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享了作者以“古典法学”之名开展的工作,包括理论探索、丛书策划、翻译和学术活动组织。书中分为问题和历史两编,收录了《重新反思法治概念》《重新反思法治概念》《正义的僭政》《霍布斯与现代灵知主义》等文章。
黄涛,管理学博士(法律科学与管理方向),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古典文明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从事博士后研究,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访问学者,曾就职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尤其是观念论的方向。出版《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爱欲与共同体——现代性的政法与伦理》《法哲学与共同生活——走向古典法学》《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康德的伦理思想》等专著及译著十余种。
眼下这本书的主题,与三年前编订出版的《法哲学与共同生活——走向古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遥相呼应。在那本书中,我曾集中讨论了当代中国理论法学中的爱欲缺失问题,并针对《我不是潘金莲》这部引发热议的作品给出了基于古典法学的解读。我迫切地想要将这种感觉公之于众,于是编成《法哲学与共同生活》。该书揭示了我倡导古典法学的问题意识,即出于对现代法学预设的价值前提和使用的基本思维方式的反思与批判,正是这种隐秘的内在冲动引导我的编选思路,引导我不断思索要做什么样的法哲学和怎样来做法哲学。
我先后和友人共同主编“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和“不列颠古典法学丛编”两套译丛,又组织召开两次古典法学会议。对于古典法学究竟是什么,《法哲学与共同生活》给出了一个初步阐述。但我所提出的古典法学之“古典”,并不限定在古代世界,也包含了19世纪上半期以前出现在经典思想家笔下的法学形态。总之,古典法学是一种在专业分工之前的法学,它更多以对观念和价值的思索,而非以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分析来呈现。不仅如此,它对人类的共同生活赋予更多关切,而不限定于个体。在那本书中,我一方面描述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和康德笔下对共同体结构的关切,另一方面,又深入中国古典文献中讨论古典世界对共同体的想象。尽管该书看起来描述了不同的政治思想传统,但我有一种深刻的期待,在尾语的最后部分写道:“如果我们既对亚里士多德描述的古典的政治世界充满向往,也服膺于自康德以来主体时代突破自我、承认他者做出的努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期待这个突破自我的主体能理解和领会亚里士多德、司马迁和韩非的世界,可以在他们之间寻求调和,从而呈现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知识格局。”
如果说上一本书更多揭示了古典法学的基本问题意识,那么本书则比较全面地展示了我围绕古典法学的一系列工作。与时下对项目和论文的单纯追逐不同,我在某种意义上效仿了1980年代学人的做法,在项目和论文之外,还编书、译书,以及组织相关学术活动,以上皆是学者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关键性的部分。尽管从私人的事功方面来说,这些活动似乎得不偿失,但若将学术作为公共的事业,这些做法可以带给人希望。古典法学从诞生开始就不是孤独者的事业,古典法学要守护的恰恰是人类的共同体生活。古典法学不仅是一种理论形态,也是一种行为方式,它不纯粹是一种理论上的追求,还有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努力,它不仅有自身的理论表达和理论视野,也有一种情怀。本书展示了一个青年学者在古典法学名下所做的一切,既有理论的探索,也有公共的行动。
尽管本书收录的主要是2011至2020年间的文章,但我对法哲学的研究,早在2007年就开始了。这一年,我先后在《香港社会科学学报》和《博览群书》发表了两篇书评,其中一篇是评论业师赵明教授的《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针对《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的阅读与评论,使我开始进入权利研究领域。而在针对苏力教授的书评中,我已经能自觉地运用康德有关反思性想象力的相关论断。2008年,我发表了四篇论文,其中两篇由刘小枫先生推荐发表,涉及了洛克、卢梭与康德,尤其是《孤独者及其怨恨的政治学——洛克的自然状态神话》一文,使我开始重视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的自然权利传统,这篇文章后来收入《爱欲与共同体》一书,也是编辑那本书最初的灵感来源。2007至2008年发表的这些文章,基本上确定了我此后的法哲学视野,我一方面关注当代中国,尤其是当代中国的权利观念,另一方面关注西方法哲学传统。毋庸置疑,我是带着前者的问题而关注后者的。
我曾想以“正义的僭政”来命名本书。直到编订这本书时,我一直认为,相对于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霍布斯以来的正义是对古典正义理论最深刻的僭越。但我最终没有采用这个书名,因为我已经注意到,古代和现代的争执,并不简单地在于现代崇尚个体式的生存,古代崇尚共同体的生活,也不简单地在于古代更关心内在的德性,现代更关注外在的行动。我是从对于德国古典法学的考察中得到这个结论的,我曾在《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中对此有深入探究。在德国古典法学中,权利重新恢复了它的内在的、精神性的名誉,权利主体不仅体现为一个精神主体,也体现为一种具有共同生活内在追求的个体,在那里,古典世界对共同体的捍卫与守护可以与对个体权利的追求内在地结合,相比于古代的古典,它增添了主体性的内核,但并不因此失去对内在性和共同体的关切。
在我看来,真正的权利概念,应该具有一种古典精神。今天,人们在古今之争的视野下,会认为权利是一个现代的概念,例如通常的说法是,霍布斯笔下自然法的转向,开启了一个在哲学上是主体性的时代,在法学与政治学领域是权利的时代。但其实,主体性与权利都是古典的理想,当我写下这个判断时,面对的是20世纪以来视权利与主体为虚无的时代。如今,不仅在学说中,而且在实践中,我们到处看到对主体性和权利的放弃,主体性与权利不再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理想,我们已经或正在沦为欲望与本能的奴隶。
我始终没有放弃关注权利学说,我的古典法学研究很大程度上是以权利为原则的,只是眼下这个集子并未收入我对当代中国社会从法权到权利的历史转换的考察,也并未收入我将法权演绎学说转换为一种权利学说的尝试。在这个集子收录文章的那个时期,这些思考尽管已有线索,但都尚未最终定型。在此仅提及一个绝非没有意义的术语改变,这就是在我修订出版《从个体到共同体——当代中国权利观念史》的过程中,决定放弃使用“法权”概念,细心的读者或许可以注意到,无论是在2011年出版的译著《康德的权利体系》后记,还是在2020年出版的《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一书中,我都还在使用“法权”概念。使用法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凸显从康德到黑格尔的权利思考之不同于英美自由主义法学的特殊性。但如果在本民族的语言中来思考法权概念,就显得特别不合时宜。法哲学言说要与历史关联,而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形而上学思辨之中,这也是为何我要在出版《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后,继续写作《从个体到共同体——当代中国权利观念史》的原因。尽管法权概念的翻译可以凸显德国观念论法哲学的独特性,但也不妨将其转化为一种权利话语,法权演绎学说的实质仍是一种权利学说,这是我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思想转变,这个转变也反映在部分篇章的术语使用中,尤其是《略论德国观念论的权利学说》一文。
自本科求学以来,我有幸在一些前辈学人身上看到如今似乎难得一见的学者精神,他们以思想打动青年一代,带给学生开阔视野,他们颇具狂狷之气,从他们身上可以感受到精神生活的魅力与尊严。如今,我也开始懂得用文字表达精神生活,表达对时代的关切。收入本书的文字,2007和2008年发表于《博览群书》的两篇评论是激发我进入法哲学问题的开端,尽管文笔生涩,却为我迄今为止的学术之路确定了基本的问题框架(在收入本书时,从文字到题目都进行了全面修订)。本书所收篇章大多写于2010年代,散见于期刊、辑刊和出版的著作,较集中地反映了过去十年间我关注的现代法哲学中的人物、命题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