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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用益权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对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启示
法国用益权是一项法国法中十分重要的物权,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派生权利。所有权包含有三种权能: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设立用益权后,用益权人获得使用和收益权,而原所有权人只保留处分权,也被称之为虚有权人。《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是使用他人之物并为之收益的权利,用益权人负有维持物之本体的义务”。这表明了用益权的三个基本法律特性:一、用益权是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权人没有处分权,具有维持物之本体的义务。用益权人在用益权结束时应当将用益财产返还给虚有权人。二、用益权是一项临时性的权利。用益权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所有权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所有权派生权利必然是临时性的,否则永久性派生的所有权将是一项不复存在的权利。三、用益权是一项物权。用益权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作为所有权派生权利的用益权也当然具有物权性质。这就是法国民法关于用益权的传统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用益权设立范围大大扩展,其在实践中的功能价值也发生改变,进而对用益权的法律特性也提出了疑问。本书围绕上述三个核心法律问题分别介绍和分析了法国典型用益权、准用益权、连续用益权、公司权利用益权、知识产权用益权以及用益权物权变动模式,通过对法国用益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全面认识,真正地理解这个法律技术的价值所在,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商事立法提供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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