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时, 主要增加了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0条两审终审制
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2条法院定罪原则
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7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8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法院管辖
第23条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9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1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3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第34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5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制度
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8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40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41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3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7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50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3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4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7条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处理
第58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9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61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4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5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2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3条保证金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8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80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81条逮捕的条件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4条扭送
第85条拘留的程序
第86条拘留后的处理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9条批捕权
第90条审查批捕
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5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6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7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8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
第99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00条审查批捕中的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02条财产保全
03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05条期间及其计算
06条期间恢复
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09条立案的机关
10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12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13条立案监督
14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16条预审
17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18条讯问的主体
19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20条讯问的程序
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22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23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个别询问原则
25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26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28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29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30条执行勘验、检查
31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32条人身检查
33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34条复验、复查
35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36条搜查的对象
37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38条搜查证
39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40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42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43条扣押邮件、电报
44条查询、冻结财产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45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46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47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50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51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52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53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54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55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61条听取律师意见
62条侦查终结
63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64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66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67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68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69条公诉权
70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73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74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
75条补充侦查
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77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82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83条合议庭组成
84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85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87条开庭前的准备
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89条出庭支持公诉
90条开庭
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91条法庭调查
92条出庭作证
93条强制出庭作证
94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95条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
96条休庭调查
97条调取新证据
98条法庭辩论和陈述
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200条评议、判决
第201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第202条宣告判决
第203条判决书
第204条延期审理
第205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6条中止审理
第207条法庭笔录
第208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9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12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13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7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8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9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20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21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222条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
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条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
第225条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
第226条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27条上诉的提起
第228条抗诉的提起
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31条上诉的方式
第232条抗诉的方式
第233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34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36条二审后处理
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8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39条重审
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41条重审审限
第242条二审程序
第243条二审审限
第244条二审效力
第2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46条死刑核准权
第247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48条死缓核准权
第249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50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51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52条申诉的提出
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54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55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56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57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58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59条执行的依据
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62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63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64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65条监外执行
第266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67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9条社区矫正
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71条罚金的执行
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73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第274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75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76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 别 程 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78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279条情况调查
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8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8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84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85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86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87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88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89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90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291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第292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第293条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
第294条上诉、抗诉
第295条重新审理的条件
第296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297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98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300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301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303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304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305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306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307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附则
第308条、海上、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附录
晚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