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首先是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作为一种法现象,宪法并没有与人类社会的一般法现象共生,而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目前国际宪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是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为什么说在《自由大宪章》之前,人类社会可能会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规范这一法现象的存在,但最高法却不具有宪法的特性呢?这个问题是近现代宪法赖以有效生存的正当性逻辑起点。盖由《自由大宪章》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规定了作为享有国家最高权力的国王也要受到《自由大宪章》的约束,国王的权威不能大过宪法;二是法律规定的个人自由不得被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随意剥夺。这就意味着,只有旨在追求人人平等身份和个人自由价值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宪法的基本要求。由此,宪法作为一种法现象的内在逻辑就有效生成了,这就是宪法作为一种法现象,它追求法规范超越于世俗社会最高政治权威的效力,就是说,宪法实现的法功能是法对人的治的功能,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法由人制定,法的权威不可能超越于制定的人的权威这一人治价值命题的束缚,因此,在宪法的治理下,任何特权现象都不具有生存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宪法无差别地保障每一个个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奠定了人民共和等现代政治合法性价值的规范基础,凡是不保护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就不具有现代性。
从1986年9月师从王叔文先生学习和研究宪法学以来,已逾37个年头。在将近40年的宪法学研究生涯中,我对宪法学和宪法性质的认识前后有很大的变化。从1982年9月入学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以后,我就记住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性。但宪法为什么是根本法,为什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对这些最基础的问题我一直含含糊糊,很长一段时间只能是人云亦云了。只记得大学课堂上肖蔚云老师曾经从宪法制定机关、宪法制定程序、宪法规定内容和宪法法律效力四个方面与普通法律相区别来论证宪法的根本法特性。进入21世纪,我开始关注宪法学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的正当性及其内在逻辑,对宪法原则产生了兴趣,在《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上发表了《论宪法原则》一文,从宪法的法治性质出发,指出了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反对特权功能。这篇文章在宪法学界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一些宪法学者还撰文与我商榷关于宪法原则性质和功能的学术观点,这逼迫我去认真思考如何才能把宪法的核心概念和价值讲清楚,逻辑上讲通畅,故把学术研究的重心转向了宪法逻辑学的理论构造上。过去的20年,虽然尚未构建起科学和完整的宪法逻辑学体系,但是说话讲逻辑确实给我的科研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我发现,只要从底层逻辑的视角去审视宪法问题,往往都会有重大的发现,并且可以提出一些比较扎实的学术观点。由此,我的学术重心和特色都与宪法逻辑问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回顾过去20几年在宪法逻辑学领域的开拓和耕耘,确实做了一些事,发表了一些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恰逢当代中国出版社前总编辑冀祥德教授的抬举和厚爱,嘱咐当代中国出版社刘文科编辑具体负责收集和整理我在过去30几年宪法学研究中发表过的与宪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的学术论文,特别是从宪法逻辑学的视角来研究宪法基本问题的论文。感谢王茵副总编辑在接手当代中国出版社编辑出版工作后对本人的学术专集出版的高度重视,又亲自陪同刘文科编辑与我当面确认了文集中的各篇论文选用的恰当性和价值。在此,对上述三位曾经是和现在是当代中国出版社的社科院同事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的出版适逢本人承担了JY部委托的重大课题中国自主的宪法学体系创新研究任务。这是一个相当艰巨的学术重任。要建立中国自主的宪法学体系,必须要从源头抓起,抓一些基本概念和范畴,特别是要重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逻辑自洽性。从宪法逻辑学的视角来看,不合逻辑的东西都是没有学术生命力和实践存在价值的,因此,本人早年关于宪法逻辑学的研究成果和学术积累可以为下一步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体系提供一些学术方案,增强一些学术自信。我以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体系建设,不仅要关注宪法自身的逻辑,还需要关注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继而还要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政策要求对应到中国自主的宪法学体系构建中,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性与宪法学的对应关系来看,只有宪法学的知识体系成为中国法学的核心知识要点,宪法学成为其他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中国自主的法学体系才真正可能在规范的学术平台上加以讨论。
就宪法学体系的创新来说,目前我领衔的JY部重大项目课题组还没有形成整体思路,但我想建立中国自主的宪法学创新理论体系大概需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底层逻辑问题:
一是要确立现代宪法学就是现代法理学的底层逻辑,法理学不能仅仅依靠单纯的概念空转,必须要有一定概念关联技术,而要在概念之间建立可靠的逻辑联系,价值论是无法逃避的,所以说,宪法学是最可靠的实证法理学。将传统的法理学的概念体系纳入现代宪法学中,再另行组织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等交叉型的基础学科来研究法理学所面对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构造问题,可以解决法理学的根本出路问题。
二是要确立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这个判断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判断。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然在法治实践的层面,宪法都是其他部门法的核心,那么,作为研究法现象的法学体系如何能够抛弃这种底层逻辑各自为政呢?所以,基于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宪法学必须是法学体系的核心,宪法学不发达,其他部门法学的知识就缺少可靠性,就无法造就中国自主法学体系的整体繁荣和进步。部门法学必须解决宪法在本部门法领域怎样将宪法具体了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难的技术活,需要大量的法理创新。
三是要关注中国自主的宪法学体系结构必须是以政治宪法学为基础的混合型宪法学。在中国搞宪法学,离开了党的领导这个基本前提什么都讲不清楚,一些人企图用宪法教义学或者是宪法解释技术来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这是根本行不通的法理逻辑,法学技术问题可以交给法律语言学和法律逻辑学解决。宪法学在规范层面主要应当讲清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社会功能问题,我个人认为,宪法的最大制度功能就是实现法治价值,最大的社会功能就是反对特权。除了宪法能够承担上述使命,部门法学根本没有能力去回答上述根本性问题。
四是要强化应用宪法学的知识积累和学科体系建设。传统宪法学的知识性质的法律性不够强,与政治学的学科性质过于靠近。我们说搞政治宪法学不等于简单地把政治学并入宪法学,而是要在政治学和宪法学之间建立比较清晰和可靠的法理逻辑联系。要突出宪法学的特点,就是要把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纳入宪法学研究体系,例如,要把涉外法治作为应用宪法学的重要课题。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涉外法学就是应用宪法学。不从应用宪法学的角度去思考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中最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就没有解决的逻辑路径。依靠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国际法学理论去构建自主的涉外法学框架,只能是缘木求鱼,此路不通。
所以说,要构建自主的中国法学体系并不难,只需要稍微调整一下研究视角,关注法学学科内部的底层逻辑就行。其中,宪法学的地位不能再被忽视了。值此之际,我希望宪法学中的底层逻辑问题得到更多的学术关注,建立和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实践路径,所以,中国自主的宪法学创新体系需要合宪性审查活动来提供和验证具体的素材和相关学术结论。我们翘首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