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定 价:5 元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4/7/4
- ISBN:9787521645552
-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91.91
- 页码:16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32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打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有效稳定市场预期、有序实现新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衔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明确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适用规则;明确登记机关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明确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明确对特定公司的例外情形;明确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
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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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1)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
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答记者问(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4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