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被称为国家贸易的“标准语言”,每4~6年修订一次,迄今已经过5次修订,2017版是第5次修订,2022年版是继2017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海关总署征管司以新修订的《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同步编译出版该书,作为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对我国海关和有关进出口管理部门及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出口企业正确进行商品归类发回来积极指导和规范作用。
《协调制度》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英文全称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缩写HS),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编制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1988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协调制度》跟上科学技术进步的步伐和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发展需要,《协调制度》每4~6年修订一次,迄今已经过6次修订,分别形成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2012年版、2017年版和2022年版《协调制度》。最新修订的2022年版《协调制度》定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协调制度》被称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目前包括中国在内,有200多个国家/地区将《协调制度》作为本国/地区编制税则和贸易统计目录的基础;众多国际经济贸易联盟及国际组织(如欧盟等)采用《协调制度》作为经济贸易统计分析和贸易监控的重要工具。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协调制度》目录进行商品分类和统计的。
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简称WCO)为使各缔约方能够统一理解、准确执行《协调制度》,主持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注释》)。《协调制度》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WCO主持编制了1988年版、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2012年版、2017年版和2022年版《协调制度注释》。《协调制度注释》是《协调制度》所列商品及品目范围的最权威解释,是《协调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2年版《协调制度注释》不仅涵盖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的351组修订内容,还涵盖了2017年版《协调制度注释》第1—8期修订意见,是2022年版《协调制度》最权威解释之集大成。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协调制度》,据此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同步编译出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作为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税则注释》对我国海关和有关进出口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出口企业正确进行商品归类发挥了积极指导和规范作用。
2022年版《税则注释》是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根据2022年版《协调制度注释》编译而成,分为上、下两册。上册包括归类总规则及其解释,以及第一章至第四十九章的商品范围及其归类规则解释;下册包括第五十章至第九十七章的商品范围及其归类规则解释,并随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tion on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条文,供读者学习研究参考。
参加本书编译工作的有:姜峰、王雯、谭武、刘小威、刘唐、夏阳、甘露、毛雅君、李志、张旭、郭正民、宋彦魁、李鹏、崔小雷、李旭辉、郑琦、李媛、刘川、陶琳、丁林伟、陈绮虹、黄蕙珍、陈雄杰、臧华、温朝柱、王伟、韩洁、穆雪梅、陈超、袁中元、沈诣、杨博、林虹、殷菲、李亚杰、张峰、廖春华、陈征科、刘红栋、赵龙刚、王毅、王雅敏、屈李翀、唐澜心、邝杰炜、王小康、孙亚飞、尹亿平、宗慧民、蔡荔菽、肖晖、杨宇、宋慧玲、陈静婉、杜勇、张楠等。全书由甘露、李鹏统稿。
上册
归类总规则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人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
(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
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下册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
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