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人类主权的萌芽:现代国际法的启示与回应
定 价:40 元
- 作者:江河 著
- 出版时间:2011/11/1
- ISBN:9787516101933
-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9
- 页码:231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人类主权的萌芽:现代国际法的启示与回应》的指导思想或学术旨趣,首先在于推出学术精品。通过资助出版学术精品,形成精品学术成果的园地,培育精品意识和精品氛围,提高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为繁荣国家财经、政法、管理以及人文科学研究,解决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作出我校应有的贡献。其次,培养学术队伍,特别是通过对一批处在“成长期”的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果予以资助推出,促进学术梯队的建设,提高学术队伍的实力与水平。再次,培育学术特色。通过资助在学术思想、学术方法以及学术见解等方面有独到和创新之处的成果,培育科研特色,力争通过努力,形成有我校特色的学术流派与学术思想体系。因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人类主权的萌芽:现代国际法的启示与回应》重点面向中青年,重点面向精品,重点面向原创性学术专著。
江河,男,1973年10月生,湖北浠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瑞典隆德大学博士后,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RWI)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其著作有《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专著)和《可持续发展实践指南:社会、经济与环境责任的履行》(译著);先后参与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并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江苏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
引论
第一章 人类主权萌芽的法理基础:概念和语境的重构
第一节 权利、权力与法律
一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二 从法律到权力
三 从权力到主权
四 法律的组织与灵魂
第二节 正义意识与法律的信仰
一 劳动异化和正义信仰的危机
二 法律的信仰与正义意识
三 法律的正义性与主权者的进化
第三节 从国家主权到人类主权
一 主权的特性及其演进的决定要素
二 国家的权利与国际社会的自然状态
三 人类主权的特征及其构成基础
第二章 人类主权萌芽的理性基础
第一节 人类主权萌芽的经济基础
一 法律与经济基础
二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发展
三 WTO与人类主权的萌芽
第二节 人类主权萌芽的制度基础
一 制度、国际制度与国际法
二 联合国与人类主权的制度基础
三 新功能主义与国际法律制度的系统化
第三章 人类主权萌芽的感性基础
第一节 全球化与主权国家的危机
一 主权国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概述
二 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三 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的实效性危机
第二节 国际市民社会与新的社会契约
一 国际市民社会的界定
二 自然视角下的国际市民社会
三 社会契约论与人类主权的萌芽
第三节 全球化与国际法的正义体系
一 正义与正义原则的概述
二 国际法中的国际正义体系
三 国际正义体系与人类主权的萌芽
第四章 人类主权在国际社会的初步实践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区域性人类主权的实践
一 新的社会契约与法律共同体
二 法律共同体的历史基础:文化共同体
三 文化认同的理性化:欧洲公民与政治共同体
第二节 全球性人类主权制度的萌芽
一 主权与所有权
二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与人类主权者的萌芽
三 经济外部性、国际环境法与人类主权
第三节 美国霸权与人类主权的“特洛伊木马”
一 美国霸权与国际组织
二 程序霸权与话语霸权
三 美国霸权与人类主权的实效性根源
第五章 人类主权对国际法的潜在影响
第一节 人类主权萌芽与国际法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
一 哲学意义下的国际法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
二 国际人权法与人类的法律主体性
三 现代国际刑法与“人类”社会秩序的建构
第二节 人类主权萌芽与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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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主权都是一定社会共同体范围内的人们为了保护基本权利而共同让渡其一部分权利而形成。在缔结社会契约之前,共同体之内的所有人必须对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达成共识,同时,转让其他次要权利,否则人们便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人生而平等,并拥有许多共同的基本权利,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个人的自助是否能实现和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是由社会发展的水平所决定的。有的基本权利在原始社会可以不依赖于主权而通过自助实现,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新的经济、科技条件的出现,侵犯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与恐怖性日益增加,这时必须通过新的社会契约转让一部分权利或主权来保护那些天赋不可让渡的权利。新的主权形成通过两种途径或两种可能来实现:因为现有的社会共同体并不存在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公共权力,在此情况下,权利主体必须转让自身的一部分权利为新主权提供合法性来源;第二种途径是,原社会共同体里已经存在基本权利的保障权力,只不过因为更为宏观或者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的出现,原社会共同体不能有效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这时就必须削弱原主权者的权力而转让给新主权者,当然这当中存在一种微妙的质量互变规则。新的主权国家时代的社会契约不同于原始自然状态的社会契约。在原始自然状态下,虽然除了生命权以外人们并没有就需要保护的基本权利达成广泛的共识,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的恐怖性足以要求人们缔结社会契约。在现代国际社会,新社会契约的缔结基于人类对基本权利的共识以及各主权国家对其实现的客观不能或主观不愿,并不是基于一定的恐怖状态,尽管有时恐怖性可以促进这种共识的达成。国际法的某些实体法律制度为这种权利的共识与合法性提供了法律基础,而最为典型的领域就是国际人权法。人类基本权利的共识为人类主权提供了实体法基础,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人类主权的萌芽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基础。严格说来,个人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各主权国家必须就新主权者予以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达成共识或缔结反映这种共识的国际条约,它们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交往和行为规则,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为之提供了程序法基础。此外,国际条约法也为各国的谈判和缔约提供了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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