和自然与自由之间的冲突
政治独立是行为原则所需要的吗?
同意、民主和正义
政府的形式与主权的形式
对于司法权威分立的需要
主权的理想形式
服从者如何能正当地反抗主权?
为何康德主张不存在革命的权利?
结语:康德对契约论的修正
第十一章 理论与实践及万民法权
法权、自由与幸福
康德针对平等主义和功利主义
法权、自然与历史
国家和错误的意识
国际法与永久和平
作为和平之条件的共和主义
结语
第十二章 结论
对自然法解释的反驳
普拉梅纳茨和墨菲论同意
自然法与同意
康德针对洛克和诺奇克
康德和罗尔斯
结语
全书注释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权力有时被认为是不同于自由的事物,因为它们的行使被视为必然的或不可违背的(除非个体具有压倒一切的能力),而与某些日常行动的进行(比如说,在公园散步)相关的自由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但权力的行使也因如下方式遭到妨碍,即他人拒绝承认它们(比如说,政府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者通过欺骗性方式摧毁和改变相关报告或文书(比如,遗嘱、契约文书或录音资料)。因此,只有在其他人履行了不去妨碍其行使的义务的条件下,权力才能获得行使,并因此权力只是自由的一种类型。
权利,如被康德当作整体性地对抗所有其他人的财产权,有时也被认为包含了可以分别地对抗所有其他人的相关义务和与这些义务相关的权力和豁免权。财产权因此可被视为各种法定关系的复合。然而,我们应看到,康德财产权的核心观念是,权利所有者对物理现象具有控制力,能(在其他人对物的权利所设定的范围内)随心所欲地使用它。其他人的义务是此项控制之所以可能的条件。获得作为各种法定关系之集合的财产权可能会模糊康德财产权讨论中的主要理念,即它们只是在对物理现象的使用中,通过使他人负担义务的强制性法律扩展个体自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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