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为“在中国执行商事仲裁裁决”专辑。
本卷内容包含了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以及在中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及/或资料。其中,专题一至四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包括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五至七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执行”,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香港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八至十一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十二的主题为“中国澳门地区与仲裁裁决的执行”,简单介绍了澳门仲裁及有关澳门的仲裁裁决执行情况。附录部分,则收录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澳门地区核准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中国台湾“仲裁法”。至于香港的仲裁条例,则因为目前处于改革过程中(《仲裁条例草案》于2009年7月8日提交香港立法会,建议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建立适用于所有种类仲裁的单一仲裁制度,以改革香港的仲裁法),且考虑到现有版本篇幅较大,故不予收录。另外要说明的是,在摘录有关裁判意见时,出于照顾阅读习惯或其他一些理由,我们在尽量尊重原文的基础上,也作了少量修改。要强调的是,我们将这些资料按照研究的框架和目的进行编选,但这种编选本身并不反映也不代表编者赞同资料中的所有表述或观点。
本卷为“在中国执行商事仲裁裁决”专辑。
本卷内容包含了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以及在中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及/或资料。其中,专题一至四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包括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五至七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执行”,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香港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八至十一的主题为“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执行的有关案例和资料;专题十二的主题为“中国澳门地区与仲裁裁决的执行”,简单介绍了澳门仲裁及有关澳门的仲裁裁决执行情况。附录部分,则收录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澳门地区核准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中国台湾“仲裁法”。至于香港的仲裁条例,则因为目前处于改革过程中(《仲裁条例草案》于2009年7月8日提交香港立法会,建议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建立适用于所有种类仲裁的单一仲裁制度,以改革香港的仲裁法),且考虑到现有版本篇幅较大,故不予收录。另外要说明的是,在摘录有关裁判意见时,出于照顾阅读习惯或其他一些理由,我们在尽量尊重原文的基础上,也作了少量修改。要强调的是,我们将这些资料按照研究的框架和目的进行编选,但这种编选本身并不反映也不代表编者赞同资料中的所有表述或观点。
案例索引
专题一 中国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
专题二 中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
专题三 中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大陆的执行
专题四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专题五 中国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执行
专题六 中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执行
专题七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执行
专题八 中国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执行
专题九 中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
专题十 中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执行
专题十一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
专题十二 中国澳门地区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附录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国澳门地区核准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仲裁法”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于1996年7月15日,依法向[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来函该院称:该公司没有和申请执行人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与申请人做奶粉生意的实际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该公司盗用其梧州分公司的名义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裁决书中所列的地址——南宁市东葛路28号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的真实地址而不是该公司梧州分公司的真实地址(梧州分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为梧州市桂江一路A区综合楼四楼);梧州分公司只有行政而没有财务章,申请人提供的“收条”上梧州分公司的财务章是伪造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的行为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1999年5月14日,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也致函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公司实际是与广西桂信实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其所支付的信誉金是支付给广西桂信实业公司的。此外,广西桂信实业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上述情况后于1997年12月22日以[1996]南执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对[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其裁定的理由是: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无法执行。
此外,还查明:在一份盖有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律师)中,其所盖的“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印章与梧州市工商局核发的“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中所盖的该公司的印章不一致;且委托书上注明的该公司地址是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8号,而营业执照上注明该公司的地址则是梧州市桂江一路A区综合楼四楼,两者相去甚远。
二、法院的审查意见
本案中,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裁决书中所认定的被申请人和实际的被申请人不符,即裁决书中所认定的被申请人是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而实际与申请人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奶粉合同的公司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该笔交易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假冒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的名义和盗用其公章所为;此外,裁决书所列的被申请人住所地也与实际的住所地不符,裁决书所列的被申请人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的住所地是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8号,而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该公司的地址则是梧州市桂江一路A区综合楼四楼,两者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