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席大法官》详细记述了美国最高法院历任十六位首席大法官的成长历程、工作经历和他们所审理过的深远影响美国社会发展的经典案例。他们不但见证了美国成长为超级大国的整个过程,树立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希望,维护了美国民主制度下的人人平等的信念,确立了真理与正义是衡量事实的唯一标准,而且经过前赴后继的不懈努力终使宪法和法律成为切实保护美国人民权益的最有利的武器。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下,美国总统和国会虽然能在政治舞台上呼风唤雨、风光无限,但是掌握司法权、维护宪法尊严和社会稳定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才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才是真正左右美国国家命运和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第一人。
根据联邦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法治国家,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掌握着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政府部门互相分权,制约平衡,保障了美国的民主政治和国家机器正常有序地运转。但有学者从美国早期历史中看到了这样一种情况: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结构并非完美无缺,三权之间的平衡状态时常会被打破,失衡局面不时出现,司法权在三权鼎立的格局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似乎与司法权本身的一些特点有关联,例如: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产生和经费来源明显地受制于总统和国会;法院不掌握起诉权,因此缺乏制约其他权力的活力和主动性;司法部门的权力还受到“司法依从”和“政治问题回避”等原则的约束,受理案件的范围受到限制;与总统和国会议员不同,大法官们不直接参与管理国家的“政府工作”,也不会为了竞选而参加政治演说和集会等活动,“出镜率”远远地低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等等。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在其建立的早期,最高法院不仅规模小、活动经费有限,而且长期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大楼,不得不寄居于纽约商业贸易大楼或国会山的某个角落。
然而学者们也观察到,从总的发展状况来看,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是在动态平衡中稳健有序地发展的,其中,联邦最高法院发挥了重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在早期,最高法院在三权对峙中处于最弱的地位,但宪法明文规定由它执掌司法大权,并受到“终身制”的庇护。1803年,通过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取得了司法审查权,掌握了诠释宪法的终极话语霸权,从而使它获得了对立法、行政部门的强有力的制衡力量。
前言
约翰·杰伊
约翰·拉特利奇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约翰·马歇尔
罗杰·布鲁克·坦尼
西蒙·波特兰·蔡斯
莫里森·雷米克·韦特
梅尔维尔·维斯顿·富勒
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哈兰·菲斯克·斯通
弗雷德·穆尔·文森
厄尔·沃伦
沃伦·厄尔·伯格
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
主要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