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患者隐私保护专家共识
北京市卫生法学会患者安全专业委员会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人工流产,如患者本人书面要求自行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医疗机构不向其全部或部分亲属告知相关信息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相关信息进行隐私保护,不予告知。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人工流产,无论患者本人的意愿如何,医疗机构都应当向其监护人告知真实病情,取得其知情同意。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人工流产,患者本人拒绝提供信息导致医疗机构无法联络其监护人无法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时,应当尽量劝说患者提供有效信息。但如果此时出现必须进行医疗处置的紧急情况,医疗机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关于医疗机构开具休明时限的专家共识
北京市卫生法学会患者安全专业委员会
鉴于卫生行政部门并未对医疗机构开具休明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各医疗机构之间规定各有不同,在工作实践中执行标准不一。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参考《处方管理办法》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医疗机构开具休明时限达成以下专家共识。
(1)出具休明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休明只证明患者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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