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在内容的编写上,我们采取了与其他教材不同的方式,按照需要讲授的内容和知识,在书中分别以中英文表述。从语言表述看,跳跃性较大,但有利于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知识内容,以免遗漏部分内容。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学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的外文专著和教材在英语语言上没有特别晦涩难懂的词汇和语法结构,但仲裁实践中使用英语的可能性很大。这个特点要求我们在编写双语教材时给予充分考虑,不能刻意缩减英文部分内容,而是要精选或编写与中文部分密切相关的英文材料。在阅读材料方面,保持节选文章的英文原貌,帮助学生在理解正文知识的基础上提高专业英语阅读能力,适应英语原版教材的风格,熟悉有关专业词汇和语法。
第一章 国际商事争议概述
第一节 争议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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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关仲裁的法律与规则
第一节 国内立法
第二节 国际立法
第三节 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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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与执行中的法律适用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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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要件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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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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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一节 仲裁员的资格与选任
第二节 仲裁庭组成
第三节 仲裁庭的管辖权
第四节 仲裁庭的权力(利)和义务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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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启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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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撤销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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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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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三节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四节 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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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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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仲裁法律与规则
一、国际法制部分
二、国内法制部分
三、仲裁规则部分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八)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九)仲裁委员会可以视需要和可能,组织设立特定行业仲裁中心,制定行业仲裁规则。
(十)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并可以视需要和可能设立行业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三)国内争议案件。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分别履行的职责,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分别履行,但关于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
(二)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