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编写以体系简洁、内容扼要、论述通畅、语言朴素为宗旨,以方便学习者的学习并掌握所学内容为目标,对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当代的西方法律思想进行了分析介绍。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阐述西方历史上各个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为内容的学科。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更为深刻地了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和运作的理论基础,也有助于充分了解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西方法律思想史》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对从事思想史方面的研究者以及对西方法律思想感兴趣的社会读者也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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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阐述西方历史上各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课程和学科’是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学科中的一门基础科目。
法学院的学生以及热爱法律专业的自修者,都将学习、理解和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这无疑是非常对的。但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学习、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第一,某一时代的法律思想,是该时代法律制度运作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我们学习法律制度,必须同时要了解和熟悉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移植于西方。因此,我们要真正认识、充分理解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必须同时学习和熟悉西方的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律制度史的密切关系’由此即可以看出。从清末民初至新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一直被作为大学中的基础课程’其道理也在此。
本教材按照科学出版社的要求,以体系简洁、内容扼要、论述通畅、语言朴素为宗旨,以方便大学生学习、理解、掌握为目标,通过这种特色,以期在目前已经比较丰富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中占有一席之地,为全国各法学院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作出自己的贡献。
本教材的编写分工如下:何勤华: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十二章;周伟文:第十章、第十一章;李桂林: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朱晓喆:第三章、第四章。全部书稿完成以后,由何勤华统稿、定稿。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谷春德、严存生、何勤华等分别主编’以及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等著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各种教材,也参考了其他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我们诚挚的谢意。科学出版社的徐蕊、周向阳编辑,为本教材的出版倾注了诸多心血,我们也对他们表示感谢。当然’对本教材所可能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则完全由我们负责,并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古代希腊、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 1
第一节 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 1
第二节 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 12
第二章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25
第一节 概述 25
第二节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27
第三章 古典自然法学 36
第一节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36
第二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5
第三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50
第四节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56
第五节 卢梭的法律思想 62
第四章 哲理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71
第一节 哲理法学概述 71
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思想 72
第三节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83
第五章 历史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94
第一节 概述 94
第二节 历史法学派的发展演变及其代表人物 94
第三节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96
第四节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分化 98
第五节 英国历史法学的发展 101
第六节 评述 102
第六章 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106
第一节 边沁的法律思想 106
第二节 约翰·密尔的法律思想 111
第三节 评述 115
第七章 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18
第一节 分析法学概述 118
第二节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 123
第三节 分析法学的历史地位 131
第八章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36
第一节 社会法学派概述 136
第二节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 141
第三节 社会法学的历史地位 150
第九章 新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4
第一节 新分析法学概述 154
第二节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6
第三节 哈特的法律思想 165
第四节 拉兹的法律思想 175
第五节 新分析法学的历史地位 187
第十章 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91
第一节 新自然法学派概述 191
第二节 富勒的法律思想 193
第三节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200
第四节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206
第五节 新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地位 211
第十一章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213
第一节 经济分析法学概述 213
第二节 波斯纳的法律思想 217
第三节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历史地位 228
第十二章 当代西方其他法律思想 230
第一节 概述 230
第二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 230
第三节 批判法学 237
第四节 存在主义法学 243
第五节 综合法学 247
一、概述
按照西方的学术传统,论述西方法律思想,一般都从古代希腊说起。这里,希腊是一个历史的地理概念。它是指以现代希腊之所在地为中心,包括了巴尔干半岛南部、爱琴海诸岛、意大利南部、小亚细亚西岸等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广大地域。
根据最新的考古成果,早在2500多年前,古代希腊就已经进入了文明社会。当时,克里特岛上的诺萨斯文化和伯罗奔尼撒半岛上的迈锡尼文化,成为了西方世界文化发展的摇篮。至公元前12世纪,希腊进入了“荷马时代”。公元前8世纪一公元前4世纪,是希腊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城邦制时期。公元前338年,希腊被马其顿所征服。公元前工68年,为罗马帝国所灭亡,成为其一个行省。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近代西方哲学、美学、医学、文学、数学、天文学以及伦理学等,无不发端于此地。然而,法学却是诞生于古代罗马,而非希腊。这当中,有着诸多的社会历史原因,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古代希腊,城邦制国家也曾达到过繁盛阶段,但这种历史太短了,只维持了一、二百年。而这点时间,对孕育一门学科——法学来说,毕竟太短了一些。因为法学和哲学等学科不一样,它不是一门纯理论科学,而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问,它以社会上现实的法律关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一个社会要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发达的法律关系,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历史积累的。比如,在古代罗马,从颁布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起,至查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止,其一以贯之的历史就延续了一千多年。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这一区别,是法学在两个国家遇到不同历史命运的重要原因。
第二,在古代希腊,不仅城邦国家繁盛的历史比较短,而且各个城邦国家也缺少安定,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很频繁,这样,就造成了一种不利于法律和法学发展和繁荣的局面——国家经常处在动荡的形势之下。就拿城邦国家中力量最强大的雅典来说,虽然有过伯里克利(Perikles,约公元前495年-公元前429年)时代辉煌的宪法,但整个雅典也一直处在动荡不安之中。先是与波斯的战争,而后是与科林斯的争执,接着又是与斯巴达争夺希腊的霸权。而动荡与争斗可以发展起其他学科,但却不能使法学获得发展和繁荣,因为法学的发展与繁荣需要安定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