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的程序性问题
一、主管
(一)涉外金融案件的范围
(二)排除仲裁管辖
二、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平行诉讼
(六)不方便法院原则
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司法审查
(一)管辖审查
(二)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审查
(三)临时仲裁
(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司法审查的层报制度
四、立案
(一)立案审查
(二)诉调对接
(三)重大案件的识别
五、期间与送达
(一)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特殊期间
(二)涉外司法文书送达
(三)涉港澳案件司法文书送达
(四)涉台案件司法文书送达
六、保全及强制措施
(一)诉讼保全
(二)仲裁中保全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申请保全
(四)限制出境措施
(五)司法拘留
七、域外诉讼主体审查
(一)域外诉讼主体资格审查
(二)域外诉讼主体委托审查
(三)特殊域外诉讼主体的确定
八、域外证据审查
(一)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二)域外证据翻译
(三)域外证据的认定
九、域外调查取证
(一)涉外国调查取证
(二)涉港澳调查取证
(三)涉台调查取证
第二部分 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的实体性问题
一、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一)法律适用的顺序
(二)准据法的确定
(三)特殊问题
二、域外法的查明
(一)域外法的查明途径
(二)域外法的审查认定
(三)域外法查明不能
三、常见类型金融案件的审理
(一)涉外、涉港澳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涉外、涉港澳台信用证纠纷
(三)涉外、涉港澳台独立保函纠纷
(四)涉外、涉港澳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五)涉外、涉港澳台证券纠纷
(六)涉外、涉港澳台场外金融衍生品纠纷
(七)涉外、涉港澳台保险纠纷
第三部分 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法院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认可与执行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三、认可与执行港澳台法院裁决
(一)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二)对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三)对我国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四、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
(一)认可与执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二)认可与执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三)认可与执行我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五、一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执行
(一)一般规定
(二)我国法院作出的涉外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裁决的执行
(四)涉外执行案件办理的一般流程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及执行费用交纳
(六)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四部分 附录
一、法律文书撰写
(一)标题与
(二)事实部分
(三)理由部分
(四)判决主文
(五)文书排校
二、主要国际公约、惯例以及行业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三)《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四)《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六)《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七)《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八)《联合国独立保函与信用证公约》
(九)《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十)《国际融资租赁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